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气象灾害防御预案

时间:2022-12-09 18:36:37 灾害防范知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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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气象灾害防御预案

  百丈镇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一、 总则

乡镇气象灾害防御预案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规范、高效的气象灾害应急体系,形成信息畅通、反应迅速、处置高效的应急处置机制,提高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气象灾害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经济持续稳定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浙江省气象条例》、《浙江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浙江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泰顺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等相关条例,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1)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充分体现“公共气象、安全气象、资源气象”的理念。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为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 坚持在镇委、镇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各级组织行政首长负责制,实行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协调一致的原则。按照行政区域实行属地管理,各行政村是本行政区域内的责任主体。

  (3) 坚持科技先导的原则。依靠科技进步,全面提高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现代化水平,做到及时发现、及时预警、及时响应、及时处置。

  1.4 适用范围

  1.4.1 本预案所称的气象灾害是指受台风、暴雨、大风、雷电、龙卷风、冰雹、浓雾、寒潮、霜冻、大雪、低温、高温等天气事件影响,以及因气象因素而引起的洪涝、山体滑坡、泥石流、电线结冰、道路结冰、森林火灾、干旱等次生、衍生气象灾害的影响,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等涉及公共安全的灾害。

  1.4.2 本预案适用范围

  本镇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或其衍生灾害的应急工作。

  二、 气象灾害等级标准

  根据《浙江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浙政办发〔2006〕19号)的等级标准,气象灾害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4个等级,达到相关标准之一的即为达到该等级的级别。

  2.1 特别重大气象灾害(Ⅰ级)

  1.特大暴雨、大雪、龙卷风、台风等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影响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5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全镇范围内将出现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或极强灾害性天气过程,并将造成特大人员伤亡或巨大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3.在其他地方发生的可能对本镇经济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

  2.2 重大气象灾害(Ⅱ级)

  1.暴雨、冰雹、龙卷风、大雪、寒潮、大风和台风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高温、热浪、干热风、干旱、大雾、低温、霜冻、雷电、下击暴流等气象灾害。

  2.3 较大气象灾害(Ⅲ级)

  因极端天气气候事件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4一般气象灾害(Ⅳ级)

  因极端天气气候事件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造成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三、 组织机构及职责

  3.1指挥机构及职责

  雅阳镇气象灾害应急管理工作由镇人民政府统一领导。镇人民政府是本镇气象灾害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镇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以下简称气象灾害指挥机构)。其职责是:

  1.制订全镇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和处置措施;

  2.决定本预案的启动和结束;

  3.组织实施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指挥和协调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和个人共同做好气象灾害应急工作,调集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技术装备等资源;

  4.决定气象灾害应急重大事项;

  5.指导和督促应急工作组开展工作;

  6.承担上级主管部门和镇政府赋予的其它任务。

  3.2其他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各行政村和镇属各部门,以及企事业单位应向灾害应急领导机构明确人员和职责,按照镇气象灾害应急指令和预案,做好各辖区内的抢险救灾工作。

  3.3组织机构

  为了加强对气象灾害处置工作的领导,落实好各项防御措施,组织全镇人民参与抗灾、救灾,特成立处置气象灾害指挥部,以及相关职能小组和抢险队(人员名单见附件二):

  指 挥:镇长

  常务副指挥:分管副镇长

  副指挥:人武部长、人大副主席、政府副镇长

  成 员:各科室主任、各指导组长

  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职能负责科室主任兼任。

  1、信息组:负责上级政府、防汛部门文件(传真电报)和气象、地质等部门的信息接收整理,并及时将有关精神和信息下达到各村。负责预案的组织实施和灾情统计上报工作,并以书面形式向县政府上报本镇组织的部署落实情况。

  2、巡查组:负责巡查各村处置气象灾害工作的部署落实情况,山塘水库巡查到位情况,如发现措施、人员不到位的要督促落实。

  3、转移组:负责受威胁群众按预定的路线和安置点转移的组织工作,负责转移任务的负责人要一个不漏地动员到房到人,同时确保转移途中和安置后的人员安全。

  4、保障组:负责临时转移群众的基本生活和医疗保障的组织工作。

  5、抢险队:负责紧急情况发生时,开展工程和灾害点内的.抢险,帮助受威胁群众转移。

  各村要认真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建立相应的领导小组,组长由村主任担任,村两委委员和民兵护村队队员为成员(同时担负抢险队的职责),必要时实行全镇统一调度。

