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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奖学金的实践方案
为激励我院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奖学金评定对象
凡在我院注册取得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全面发展,表现突出,均有资格申请奖学金。
第二条 奖学金等级、金额和比例
(一)特等奖学金人数占学生总数的1%,金额为3000元。
(二)一等奖学金人数占学生总数的2%,金额为2000元。
(三)二等奖学金人数占学生总数的4%,金额为1200元。
(四)三等奖学金人数占学生总数的6%,金额为800元。
第三条 奖学金评定条件
一等奖学金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综合素质测评优秀;
(二) 本学年各科成绩平均分达到85分以上,其中单科成绩不低于80分;
(三)考查课优秀以上;
(四)任课教师评定优秀;
二等奖学金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综合素质测评优秀;
(二)本学年各科成绩平均分达到80分以上,其中单科成绩不低于75分;
(三)考查课优秀以上;
(四)任课教师评定优秀;
三等奖学金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综合素质测评优秀;
(二)本学年各科成绩平均分达到75分以上,其中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
(三)考查课优秀以上;
(四)任课教师评定优秀;
第四条 奖学金评定办法
(一) 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评定后一次性发放。
(二) 奖学金原则上以班为单位进行评定,在符合条件的申请者中按综合测评分由高到低择优评定,严格坚持标准,高等级名额不满时可在低等级中相应增加名额,适当调整各班的比例,但不得突破本系总名额。
(三) 奖学金评定工作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决杜绝不够条件弄虚作假者获奖的现象。
(四) 学生的综合测评分由操行成绩(30%)、学习成绩(60%)、任课教师鉴定(10%)组成。
(五)综合素质测评按学校的综合素质评价方案执行。
(六)学习成绩为学校必修课的分数。
(七)任课教师签定为任课教师对参评者学年内课堂纪律、完成作业、考试成绩等情况的总评。
(八)综合测评分相同的,学生干部优先;都是学生干部或学生的综合素质评分相同,学习成绩列前者优先。
(九)符合上一等级评比条件的学生,如因名额限制和排序没有评上,进入下一等级评比。
第五条 奖学金评定程序
(一) 新学年开学第一周,各班召开班会作个人总结,本人申报等级。
(二) 辅导员根据教务处提供的各科成绩及操行考核情况确定获奖学金学生名单及等级。
(三) 各系对各班上报材料进行复核,复核后报学生处审定并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四)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典礼时由院领导统一颁发。
第六条 限制条件
(一)受处分的学生学年处分没有解除的不能参加奖学金的评定。
(二)无故不参加社会实践及各项规定活动者不能参加奖学金的评定。
(三)未经批准不按规定缴费者不能参加奖学金的评定。
(四)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优秀,但学期累计迟到早退五次或旷课三次以上者不能参加奖学金的评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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