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措并举构建劳动和谐学习心得

时间:2022-11-22 07:54:39 学习心得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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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措并举构建劳动和谐学习心得

  六措并举构建劳动和谐

六措并举构建劳动和谐学习心得

  ——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十一五”时期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时期,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河北省委明确提出了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任务。扩大就业,和谐劳动关系,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是劳动和保障系统认真践行“三个代表”,坚持执政为民的重要职责。

  劳动和社会保障作为社会的“稳定器”,社会矛盾的“减震器”和实现社会公平的“调节器”,不处理好和谐的劳动关系、增强社会保障、实现老有所养、病有所医、伤有所救、困有所济、育有所助、和谐社会也会出现不和谐音符。当前,企业改制和非公制经济的崛起,使劳动和社会保障存在很多不适应的问题。我认为,以下五个方面的问题值得研究和解决:

  一、劳动关系主体地位不均衡,使劳动的弱势地位难以改变

  一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地位存在不对等性。县以下国有、集体企业绝大部分改制,取而代之的是民营企业,有些企业在劳动合同签订后,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随便找借口违约解除劳动合同,而企业却不支付违约补偿。而劳动者需提前一个月通知企业,否则扣罚工资,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利益有着向背性。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后,企业独立的法人地位被确立,在员工的进出、工资分配、职工福利保险等方面,经营者有相对独立的自主权。企业、劳动者开始形成各自的利益主体和权利主体,这两个主体既存在一致的一面,又存在着向背的一面,表现在企业在千方百计降低成本的同时,也在相对降低劳动报酬,减少福利保险和劳动保护方面的投入,甚至恶意欠薪,向背性导致对立性。

  三是国有、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职工利益难以保障。部分企业改制后,私有业主和经营者大幅度裁减本企业老职工,重新雇佣劳动者,使得越来越多被裁减的老职工转向非正规企业就业或失业。部分企业工资福利分配缺少制约、监督制度,不少企业在一些关系到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上,不按民主程序办事,不尊重职工代表的意见和职工的民主权利,随意延长劳动时间,不执行最低工资制,取消法定休息日和节假日,不订立劳动合同,随意企业经营不善,没有积累,甚至负债累累,改制后职工经济补偿或各种保险无法兑现,职工的权利得不到保障。

  四是劳动力相对过剩和劳动者技能相对较低。企业主法制观念淡薄,把自主用工变为自由用工,想用谁就用谁,甚至以“你不愿干,有的是人干”相要挟,使劳资双方在不和谐的劳动环境中渡过。

  二、劳动保障立法薄弱,配套法规滞后

  一是《劳动法》及配套的法律法规个别条款流于形式,缺乏实质内容,可操作性大打折扣。如关于职工社会保障问题,关于企业合并分立引发的问题,关于试用期提前的问题,关于职工最低工资问题,弱势群体劳动关系的举证问题,加强法律执行的刚性问题等等。

  二是法律法规赋予执法者的权力不足。在处理企业拖欠工资福利案件方面,虽然《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赋予执法部门许多调查、检查措施,但是对少数企业拒不改正的行为,《条例》却只是规定处以罚款,而没有赋予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过硬的强制措施,既无权查封其财产,也无权划拨其存款。只能凭一张嘴、一双腿去说服教育,特别是面对企业主携款逃匿、转移存款来逃避支付职工工资责任时显得无可奈何。

  三是行政处理程序时间过长。如根据现行规定,在对企业拒不执行劳动保障部门作出限期改正行为的行政处理有三个月的起诉期,到期企业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执行的,劳动部门才可向法院申诉强制执行。用人单位从提起行政复议、一审、二审,等到可以执行可能拖上两年之久,这可能给企业经营者逃避责任提供了条件和机会。

  三、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争议仲裁力度不足

  一是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规的行为仍然较为普通。尽管每年开展劳动保障法规督察检查活动,但部分用人单位法人代表及管理者,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意识淡薄,对执法不支持、不配合、不执行,严重侵害劳动者利益的事情屡屡发生。

  二是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不够规范。虽然已经制定了一些法规,与经济社会发展相比,相关的劳动保障制度,执法程序及相应的规定尚不能适应经济社会的变化。一些地方在强调招商引资,发展经济的同时,不同程度存在忽视权益保护的情况,有的甚至将维护职工权益和发展经济对立起来,执法监察机构存有畏难情绪,有的视而不见,绕道而走,有的会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三是劳动保障监察力量配备不足。地方监察机构的经费无保障,受编制限制,人手不足,不能适应目前劳动监察的维权任务。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办公条件和办公设备很不齐全,全靠“一支笔、一张纸”,很难适应查案需要。在一些专项行动中,与公安、工商、建设、工会等相关部门协调不够,效果有时不尽人意。

  四是劳动争议仲裁形同虚设。地方劳动部门虽然建立了劳动仲裁机构,但存在着人员编制不足,专业素质不高,“一调一裁”至“两审”周期长等问题,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保护,集体上访和恶性事情时有发生。

  四、政府角色存在错位

  作为政府,既要为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发展地方经济,又要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发展社会事业。但有些地方政府不能正确认识维护劳动者权益与发展经济的关系,牺牲劳动者利益,“低劳动力成本”招商引资;有的为了所谓的投资环境,对一些企业违反劳动法规往往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为厂商侵犯职工权益“开脱”;更甚者,有些地方政府直接干涉执法工作,不允许到企业检查《劳动法》执法情况。个别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在权益遭到伤害时采取过激甚至非法手段,这固然是缺少法律意识的表现,但也反映了这部分群体对公共权力的不信任。近几年来,中央在这些方面做了很多改善工作,但在一些地方贯彻落实还有较大差距。

  五、工会组织未发挥其应有职能作用

  随着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国有、集体企业的改制,不少工会组织被撤并,传统产业的职工大幅度减少,而新兴产业的青年职工对工会的向心力不强。一些非公有制组织对建立工会组织和开展工会活动漠不关心,采取不合作的态度。与此同时,庞大的进城务工人员也因流动性大,不易被吸收到工会组织中来。目前,多数工会工作也往往受制于经营者,工会活动缺少必要的独立性。在一些严重侵害职工权益的事件中,如工伤事故、随意解雇工人、超时加班、拖欠和克扣工资等,工会在维权方面很难作为,只以分散状态存在的劳动者无力抗拒掌握较多资源的管理者,一些劳动纠纷和争议不能及时解决在企业内部,导致劳动纠纷的扩大化、显性化和复杂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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