  四、 应急预警机制

  4.1 预警级别

  气象灾害预警级别,按其强度及可能或已经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四个等级:特别重大气象灾害预警(Ⅰ级)、重大气象灾害预警(Ⅱ级)、较大气象灾害预警(Ⅲ级)、一般气象灾害预警(Ⅳ级)。

  4.1.1 Ⅰ级预警(特别重大气象灾害)

  (1)在本镇行政区域内,县气象台、观测站监测或预报预警出现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等级天气,可能直接造成人员死亡或对经济社会及群众生产、生活产生严重影响;

  (2)已经出现特别重大等级气象灾害实况。

  4.1.2 Ⅱ级预警(重大气象灾害)

  (1)在本镇行政区域内,县气象台、观测站监测或预报预警出现气象灾害橙色预警信号等级天气,可能直接造成人员死亡或对经济社会及群众生产、生活产生较大影响;

  (2)已经出现重大等级气象灾害实况。

  4.1.3 Ⅲ级预警(较大气象灾害)

  (1)在本镇行政区域内,县气象台、观测站监测或预报预警出现气象灾害黄色预警信号等级天气,可能造成人员死亡或对经济社会及群众生产、生活产生影响;

  (2)已经出现较大等级气象灾害实况。

  4.1.4 Ⅳ级预警(一般气象灾害)

  (1)在本镇行政区域内,县气象台、观测站监测或预报预警出现气象灾害蓝色预警信号等级天气,可能对经济社会及群众生产、生活产生一定影响;

  (2)已经出现一般等级气象灾害实况

  4.1.5 根据《百丈镇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对涉外、敏感、可能恶化的事件,应加强情况报告并提高响应等级。

  4.2 信息监测、预测及来源

  本镇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应加强对气象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的接收工作,并根据《浙江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实施办法》及时传播气象预警信息。本镇可能受影响时,镇气象灾害应急指挥办应加强值班,密切联系气象部门,研究防御对策,明确防御重点、及时将有关信息向社会发布。

  4.3 预警预防行动

  本镇气象灾害应急指挥办根据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及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气象灾害情况,及时启动不同预警级别,按照服务工作预案进行工作部署,并通报到各行政村。各行政村及相关部门收到气象灾害或预警信息后,立即启动气象灾害应急防御、救援、保障等行动,确保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有效实施。

  五、 运行机制

  5.1 信息报告和审查

  5.1.1 信息报告

  首先发现气象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应立即向镇人民政府和乡有关部门作出报告。镇人民政府和镇有关部门在1小时内向县气象局和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

  5.1.2 信息审查和报送

  镇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对收集到的气象灾害信息进行分析审查,符合启动气象灾害等级标准的,及时提出处置建议,迅速报告指挥机构,并在2小时内上报气象主管部门,必要时上报县政府主要领导。

  5.2 先期处置

  气象灾害发生后,各行政村及镇属有关部门和责任单位应及时、主动、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并将事件和有关先期处置情况按规定上报镇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再由镇政府上报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

  5.3 预案启动和预警发布

  本镇行政区域内出现Ⅳ级以上标准时,经指挥机构批准,启动应急预案,当本镇行政区域出现未达到IV级标准的气象灾害时,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5.4 响应和处置

  5.4.1.镇政府应急响应和处置措施。

  镇政府主要领导根据气象监测、预报、预警情况及气象灾害实况情况召开应急响应会议,启动内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部署防范气象灾害工作,机构相关成员应全部进岗到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5.4.2.各行政村应急响应和处置措施

  各行政村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由村支部、村委会主要领导主持会商,根据镇委、镇政府要求,动员部署防御应急工作,及时做好气象灾害预警,及时转移危险地区群众。按照权限做好山塘水库预泻预排,组织山塘水库、堤防险工险段、地质灾害隐患点等巡查,组织人力、物力抢险救灾,营救被围困群众。及时将抢险救灾情况上报镇政府有关部门。

  5.4.3、各成员单位应急响应和处置措施。

  按照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各成员单位立即启动相应等级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各项保障任务。

  5.4.4.公共媒体应急响应和处置措施。

  接到县气象台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公众媒体及时通过广播、手机短信、电话、显示屏、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气候监测、预报预测、警报信息。

  5.4.5.社会公众应急响应和处置措施。

  根据《浙江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气象灾害防御指南和防御要求,社会公众采取相应的自防、自救、互救等防御措施。

  5.5 应急结束

  气象灾害应急结束后,由县气象局提出应急结束的建议,报市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同意,并经县人民政府或县指挥机构批准后,由镇政府或镇气象灾害指挥办宣布应急结束。在灾害结束后5日内,将气象灾情综合结果上报县人民政府或县指挥机构,同时抄送县气象局。

