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法的人性基础

时间:2018-05-08 12:04:59 经济法 我要投稿

论经济法的人性基础

  一、交易人的现有认知状况概览

  康芒斯将人类的活动分类为生产和交易,认为生产是人对自然的活动,属于自然科学的范畴;而交易则是人与人之间的活动,属于社会科学的范畴。交易是制度的基本单位,制度的实际运行由无数次交易构成。交易可以分类为买卖的交易、管理的交易和限额的交易。

  马克思认为,交易是使用价值的让渡和价值的获得,在交易中获得的利润、利息和地租都是剩余价值的转化形势,主张消灭剥削。可问题是交易中的人是抱着共产主义信念的人,还是鲁迅笔下将别人剥削来的宁式床搬到土谷祠独自享用的“阿Q”?在“阿Q”人格属性尚未转变为共产主义人格属性之前,人类还需不需要进行交易?“阿Q”人格属性转变为共产主义人格属性这个一揽子交易需要成本吗?笔者并不怀疑人类终将走向共产主义社会,可问题是眼下我们就需要交易和交易的制度。

  斯密在《国富论》和《道德情操论》中分别对交易中的人做出理性人和道德人的假设。在斯密的经济学世界里,交易是不需要成本的,因为人是理性人和道德人,人具有完全的信息和信息分析能力,且都遵守道德这一最高的自然法;市场是充分竞争的,在充分竞争的市场中交易机会是不稀缺的,因而国家和法律等一体化治理机制都是多余的,并且总是使情况变得更坏。可实际情况是,人是有限理性人和有限道德人,市场并非是充分竞争的,市场中交易机会是稀缺的,所以有限理性人和有限道德人就交易机会的争夺展开激烈的竞争,这就存在过度竞争、竞争不足和竞争窒息的问题。因交易机会的稀缺性,交易需要成本,此成本即交易成本。竞争的本质是降低交易成本的竞争,过度竞争、竞争不足和竞争窒息都是降低己方交易成本而提高交易对方或他方的交易成本的方式,由此产生了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不相等的问题。这时需不需要国家和法律呢?国家和法律的理性和德性也是有限的,当国家和法律因代理人或代表人的有限的理性和德性变得既不理性又不道德时,社会还有无替代性的治理机制呢?

  回到交易人的理性和德性的实际状况中来,并分析交易人就交易机会的.争夺所产生的交易成本的状况可能更有利于寻求较为合理的治理方式。

  二、交易人的理性和德性

  交易中的人并非斯密所假设的理性人和道德人,而是有限理性和有限道德人,因而说谎和被骗、违约和损害、将私人利益隐含在公共决策之中等非理性和非道德行为是不可避免的。交易人的理性水平不是同一的,所以在交易中理性水平低的一方会损失利益,因而交易可能成为投机能力的较量,往往是一方一夜暴富而另一方一夜破产。交易人的德性层次也是不一致的,因而总有一些人在交易中违背道德以损害他方利益为手段而获得利益,当然也有一些人超越社会平均道德水平以牺牲个人私利为代价而增大社会利益,如见义勇为和无偿献血。当交易因投机能力的差异和违背道德而变得极不公平时,交易的风险会加大,有价值的公平的交易机会就会成为稀缺的资源,这就产生了发现交易机会的价格。对于见义勇为和无偿献血等超越社会平均道德水平的行为及奖励数额的发现同样需要成本,这些都可以归于价格发现成本,即交易成本。

  当私人为运营工厂而排放烟尘和污水时,即个人利益增大却使毗邻人群的利益受到损害时,毗邻人群的利益损害赔偿的标准根据什么来确定?根据私法的侵权―损害―赔偿的逻辑,毗邻人群的利益应当根据实际损害的数额来确定,可实际损害的数额通常是无法确定的。如果将工厂与毗邻人群之间就排放烟尘和污水视为交易,可以通过价格机制采取工厂安装烟尘和污水处理器或毗邻人群迁出该毗邻区域两种方式避免损害。当该交易因双方理性和德性的有限无法达成时,政府可能以行政权力来实施。但政府因理性和德性的有限,也有可能偏袒一方却使另一方利益受到损害,该交易将无法成为一项公平的交易,此时,司法程序可能启动。价格机制、政府命令和司法判决都是由理性和德性的有限的人来操作的,他们的目的都在于发现实际损害和赔偿的数额,但发现实际损害和赔偿的数额所需要付出的成本,这就是运用价格机制、政府命令和司法判决发现实际损害和赔偿的相对价格的成本。

