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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的学习心得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世界经济全球化步伐的加快,全球贸易的规范化越来越提上议程,采购法务与采购合同的知识已泛化成为了每一位经济主体的贸易基础。在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中国成为全球采购与供应的重要市场,对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等方面的学习是每一位涉经济贸易的主体所必须的。作为大学生的我们,作为商学院的我们,作为将来社会经济主导主体的我们,对采购、合同管理的学习更是必不可少。
在大三的第二学期,我对《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一书的学习总结有以下心得。
一、买卖合同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确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这是民事上对狭义合同的定义。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一致的协议。
在社会经济贸易过程中,合同的订立是对双方主体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合同成立即生效必须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发出的希望和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已经生效,就对要约人产生拘束力,要约人不能随意撤回和撤销要约,也不得随意更改和变更要约。当受要约人收到要约并表示同意要约、接收要约的条件和愿意与要约人达成合同是,受要约人即作出了承诺。
一旦合同成立,双方当事人均有按照合同规定执行合同的义务,且本着合同履行的适当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经济合理原则、情势变更原则来履行合同。
在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按照合同规定履行进行交易时,如果双方发生争议,同样有法律适用,从中保护着各方的权益。合同的法律适用是指在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变更、转让、终止、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等方面发生的问题,适用什么法。合同之所以能产生法律效力,是因为当事人的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对合法的意思表示,法律赋予其法律上的拘束力,不合法的合同显然不能收到法律保护,也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而合同上的内容也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将社会公共利益作为合同生效的要件,既有利于维护人们的公共利益,也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道德。由此可见,合同是经济交易过程中一种公平、最佳的约定双方当事人选择。
二、政府采购
在学习政府采购之前,我一直以为政府采购离我好远,甚至可以说只是一个百姓看政
府公布预算,除此之外与我毫无关系。然而,当我学习了之后有了一个新的认识。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在财政的监督下,以法定的方式、方法、程序,利用财政性资金以直接向供应商付款的方式在国内外市场上购买货物、工程或服务的行为。看着这样的定义,字面上理解政府采购是政府机构的内部行为,真的与百姓无关,但是,其实政府的实体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但不包括国有企业。这里的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是随处可见的,就连我们如今身处其中的地方——学校,都是政府采购的实体范围,而政府采购所使用的资金是财政性资金,这种资金的来源也是与百姓息息相关,所以说,政府采购不只是政府的事情,作为普通基层的一份子,我们应该熟悉政府采购过程的事宜,了解政府采购过程中的操作合理性,从中间接监督政府行为,从而保证人们利益。
在政府采购的学习当中,最重要的是了解政府采购的范围,即政府采购的对象包括哪些。政府采购的范围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货物包括原材料产品、设备、器具等,具体分为通用设备类如小轿车、专用设备类如教学仪器、办公家具类如办公桌、现代化设备类如电脑、日常办公用品类如纸笔、药物类如成品药等;工程是指在新建、扩建、改建、修建、拆除、修缮或翻新构造物及其所属设备以及改造自然环境,包括兴修水利、改造环境、建造反房屋、修建交通设施、安装设备、铺设下水道等建设项目;而服务则是指除货物或工程以外的任何采购,包括专业服务、技术服务、维修、培训、劳动力等,包括车辆的维修、保险和加油类,会议、大型接待及医疗保健服务类。对于这些政府采购的对象,我们都应该了解甚至熟悉,因为也许在不久的将来,我们的工作环境就要设计这样的采购问题,及时不是政府部门,企业部分的工作环境也是使用这种采购的划分,所以,对于政府采购我们都应该好好学习,掌握与现实息息相关的知识点,为以后的工作环境争取利益奠定基础。
三、相关法律
与采购相关的法律包括竞争与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和知识产权法。而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学习中,通过学习,我了解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调整对象以及调整范围,掌握了消费者的权利与经营者的义务、消费者争议的解决方式和违法者的法律责任。
消费者保护法为消费者设立了相互独立又相互关联的九项权利,包括安全保障权、知悉真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获取赔偿权、结社权、获取相关知识权、受尊重权以及监督批评权。其中结社权是指消费者想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而相对地,经营者有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标明真实名称
的标记的义务、出具凭证或单据的义务、保证质量的义务、履行“三包”或其他责任的义务、不得单方作出对消费者不利规定的义务和不得侵犯消费者人格权的义务。
我们在日常经济生活中就经常听到“三包”——包修、包换、包退,根据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三包”或者其他责任是经营者应当履行的,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而如果经营者的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规定的,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的,其内容无效。这些都是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看见的,如果我们不了解这些规定,就有可能在与经营者交涉过程中处于弱势,这些法律规定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我们应该了解、熟悉的。
总的来说,在这个学期《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的学习中,我学到了很多在现实生活中与经济交易有关的合同、招投标、采购以及相关法律,这些知识都是我们日常生活中必须知道的,经过一个学期的学习获益良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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