  5.6信息发布与通报

  (1)气象灾害等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发布主要形式包括授权发布、分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2)一般性抗灾等信息,由镇政府气象灾害应急指挥办负责发布;涉及人员伤亡等重大灾情的,由镇防灾指挥办报乡政府和县政府审核后,按重大突发事件报道管理规定进行报道。

  六、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装备保障

  1.建立反应快速、灵活机动的气象灾害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应急期间通信畅通。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农民信箱与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抗灾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的安全。

  3、通信管理部门负责重要通信设施、传输线路、技术装备的维护养护,配置备份系统,建立健全紧急保障措施。

  七、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

  镇政府应充分利用广播、宣传栏以及举办讲座等方式,加大对社会公众开展气象灾害预警、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知识的宣传、教育。

  把气象灾害、预警知识、应急处置知识以及工作管理、救援人员上岗和其他常规性培训工作,纳入总体防灾、减灾、应急处置的培训内容。各单位直接从事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管理和救援人员,每年的培训时间不少于3天。

  7.2 交流与协作

  镇政府加强与邻近乡镇的交流与合作,有关部门要接受县气象局的业务指导,提高防灾减灾应急能力和技术水平,积极争取上级部门及相关单位对气象防灾减灾的技术与物资援助。

  7.3 演练

  把气象灾害应急演练纳入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演练,镇政府定期组织村、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开展气象灾害应急演练,以确保气象灾害发生应急需要时发挥作用。

  7.4 奖励与责任追究

  1.奖励

  对在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因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2.责任追究

  镇气象灾害应急机构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发生气象灾害后,有关部门谎报气象灾情,或者知情不报,或者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应急处置职责,或者拒不配合、阻碍、干涉气象灾情收集和救助工作,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对其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附则

  气象灾害指挥机构根据我镇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情况,及时对本预案进行评审与修订。

  本预案中“台风”含义包括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强台风、超强台风。

  本预案中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乾元镇气象灾害应急处置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提高防御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能力,保障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减轻或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浙江省气象条例》、《德清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乾元镇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三)工作原则。

  1、立足预防,主动防范。坚持以人为本,把气象灾害的预防放在应急处置工作的中心环节,密切监视灾情的发生发展,认真做好各项防范工作。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在镇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辖区内的灾害进行处置。镇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督促、协调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镇各有关职能部门积极配合支持。

  3、科学决策,保障安全。认真分析气象灾害的发生发展,科学决策,优化配置,保障安全。

  4、果断处置,全力抢险。一旦发生气象灾害,应迅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力量全力抢险救灾,尽最大努力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

  二、组织体系

  镇政府负责全镇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的指挥、协调、指导和监督。镇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指挥机构(以下简称指挥机构)。其工作职责是:及时掌握分析气象灾害情况,提出气象灾害处置建议,并向镇政府领导报告;及时传达镇政府各项指令;协调联络各成员单位和各村级组织开展气象灾害救援工作;督查、反馈镇政府各项决定和命令执行情况,同时及时通报各村级组织、职能部门气象灾害救援的动态;灾后迅速开展总结、评价等有关工作。

  镇农办为全镇气象灾害处置的应急牵头部门,各行政村、居委会、派出所及镇各办公室为应急协管部门。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积极支持、指导灾害处置工作的开展。

  三、应急处置措施

  事发地村级组织应迅速调集本区域的资源和力量,按照属地负责的`原则,迅速开展现场先期处置,并立即向镇政府、指挥机构报告灾情处置动态和处置方案。

  镇政府根据灾情程度,采取以下措施,全力指导和帮助事发地村级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镇政府领导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指导。

  2、根据事发地村级组织请求,迅速调集民兵、公安和工程技术人员,协助村级组织,解救和转移危险地区群众;对被破坏的重要设施进行抢险和抢修。

  3、向事发地村级组织提供必要的抢险救灾物资、医疗救护等支援。

  4、协助事发地村级组织对石化、化工等危险品生产、储运单位及其它企业进行严格检查,制定紧急处置或防御措施,并加强监控,避免或控制次生灾害。

  5、指导村级组织加强现场治安控制,防止无关人员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6、向可能影响的相邻地区发布预警信息。

  7、按规定及时向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灾情及处置情况,向社会公布信息。

  8、指导、协助村级组织建立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受灾群众,保障基本生活。

  四、应急处置机制

  1、镇指挥机构及时掌握气象灾害情况的变化趋势,根据县政府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的灾情通报和气象部门的天气预报预警信息,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会商,提出处置建议。对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气象灾情,事发地村级组织和镇有关职能部门立即采取先期处置措施,控制事态。

