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法》期末试题及答案-新环境保护法试题及答案
环境保护法是法学专业中的一门特殊学科,下面小编整理了环境保护法期末试题及答案,供大家练习!
《环境保护法》套题:
第二套:2017最新环境保护法试题及答案
第三套:新环境保护法试题及答案
第四套:环境保护法试题及答案
第五套:
第一套:《环境保护法》模拟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10分)
1、环境法上的环境概念包括:A
A、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
B、自然环境与人工环境
C、工业环境与农业环境
D、国内环境与国际环境
2、环境法以调整人与自然的矛盾、促进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属于:C
A、公法范畴
B、私法范畴
C、社会法范畴
D、国际法范畴
3、直接体现预防为主原则的环境法基本制度是:C
A、排污收费制度
B、限期治理制度
C、“三同时”制度
D、环境事故报告制度
4、征收排污费的对象包括:D
A、一切开发建设项目
B、一切对环境有影响的开发建设项目
C、一切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
D、一切超标排污的企事业单位
5、破坏环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A
A、过错责任原则
B、无过错责任原则
C、公平责任原则
D、危险责任原则
6、下列不属于环境行政责任形式的是:D
A、环境行政处分
B、环境行政处罚
C、环境行政赔偿
D、环境行政强制
7、下列不属于水污染防治特殊制度的是:D
A、总量控制与核定制度
B、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制度
C、划定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制度
D、“三同时”制度
8、固体废物污染属于:A
A、有毒有害物质污染
B、环境要素污染
C、生态资源破坏
D、生活环境污染
9、下列不属于生物资源保护范畴的有:C
A、野生动物保护
B、森林资源保护
C、土地资源保护
D、渔业资源保护
10、下列不属于人文生态环境保护的有:D
A、风景名胜区
B、人文遗迹
C、城市环境
D、自然保护区
二、判断题(10分)
1、人类环境与生态环境两个概念的内涵与外延是完全重合的。
2、以环境问题的危害后果为标准,环境问题可区分为环境污染与环境破坏。
3、环境法调整的内容主要可分为污染防治与生态资源保护。
4、协调发展原则是可持续发展战略在我国环境法中的具体体现。
5、限期治理的决定权在于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6、环境行政处分的对象仅限于环境行政相对人。
7、行为违法是承担环境行政责任的必要条件。
8、废气污染是最严重的一种环境要素污染。
9、我国对重点海域实行排污总量控制制度。
10、自然保护区属于非生物资源保护的范畴。
1、√2、√3、√4、√5、×6、×7、√8、×9、√10、×
三、概念辨析(20分)
1、环境民事责任与环境刑事责任:
环境民事责任与环境刑事责任:环境民事责任是指环境法律关系主体因不履行环境保护义务而侵害他人的环境权,依照民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形式所承担的法律后果。环境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环境法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破坏,构成犯罪时,依法应当承担的以刑罚为处罚方式的法律后果。
2、环境要素污染与有毒有害物质污染:
环境要素污染与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要素污染是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一种类型,是指外界物质进入环境,其数量超过环境要素的可含容量或自净能力,导致环境要素发生某些性能的改变,从而引起环境质量下降,给人类及其它生物的正常生存与发展带来危害的现象。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是指对于人体或环境难以降解或不能降解的污染物质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和危害。
3、自然保护区与风景名胜区:
自然保护区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的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风景名胜区是指依法划定并加以特殊保护的,具有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物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范围,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和活动的区域。
4、国内实施与国际执行:
国内实施与国际执行:国际环境条约一般都要求缔约国在其国内采取措施履行条约,包括制定有关履行条约的法律、法规和其他法律文件,执行有关履行条约的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的法律文件两个方面;国际执行是指国际环境法的主体通过具有管辖权的国际司法机构或国际组织的裁判程序,迫使违反国际环境义务的国家或缔约方履行其国际环境义务或从该国或该缔约方取得赔偿的活动。
四、简答题(30分)
1、简述环境法的特征。
环境法是环境科技与法律的结合;环境是以生态为重心,而生态必须以自然科学为控制和管理的依据,因此,环境保护包括法律对环境社会关系的调整,必须与环境科学技术相结合,必须体现自然规律特别是生态科学规律的要求,这些要求往往通过一系列技术规范、环境标准、操作规程等形式体现出来。环境法是社会法;环境法既不属于传统的.公法范畴,也不属于私法范畴,而是以调整人与自然的矛盾、促进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属于社会法的范畴。环境法是综合部门法;由于环境法调整的范围相当广泛,涉及的社会关系复杂,运用的手段多佯,从而决定了其所采取的法律措施的综合性,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综合部门法。环境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可持续发展;环境法不仅包含一般的价值观念,如公平、正义、效率、秩序等,还有其特有的价值指向:可持续发展。
2、简述我国环境行政执法方式。