  三、交易成本:在理性和德性之间

  交易人的有限理性和有限德性导致了发现相对价格需要成本。设想所有的交易人都是完全理性人,那就不存在上当受骗的问题,在无数完全失去道德的交易机会面前,他们能立刻发现公平的交易机会。同样,如果所有的交易人都是完全道德高尚的人,即具有共产主义人格属性的人,就不存在相互欺骗,欺负的问题,公平的交易机会就随处可得而不再是稀缺资源,那理性就成了多余的了。无限理性和完全道德只是人类终极的理性和德性发展目标,现在以至今后很远的时期内,人们之间在理性和德性方面的差距还将客观存在着,因而人们在理性方面的较量将继续存在,在德性方面的鸿沟将仍然无法填平,所以交易成本将长期存在。

  交易人的有限理性使其对交易标的和交易信息的真假难以分辨,又难以在无数交易机会中寻找到最优的性价组合,还可能对事后的违约行为无能为力。这就导致了发现最优性价组合的交易机会需要相当的成本,一旦选择了一个完全没有道德的交易机会(该类交易的全部成本都为交易成本,如中的舞弊,购买有毒的股票和严重泡沫化的房产),他就有可能因此项交易而破产。交易人的有限德性使其可能隐瞒交易标的和交易对象的真实状况,或者通过媒体或广告虚构交易机会的信息,或通过皮包公司集资或圈钱后走人,这使价格无法发现在良心未发现时的交易机会的稀缺性,可能使交易成本呈现乘数效应态势增长,使多数交易人成为做出与该道德逆向选择行为人群的提款机,如住房按揭,非流通股解禁后与流通股竞相卖出和股指期货中的杠杆效应。

  ? 交易人之间的理性差距越大,交易成本越大;交易人之间的德性差距越大,交易成本越大。因为你碰到了一群极度理性而又极度缺德的交易人,你是理性上的失败者,又是道德底线的信任者和坚守者,此时,你最好的选择是拒绝或放弃交易,可社会又需要交易来维系,那社会靠什么来限制理性的滥用和守望道德而降低交易成本呢?

  四、经济法概念的人性演进逻辑

  经济法是与民商法相对应的现代法,民商法分别保护个人、法人、集体和国家的财产权、人身权和营利权。但是,一方面,它们对于在竞争过程中产生的垄断、不正当竞争和侵害消费者利益等理性滥用的问题无能为力,也对在食品、股票和房产中故意掺毒等道德沦丧的行为难施拳脚;另一方面,民商法对因理性滥用和道德沦丧而导致的竞争结果的失业、通货膨胀、资源环境危机、贫富悬殊和财富外流等经济、社会和道德危机更是不知所措。最后的结果是民商法保护理性滥用者和道德沦丧者的财产权、人身权和营利权,而受害者则因失去了所有的财产甚至人身自由而使民法权利成为一纸空文。

  交易人的理性和德性的有限性使竞争实际上并不会充分和自由,所以就存在真实价格的发现成本。作为个体分散决策的意思表示机制的民商法只能保障每一单个交易的交互性理性,却导致了整个社会交易机制缺乏理性,并失去社会整体德性的有效约束而使发现相对价格的成本增大到阻隔交易的程度,使得交易风险被放大而降低了人们的交易意愿。经济法正是超越民商法的个体分散决策的意思表示机制,通过社会整体决策的意思表示来控制理性的滥用和维护社会整体的道德标准,如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微观层面规制社会个体之间的相对公平的交易秩序,宏观调控法从宏观层面将竞争型交易的结果控制在相对公平的范围以内。

  结语

  综上,因交易人的理性和德性的有限性,交易成本本质上是交易的理性和德性成本,即人们为理性和德性的有限性所付出的代价,因此,经济法正是通过社会整体决策的意思表示机制控制理性滥用和道德沦丧而降低交易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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