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精讲复习:反诉概述
为您整理了“2016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精讲复习:反诉概述”,方便广大网友查阅!更多国家司法考试相关信息请访问国家司法考试网。第一节 反诉概述
一、反诉的概念与特征
(一) 概念: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出的,旨在抵销、吞并原告的诉讼请求或者使原告的诉讼请求失去意义的反请求。
(二) 特征:
1. 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双重性
2. 目的的对抗性
3. 相对于本诉具有独立性
二、反诉与反驳的区别
(一) 概念上的区别:反驳是对原告的实体权利请求的事实或法律依据进行的反驳,以使原告的请求在事实上或法律上不能成立;反诉则是针对原告的实体权利请求另外提出一个独立的诉讼请求,以抵销或吞并原告的请求。
(二) 当事人的地位不同:反诉当事人的地位具双重性,反驳则不会变化
(三) 产生的程序效果不同:反诉是一个独立的诉,反驳本身不构成诉
(四) 成立的条件要求不同:反诉请求须与本诉请求互相牵连,还要具备一定的形式要件,反驳则没有特定条件限制。
(五) 实体法律后果不同:反诉可能会使原告承当一定责任,反驳则可能免除自己的'责任。
Ÿ 识别的最基本方法:看被告有无明确提出反诉声明
三、反诉制度的理论基础
(一) 概述:是基于当事人的诉权而建立的,理论基础在于诉权理论。反诉的提起是被告行使诉权的结果。
(二) 价值目标:
1. 当事人的诉权平等与相互制衡
2. 诉权对审判权的制约
3. 以诉讼经济为原则
4. 保障司法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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