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工作心得

时间:2024-06-21 07:03:42 工作心得 我要投稿

法务工作心得

  当我们有一些感想时,可以记录在心得体会中,这么做可以让我们不断思考不断进步。相信许多人会觉得心得体会很难写吧,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法务工作心得,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法务工作心得

法务工作心得1

  一、法律审核的方法

  (一)注重商业实质,把握项目核心

  我们做法律审核,离不开对项目商业实质的把握,否则做出来的东西就会走样。好比盖房子,项目的商业实质是房子的主体结构和设计规划,而一个一个的合同条款是房子的一砖一瓦,一砖一瓦的堆砌不能背离房子的主体结构和设计规划,否则,做出来的东西就会走样。

  比如,真股投资项目与名股实债项目的商业实质不同,前者看重目标公司的价值,而后者看重回购的兜底;前者冒高风险、搏高收益,而后者求安全、求固定收益。商业实质不同,导致法律审核的侧重点必然不同。真股投资项目关注目标公司本身是否存在瑕疵,而名股实债项目关注回购兜底是否扎实。如果用名股实债的思维审核真股投资项目,要求提前签署股权回购合同、为股东借款设置担保,那显然是违背了项目的商业实质。 同样的道理,重组类不良收购项目和处置类不良收购项目的法律审核侧重点肯定不同;债权真实收购项目和债权买入反售项目的法律审核侧重点肯定不同;真增信项目和以收购为目的的增信项目的法律审核侧重点也肯定不同。

  (二)注重钩稽关系,考虑通盘结构

  每个项目都有独特的交易结构,每个交易结构都是由若干个合同搭建而成。我们审合同,不能立刻就陷到具体合同里,不能自拔。而是应当首先想想这个项目的交易结构是什么,要搭建这个结构,每个环节都需要哪些合同文本,业务人员报过来的合同文本全不全,差哪些。 只有把框架牢记于心,才能掌握其中的钩稽关系。例如,小股大债的项目,进股是为了加强对项目公司的控制,加强对债的保障,这里面的钩稽可就多了。审核时,不能单就委托贷款审委托贷款,单就股权转让审股权转让,要特别留意股和债之间的钩稽和联系。记得有个小股大债的项目,在委贷合同中约定,委托贷款发放前提为担保办妥;在股权转让合同中约定股权转让价款支付前提为股权过户。单就每个合同来看,似乎都没问题。但结合整个交易结构来看,这样的约定就明显没有把握股和债之间的钩稽关系。打个比方,一旦担保办妥了,满足了委托贷款的发放条件,但股权还没过户,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前提还没满足,那就意味着要分次放款,分别计息。不仅操作麻烦,更关键的是,委托贷款在股权过户前就发放,那股权控制根本没法在放款前落实。

  可见,钩稽关系的掌握至关重要。还是以小股大债项目为例,具体来说: 在放款环节,债的发放前提不光是担保办妥,还要包括股权过户;同样,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前提不光是股权过户,而且应当包括担保办妥。要达到股和债的放款前提,要么都没满足、要么同时满足的效果。

  在违约环节,债的部分违约,股的部分应同时触发违约,要求其立即提前支付股权回购价款;股的部分违约,债的部分应同时触发违约,要求其立即偿还本息。

  在股权退出环节,不能说对方付完股权回购款,就配合其办理过户。而是要在其付完股权回购款且委托贷款全部清偿完毕后,方才配合其办理股权过户。

  (三)注重实务操作,弄清交易流程

  常听别人说,做房地产领域的法律审核,要懂房地产开发;做建筑施工领域的法律审核,要懂建筑施工。也就是说,只有弄清楚某个领域的实务操作流程,才能做好这个领域的法律审核工作。

  记得有个项目,涉及上市公司股票质押融资。业务人员报过来的合同非常复杂,仅股票处置环节,签约主体就包括了出质人、质权人、股票托管券商、三方存管银行,涉及的账户还包括"CTS账户"、"CTS签约账户".我自己做惯了非标业务,对于股票质押融资的操作环节不太清楚,因此,我没立刻看合同,而是先咨询在证券公司工作的朋友,问他股票质押融资的具体操作流程到底是怎样的。最终发现,业务人员报过来的合同根本货不对板,合同根本不需要三方存管银行签署,而且也根本不涉及什么"CTS账户"、"CTS签约账户",是业务人员自己没弄明白交易流程,虽然项目请了证券公司负责盯市,但交易流程没和证券公司核实清楚,就起草了合同并且报过来审核。