环境行政执法方式是指环境行政执法机构的具体执法手段、方法、措施,包括环境行政处理、环境行政处罚、环境行政许可、环境行政强制执行、环境行政强制监督检查等。其中,环境行政处理是指环境行政执行机关依法针对特定的环境行政管理相对人所作的具体、单方面的、能直接发生行政法律关系的决定;环境行政处罚是指有权行使环境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对实施了违反环境法律法规的行政相对人所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环境行政许可是指享有环境行政许可权的行政主体,根据相对人的申请,依法赋予其从事某种一般为环境法律法规所禁止事项的权利或资格;环境行政强制是指环境行政管理相对人拒不履行环境法直接规定的义务,或拒不履行有关环境行政管理机构的处理(处罚)决定,由有权的环境行政管理机构对其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强迫其履行法定义务或处理(处罚)决定;环境行政监督检查是指环境执法机关为实现环境管理的职能,对环境行政管理相对人是否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是否执行环境行政处理决定所进行的监督检查。
3、简述我国海洋环境监督管理的主要法律制度。
总量控制制度;国家建立并实施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确定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并对主要污染源分配排放控制数量。海洋污染事故应急报告制度;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向可能受到危害者通报,并向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海洋功能区划和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制度是指依据海洋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以及自然资源和环境特定条件,界定海洋利用的主导功能和使用范畴。此外,我国其他环境保护单行法规已实行的一些制度,如"三同时"制度、落后设备强制淘汰制度、限期治理制度、排污收费制度、申报制度、现场检查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以及环境监测制度等在《海洋环境保护法》中都有规定。
五、论述题(15分)
1、试述环境责任原则的主要内容、实施纲要与现实意义。
环境责任原则也称污染者负担、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原则,是指基于人们对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或对环境造成污染与破坏,就应该承担相应的环境法律义务或环境法律责任。污染者付费,亦称污染者负担,指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失及治理环境污染的费用应当由排污者承担。利用者补偿,指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不是无偿的,而是有偿使用的,利用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承担经济补偿的责任。开发者保护,指有权开发环境资源者,同时必须承担环境资源保护的义务。破坏者恢复,指造成环境资源破坏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承担将受到破坏的环境资源予以恢复和整治的法律责任。
环境责任原则的贯彻主要包括: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加大限期治理的力度;运用经济手段,包括征收排污费、环境税以及生态补偿费等,加强对环境污染与破坏的防治;强化对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环境责任原则的意义包括:可以强化企事业单位的环境意识,预先防范环境污染与破坏;可以推动企事业单位积极治理环境污染与破坏,促使其对环境资源的合理利用;可以为治理环境污染和恢复生态环境积累资金。
六、案例分析题(15分)
1988年6月初,湖北省某医学科研所经武汉市城建办批堆,在东湖北路西距医学科研所南10米处,建造一座4层楼住宅。为保证顺利开工,原告在未取得水产部门同意的情况下,于1988年9月28日在其所建楼房的东侧专供工厂排放污水的排水沟内挡三道坎截流,并安装了3台抽水机抽水。10月15日,养鱼户陈某发现养鱼塘内蓄水增加,水面漂着死鱼,就顺河寻找蓄水增多的原因,发现是医学科研所挡坎截流,使污水排入养鱼塘所致。10月19日,陈某向东湖水产局提出书面报告,要求处理此事,维护其合法权益。东湖水产局经调查确认,陈某鱼塘的鱼死亡是由于医学科研所施工挡坎截流,使污水受阻上涨进入鱼塘造成。经调解无效,水产局根据《渔业法》第28条规定,对医学科研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赔偿陈某经济损失23262元,并处以罚款1000元。医科所不服,向武汉市水产局申请复议。武汉市水产局撤销了东湖水产局的行政处罚。在这种情况下,陈某以医科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要求医科所赔偿其经济损失23262元。法院经过调查,认为医科所对陈某养鱼塘的鱼死亡负有责任,对其所受损失应予适当赔偿,于是按共死鱼300斤,每斤20尾共600尾,每尾鱼苗成本加饲养费为0.18元共计1080元,再加上养券殖场采取措施付出人工费用584元,合计1664元,判决医科所赔偿陈某损失1664元。陈某不服,认为赔偿金额未能弥补其遭受的损失,提起上诉。
问题:
1、武汉市水产局为什么撤销东湖水产局的行政处理决定?
东湖水产局作出行政处罚依据的是《渔业法》第29条规定:“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罚款。”,根据法制工作委员会对《渔业法》第29条解释:《渔业法》第29条中“破坏”一词是指故意的行为,不包括过失的行为。本案中医科所挡坎截流并没有破坏他人养殖水体的故意,应属过失的行为,不应按照《渔业法》第29条的规定作出处罚。因此,武汉市水产局撤销东湖水产局的行政处罚是正确的。
2、法院认定的赔偿额是否合理?
法院认定的赔偿额不合理。赔偿损失作为一种民事责任,它的范围应当是赔偿受害人所遭受的全部实际损失,即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直接损失是指财产上的直接损失。间接损失是指为减少损失而采取措施时所需支出的费用。可得利益是指可以预见的由损失财产能带来的利润。本案中,法院只认定鱼死亡的直接损失及事后受害人采取措施付出的人工费用,却忽视了受害人应得的鱼卖出后可得利益的损失,显然是不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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