  2、当达到或即将达到气象灾害等级标准时(根据德清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中划分的等级标准),镇指挥机构办公室立即向镇政府或指挥机构报告,经镇政府或指挥机构批准后,启动气象灾害应急处置预案,并报县政府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和气象主管部门。

  3、预案启动后,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立即启动相应等级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汇报灾区抢险救灾工作的进展情况。

  4、镇指挥机构密切加强与县气象灾害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系,视灾情发展情况进一步研究部署抢险救灾、生产恢复和灾民救助工作。

  5、由事发地村级组织或镇指挥机构办(气象工作站)提出应急结束的建议,报县政府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同意,经镇政府或镇指挥机构批准后实施。

  五、灾后处置工作

  (一)善后处理。

  发生气象灾情的村级组织应组织做好救灾、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工程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镇政府、镇指挥机构根据灾情程度,派出工作组,全力指导、协助村级组织。

  1、做好灾区群众生活救助。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做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指导受灾群众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保证灾民有粮吃、有衣穿、有房住,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2、做好卫生防疫工作。调配医务、防疫技术力量赶赴灾区,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3、做好损毁工程修复。尽快组织修复毁坏的交通、电力、通讯、市政、水利等基础设施,保证正常生产生活需要。

  (二)调查评估。

  协助上级气象主管部门或经授权开展调查评估,及时全面收集、认真分析气象灾情,并认真总结有效措施与成功经验。

  六、附则

  (一)名词术语解释。

  气象灾害是指由于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冰冻、霜冻、低温、大雾、龙卷风、大风、沙尘暴、灰霾、高温、干旱、雷电、冰雹等天气气候事件影响,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等涉及公共安全的灾害。

  本预案中“台风”含义包括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强台风、超强台风五类。

  本预案中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镇有关职能部门应根据本预案,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落实相关人员及应急资金、物资。

  (三)本预案根据形势发展,由镇农办适时进行修订。

  (四)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金乡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提高气象灾害防范、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者避免气象灾害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保障。

  (二)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以及《山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山东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范围内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霜冻、大雾等气象灾害事件的防范和应对。

  因气象因素引发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其他灾害处置,适用其他有关应急预案规定。

  (四)工作原则。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全面加强应对气象灾害体系建设,最大程度减少灾害损失。

  预防为主、科学高效。实行工程性和非工程性措施相结合,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和防御标准。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做好各项应急准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依法规范、协调有序。各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职责,做好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加强部门间信息沟通,实现资源共享,建立协调配合机制,促进气象灾害应对工作更加规范有序、运转协调。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根据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对气象灾害实施分级管理。灾害发生地政府负责本地区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二、组织体系

  (一)县级应急指挥机制。发生跨镇级行政区域大范围气象灾害并造成较大危害时,由县政府决定启动相应县级应急指挥机制,统一领导和指挥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各有关方面按以下分工分别负责相关应对工作:

  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由县气象局会同相关部门启动气象及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

  暴雨、干旱引发河流洪水、山洪灾害、渍涝灾害和干旱灾害等,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指挥应对工作。

  暴雪、低温、寒潮严重影响交通、电力、能源等正常运行,由县政府明确建立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协调机制;燃气保障工作由县住建局组织协调,煤电油运保障工作由县经信局组织协调;严重影响通信、重要工业品保障、农业生产、城市运行等方面,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协调处置工作。气象灾害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由县民政局组织实施。

  (二)地方应急指挥机制。发生上述各种气象灾害,县政府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等有关规定,先期启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制或建立应急指挥机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组织做好应对工作。县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指导。

  三、监测预警

  (一)监测预报。

  1.监测预报体系建设。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监测预报体系,优化加密观测站网,完善监测网络,提高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综合监测能力,加强灾害性天气事件会商分析,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天气预报和趋势预测。

  2.信息共享。气象部门及时发布气象灾害监测预报信息,并与公安、民政、国土资源、环保、住建、交通运输、农业、水务、林业、卫生、安监、电力等相关部门建立相应气象及气象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实现灾情、险情等信息实时共享。

  3.灾害普查。气象部门在县政府领导下建立以社区、村镇为基础的气象灾害调查收集网络,组织气象灾害普查、风险评估和风险区划工作,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二)预警信息发布。

