2016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精讲复习:反诉成立的条件
为您整理了“2016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精讲复习:反诉成立的条件”,方便广大网友查阅!更多国家司法考试相关信息请访问国家司法考试网。第二节 反诉成立的条件
一、反诉的形式条件
(一) 反诉的主体:只能是本诉被告
(二) 反诉提起的时间:只能在本诉进行中提起,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任何时间里提出
(三) 反诉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且不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
(四) 反诉与本诉须适用相同种类的诉讼程序
二、反诉的实质要件
Ÿ 反诉请求与本诉请求之间存在关联性,二者是在反诉请求和本诉请求基于同一实体法律关系或者同一法律事实而提出
第三节 反诉的审理
一、反诉的.提起
(一) 在接受起诉状副本后即向法院递交反诉状
(二) 在答辩状中声明提起反诉
(三) 口头声明反诉
(四) 如果被告在开庭过程中提出反诉,本诉原告有权申请延期审理
二、反诉的受理
Ÿ 法院对反诉应及时审查,符合反诉条件的,应该与本诉合并审理,一并作出判决。
三、二审中反诉的处理
(一) 处理方式:允许被告在二审中提起反诉,但在处理方式上,只能以调解方式予以进行,调解不成则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二) 存在的问题:
1. 容易造成诉讼突袭
2. 给被告滥用反诉权、规避级别管辖规定提供了可能
3. 允许二审反诉→答辩时间和调解时间,容易造成诉讼拖延
4. 法院进行调解的做法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调解自愿原则不尽吻合
(三) 书本意见:二审中当事人提出的反诉不具备成立的形式要件,也不符合当事人诉权平衡、程序保障和诉讼经济原则,法院原则上不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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