  1.发布制度。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的原则,由气象部门负责制作并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制作、发布、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2.发布内容。根据各类气象灾害发展态势,依据国家确定的气象灾害预警标准级别,气象部门综合预评估分析确定气象灾害预警级别,发布相应级别的气象灾害预警,气象灾害预警级别分为红色预警、橙色预警、黄色预警和蓝色预警,红色预警为最高级别,具体分级见附则。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发布途径。建立和完善公共媒体、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同时,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等媒体和其他传播手段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涉及可能引发次生、衍生灾害的预警信息通过有关信息共享平台向相关部门发布。

  各镇街应结合实际,加强预警信号传播设备建设,在学校、车站、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国道、省道等重要道路和易受气象灾害影响的桥梁、涵洞、弯道、坡路等重点路段建立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

  气象部门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前,应及时报告县政府,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并根据具体情况提前向社会公告。

  (三)预警准备。各部门要认真研究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灾害发展趋势,及时采取合法、有效措施,开展必要的处置工作。预警级别达到规定标准后,有关责任人员应立即到岗到位,组织力量深入分析、评估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尤其是对本地区、本部门风险隐患的影响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防控措施,落实抢险队伍和物资,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四)预警知识宣传教育。各镇街和相关部门应做好预警信息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增强社会公众防灾减灾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四、应急处置

  (一)信息报告。有关部门按职责收集和提供气象灾害发生、发展、损失以及防御等情况,及时向县政府或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各镇街、各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逐级向上报告,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敏感突发事件信息应在规定时间迅速报告县政府。

  (二)响应启动。按气象灾害影响程度和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和预案启动应急响应。

  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发布不同预警级别时,按照最高预警级别灾种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均未达到预警标准但可能或已经造成损失和影响时,根据不同程度的损失和影响在综合评估基础上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三)分部门响应。气象灾害造成群体性人员伤亡或可能导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卫生部门依据《山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山东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响应;造成地质灾害,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山东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响应;造成环境污染事件,由环保部门依据《山东省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响应;引发水旱灾害,由防汛抗旱部门依据《山东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响应;引发城市洪涝,由水务、住建部门依据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响应;影响或涉及农业生产,由农业部门依据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响应;引发森林火灾,由林业部门依据《山东省森林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开展应急响应;引发生产安全、道路交通事故、火灾、特种设备事故和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由安监、公安、交通运输、质监、电力企业分别依据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响应;造成煤电油气运、重要工业品、通信保障工作出现重大突发问题,由发改、经信、通信管理部门分别依据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响应;造成严重损失需进行紧急生活救助,由民政部门依据《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响。

  发改、经信、公安、民政、财政、交通运输、农业、水务、林业、商务、通信、电力等有关部门按照相关预案做好气象灾害应急防御和保障工作。新闻宣传、教育、科技、住建、卫生、广电、旅游、法制、保险、邮政等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单位做好相关行业领域协调、配合工作。公安消防大队、民兵预备役应急救援队伍在县政府统一指挥下,做好抢险救援工作。当地驻军、武警部队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气象部门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加强天气监测,组织专题会商,根据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情况随时更新预报预警信息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同时依据各镇街、各部门的需求提供专门气象应急保障服务。

  县应急办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值守应急、信息汇总、综合协调等各项工作,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四)分灾种响应。启动应急响应后,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加强值班,密切监视灾情,针对不同气象灾害种类及其影响程度采取应急响应措施和行动。新闻媒体按要求随时播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应急防范处置措施。

  1.暴雨。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暴雨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

  防汛部门进入相应应急响应状态,组织开展洪水调度、堤防水库工程巡护查险、防汛抢险及灾害救助工作;组织转移危险地带以及居住在危房内居民到安全场所避险。

  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并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教育部门根据防御指引、提示,通知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做好停课准备,避免在暴雨时段上学放学。

  住建、水务等部门做好城市内涝排水工作。

  卫生部门采取措施,加强疫情监测和预警,开展各项医疗救治和救灾防病工作。

  电力企业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查清除危险故障。

  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对积水地区实行交通引导或管制。

  农业部门针对农业生产做好监测预警,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施工单位必要时暂停在空旷地方的户外作业。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

  灾害发生后,民政、防汛、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2.暴雪、低温、霜冻。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低温、暴雪、霜冻、道路结冰等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

  公安部门加强交通秩序维护,注意指挥、疏导行驶车辆;必要时采取封闭道路措施,对受影响路段入口实施交通管制。交通运输部门提醒做好车辆防冻措施,提醒高速公路、高架道路车辆减速;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积雪情况及时组织力量或采取措施做好道路清扫和积雪融化工作。

  电力企业注意电力调配及相关措施落实,加强电力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查清除电力危险故障;做好电力设施设备覆冰应急处置工作。

  住建等部门组织供水、供暖、供气行业落实防冻措施,加强危房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动员或组织撤离可能因雪压倒塌的房屋内的人员。

  卫生部门采取措施保障医疗卫生服务正常开展,组织做好伤员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病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并为受灾群众和公路等滞留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农业部门组织对农作物、水产养殖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

  灾害发生后,民政、气象等部门按照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3.大风。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大风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

  防汛部门根据风灾风险评估结果和风力预报情况,与县政府有关部门共同负责转移危险地带或防风能力不足危房内居民到安全场所避风。

  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并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住建部门采取措施,巡查、加固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督促有关单位加固门窗、围板、棚架、临时建筑物等,必要时可强行拆除存在安全隐患的露天广告牌等设施;通知高空等户外作业单位做好防风准备,必要时停止作业,安排人员到安全场所避风。

  卫生部门采取措施,保障医疗卫生服务正常开展,并组织做好伤员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病工作。

  教育部门根据防御指引、提示,通知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做好停课准备,避免在突发大风时段上学放学。

  电力企业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查清除危险故障。

  农业部门根据不同风力情况发出预警通知,指导农业生产单位、农户和畜牧水产养殖户采取防风措施,减轻灾害损失。

  林业部门密切关注大风等高火险天气形势,会同气象部门做好森林火险预报预警,指导开展火灾扑救工作。

  各单位加强本责任区内检查,尽量避免或停止户外集体活动;村(居)民委员会、小区、物业等部门及时通知居民妥善安置、加固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

  灾害发生后,民政、防汛、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4.寒潮。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寒潮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了解寒潮影响,开展综合分析评估。

  民政部门采取防寒救助措施,实施应急防寒保障,特别对贫困户、流浪人员等应采取开放避寒场所等紧急防寒防冻应对措施。

  住建、林业等部门对树木、花卉等采取防寒措施。

  农业和林业等部门指导果农、菜农和畜牧采取防寒防风措施,做好牲畜、家禽等防寒保暖工作。

  卫生部门加强低温寒潮相关疾病防护知识宣传教育,组织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

  5.高温。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高温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了解高温影响,开展综合分析评估。

  电力企业加强高温期间电力调配,落实保障措施,保证居民和重要电力用户用电,根据高温期间电力安全生产情况和电力供需情况,制订有序用电方案,必要时依据方案实施拉闸限电措施;加强电力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查电力故障。

  住建、水务等部门做好用水安排,协调上下游水源,保障群众生活生产用水。

  建筑、户外施工单位做好户外和高温作业人员的防暑降温工作,必要时调整作息时间或采取停止作业措施。

  公安部门做好交通安全管理,提示车辆安全行驶,防止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卫生部门采取措施积极应对可能出现的高温中暑、食物中毒事件。

  农业、水产和林业等部门指导紧急预防高温对农、林、畜牧、水产养殖业的影响。

  林业部门加强监控,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准备工作。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

  6.干旱。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干旱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了解干旱影响,开展综合分析;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减轻干旱影响。

  农业、林业部门指导农林、畜牧、水产养殖生产单位采取管理和技术措施,减轻干旱影响;加强监控,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准备工作。

  水务部门加强旱情、墒情监测分析,合理调度水源,组织实施抗旱减灾等工作。

  卫生部门采取措施,防范应对旱灾导致食品、饮用水卫生安全问题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民政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做好救灾人员和物资准备并负责因旱缺水缺粮群众基本生活的救助。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

  7.沙尘暴。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沙尘暴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了解沙尘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农业部门指导生产自救,采取应急措施帮助受沙尘影响的灾区恢复生产。

  环境保护部门加强对沙尘暴发生时大气环境质量状况监测,为灾害应急提供服务。

  公安、交通运输部门依据各自职责采取应急措施,保证沙尘暴天气状况下的运输安全。

  民政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做好救灾人员和物资准备。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

  8.大雾。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大雾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了解大雾影响,开展综合分析评估。电力企业加强电网运营监控,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发生设备污闪故障,及时消除或减轻因设备污闪造成的影响。

  公安部门加强车辆指挥和疏导,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并根据应急保障实际需要,采取相应交通管制措施。

  卫生部门做好相关疾病防治和突发事件医疗救治工作。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

  (五)现场处置。气象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由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或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各部门按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灾害威胁人员,及时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应急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灾害,组织抢修公共设施,接收、分配援助物资。

  (六)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气象灾害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气象灾害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动员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气象灾害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和调动车辆、物资、人员等。气象灾害事件发生后,灾区各级人民政府或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方面救援力量迅速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邻近县、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七)信息公布。公布气象灾害信息应及时、准确、客观,灾情公布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

  信息公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信息公布内容主要包括气象灾害种类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因灾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救援情况等。

  (八)应急终止或解除。气象灾害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气象部门发布灾害预警级别降低或解除预警,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或部门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县级应急指挥机制终止响应须报经县人民政府同意。

  五、恢复与重建

  (一)制订规划和组织实施。受灾地区镇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订恢复重建规划,尽快组织修复受损公益设施及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供排水、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使受灾地区早日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灾害超出灾害发生地镇级人民政府恢复重建能力的,县人民政府组织制订恢复重建规划,出台相关扶持优惠政策,给予相应资金支持,帮助受灾地区开展生产自救、重建家园。同时,依据支援方经济能力和受援方灾害程度,建立地区之间对口支援机制,为受灾地区提供多种形式支援。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力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二)调查评估。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及气象灾害的起因、性质、影响等进行调查、评估与总结,分析应对处置工作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灾情核定由各级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灾害结束后,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应将调查评估结果与应急工作情况报送上级人民政府。特别重大、重大灾害的调查评估结果与应急工作情况应逐级报至省人民政府。

  (三)征用补偿。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镇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及时归还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应按有关规定采取适当方式给予补偿或做其他处理。

  (四)灾害保险。鼓励公民、企事业单位积极参加与气象灾害事故相关的政策性保险和商业保险。保险机构对被保人防灾减损工作加强指导,保险事故发生后,依法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监管工作。

  六、应急保障

  以公用通信网为主体建立跨部门、跨地区气象灾害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灾区通信管理部门应及时采取措施恢复受损通信线路和设施,确保灾区通信畅通。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完善抢险救灾、灾区群众安全转移所需车辆的调配方案,确保抢险救灾物资运输畅通。

  经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抢险救灾所需的救援装备、医药和防护用品等重要工业品保障方案。

  民政部门加强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完善应急采购、调运机制。

  公安部门做好道路交通安全保障和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救助、服务群众等工作。

  农业部门做好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调运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农业救灾物资、生产资料储备、调剂和调运工作。各镇街及其防灾减灾部门应按规范储备重大气象灾害抢险物资,并做好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有关工作。

  县财政对达到《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响应等级的灾害,根据灾情及自然灾害救助相关规定给予相应支持。

  七、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气象局负责解释。

  预案施行后,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以及《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山东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工作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情况,县应急办应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各镇街及其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制订本镇街、本部门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八、附 则

  (一)气象灾害预警等级。根据我省确定的气象灾害预警标准级别,结合我县实际,我县气象灾害预警级别分为以下4级。

  1.红色预警。

  (1)暴雨:过去48小时我县半数以上测站出现日雨量100毫米以上降雨,且上述镇街有日雨量超过250毫米的降雨,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100毫米以上降雨。

  (2)暴雪:过去24小时我县半数以上测站出现25毫米以上降雪,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10毫米以上降雪。

  (3)寒潮:预计我县半数以上测站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16℃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陆地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者已经下降16℃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4)大风:预计我县半数以上气象观测站6小时内可能出现平均风力可达12级以上,或者阵风13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12级以上,或者阵风13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5)高温:预计我县半数以上测站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升至40℃以上。

  (6)干旱:我县半数以上镇街达到气象干旱重旱等级,且至少4个镇街部分地区出现气象干旱特旱等级,预计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

  (7)各种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和影响,超出我县处置能力,需要由上级政府组织处置的,以及上述灾害已经发布橙色预警但仍可能持续发展或影响周边地区的。

  2.橙色预警。

  (1)暴雨:过去48小时我县半数以上测站持续出现日雨量100毫米以上降雨,且有分散的日雨量超过250毫米的降雨,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我县半数以上测站将出现150毫米以上降雨。

  (2)暴雪:过去24小时我县半数以上测站出现10毫米以上降雪,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5毫米以上降雪;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我县半数以上测站将出现15毫米以上降雪。

  (3)寒潮:预计我县半数以上测站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12℃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陆地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者已经下降12℃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4)大风:预计我县半数以上测站6小时内可能受到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0级以上,或者阵风11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 平均风力为10~11级,或者阵风11~12级并可能持续。

  (5)高温:预计我县半数以上测站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升至37℃以上。

  (6)干旱:我县半数以上镇街达到气象干旱重旱等级,且至少2个镇街部分地区出现气象干旱特旱等级,预计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

  (7)霜冻:预计我县半数以上测站24小时内地面最低温度将要下降到零下5℃以下,降温幅度达12℃以上,对农业将产生严重影响,或者已经降到零下5℃以下,对农业已经产生严重影响,并将持续(3月至5月、9月至11月)。

  (8)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以及上述灾害已经发布黄色预警但仍可能持续发展或影响其他地区的。

  3.黄色预警。

  (1)暴雨:过去24小时我县半数以上测站出现100毫米以上降雨,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我县半数以上测站将出现100毫米以上降雨。

  (2)暴雪:过去24小时我县半数以上测站出现5毫米以上降雪,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5毫米以上降雪;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我县半数以上测站将出现10毫米以上降雪。

  (3)寒潮:预计我县半数以上测站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10℃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陆地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者已经下降10℃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4)大风:预计我县半数以上测站12小时内可能受到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或者阵风9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 平均风力为8~9级,或者阵风9~10级并可能持续。

  (5)沙尘暴:预计未来24小时我县半数以上测站将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的强沙尘暴天气;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6)低温:过去72小时我县半数以上测站出现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较常年同期(最新气候平均值)偏低5℃以上的持续低温天气,预计未来48小时上述地区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持续偏低5℃以上(11月至翌年3月)。

  (7)高温:预计我县半数以上测站连续三天日最高气温将在35℃以上。

  (8)干旱:我县4个镇街达到气象干旱重旱等级,预计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

  (9)霜冻:预计我县半数以上测站24小时内地面最低温度将要下降到零下3℃以下,降温幅度达10℃以上,对农业将产生严重影响,或者已经降到零下3℃以下,对农业已经产生严重影响,并可能持续(3月至5月、9月至11月)。

  (10)大雾:预计未来24小时我县半数以上测站将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的雾,且有成片的能见度小于20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11)各种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较大损失和影响,以及上述灾害已经发布蓝色预警但仍可能持续发展或影响其他地区的。

  4.蓝色预警。

  (1)暴雨:预计未来24小时我县两个以上测站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且有分散的`超过100毫米的降雨;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2)暴雪:预计未来24小时我县两个以上测站将出现5毫米以上降雪,且有成片超过10毫米的降雪。

  (3)寒潮:预计我县半数以上测站48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8℃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陆地平均风力可达5级以上;或者已经下降8℃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平均风力达5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4)大风:预计我县半数以上测站24小时内可能受到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者阵风7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 平均风力为6~7级,或者阵风7~8级并可能持续。

  (5)沙尘暴:预计未来24小时我县两个区域以上测站将出现能见度小于1000米的沙尘暴天气;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6)低温:过去24小时我县半数以上测站出现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较常年同期(最新气候平均值)偏低5℃以上的持续低温天气,预计未来48小时上述地区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持续偏低5℃以上(11月至翌年3月)。

  (7)霜冻:预计我县半数以上测站48小时内地面最低温度将要下降到0℃以下,降温幅度达8℃以上,对农业将产生影响,或者已经降到0℃以下,对农业已经产生影响,并可能持续(3月至5月、9月至11月)。

  (8)大雾:预计未来24小时我县半数以上测站将出现能见度小于1000米的雾,且有成片的能见度小于50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9)各种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一定损失和影响。

  5.多种灾害预警。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达到不同预警级别时,按照各自预警级别分别预警。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均未达到预警标准,但可能或已经造成一定影响时,视情进行预警。

  (二)名词术语。暴雨一般指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50毫米或以上,或12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30毫米或以上的降水,会引发洪涝、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暴雪一般指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10毫米或以上,或12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6毫米或以上的固态降水,会对农(林)业、交通、电力、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寒潮是指强冷空气的突发性侵袭活动,其带来的大风、降温等天气现象会对农(林)业、交通、人体健康、能源供应等造成危害。

  大风是指平均风力大于6级、阵风风力大于7级的风,会对农业、交通、水上作业、建筑设施、施工作业等造成危害。

  沙尘暴是指地面尘沙吹起造成水平能见度显著降低的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交通、环境、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低温是指气温较常年异常偏低的天气现象,会对农(林)业、能源供应、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高温是指日最高气温在35摄氏度以上的天气现象,会对农(林)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干旱是指长期无雨或少雨导致土壤和空气干燥的天气现象,会对农(林)业、水利以及人畜饮水等造成危害。

  霜冻是指地面温度降到零摄氏度或以下导致植物损伤的灾害。

  大雾是指空气中悬浮的微小水滴或冰晶使能见度显著降低的天气现象,会对交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金乡县气象局

  2013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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