  所以说,如果连交易流程都没搞明白,做出来的东西怎么可能符合实务操作。在不了解交易流程的情况下就开始审合同,最多是改改表述,小修小补,再怎么细致都不可能做到防控风险。

  (四)注重细节表述,杜绝文字歧义

  文字表述确实是细节,也通常被业务人员忽视。但细节之处往往隐藏着魔鬼,细节之处往往决定了项目成败。为什么律师做一个合同要做那么长,就是为了尽可能的罗列情形、精确表述、消弭歧义。曾经看过一个合同,光合同定义条款就写了50多页,简直把我看醉了,却又不得不佩服。

  而我们有的业务人员,为图省事,直接把方案中的一些大白话、土话原封不动的放在合同中。经常看到一个格式合同,前后都是法言法语,中间突然来了一段土话。每每看到这种表述,处女座的我就不自觉的心生一股想要砸电脑的冲动。

  每当有人跟我说"你别在文字表述这种细节上计较了",我都会给他举个这样一个例子——如何表达"甲不还钱、乙就来还".就是这么一层意思,看上去简单,可其中却有大文章。

  第一,怎么表述"甲不还钱".是表述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还是表述为"未能履行到期债务"?只有一字之差,看上去都差不多。但要仔细分析,"不能"强调的是履约能力不足,类似于"一般保证",要司法执行债务人财产仍不足以偿债,才能追究保证人。也就是说,用"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来表达"甲不还钱",会被认为是强调甲的履约能力不足,经司法执行仍不能偿债。这样的表述肯定会影响我们主张"乙来还钱".类似的表述还有"无法"履行到期债务、"拒不"履行到期债务,严格来说,这些都是不合格表述。相比之下,"未能履行到期债务"中的"未能"强调的是客观履约情况,而不问履约能力、履约意愿,类似于"连带保证",只要发生了甲到期没还钱的客观情况,就可以要求乙来还钱。

  第二,怎么表述"乙来还钱".是担保、代偿、差额补足还是远期收购?效果都一样,都是乙掏钱。但乙掏钱的名义不一样,法律后果也不一样。法律有的时候不看结果,看原因。相同的结果,原因不同,处理起来也会不同。好比同样是致人死亡,故意杀人要判死刑、无期或十年以上有期,而正当防卫之人死亡的,可能是无罪。以担保和收购为例,虽然结果都是乙来掏钱,但如果乙是承担担保责任,则适用保证期间,还要看乙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如果甲的债务还有其他保证人、还有抵押,乙掏钱后,对甲和其他担保人有追偿权,但这种追偿权对抵押物没有优先受偿效力。如果乙是履行收购义务而掏钱,那么乙收购后,有权以债权人的身份向甲以及其他担保人追偿,并且乙有权继受债权的从权利,即抵押权、质权等。所以说,对于乙来说,与因担保而掏钱相比,因收购而掏钱对其更加有利。正因此,我们才一直强调我们的增信业务是"远期收购",而不是"担保". 由此可见,细节的表述绝不能忽视,一字之差可能谬之千里。有人说"一屋不扫,何以扫天下",我说,要是连一句话都说不好,又怎么能把项目做好,不如早点洗洗睡了。

  (五)注重诉讼思维,测试救济路径

  每次听人说"做法律的思维怎么老是和做业务的不同",我就会反问他"不正应该如此吗"?如果法律人员的思维和业务人员一样,只想着项目顺利推进,不想着风险发生时如何应对,那么还要法律人员干嘛?从这个角度讲,做法律审核,就是要学会站在诉讼的视角,逆向思维,对项目进行压力测试。 现在一些项目在风险处置中碰到的问题,都是原来在项目审核时很难关注到的问题,也正是没有通过逆向思维发现的问题。例如,争议管辖,业务人员做项目都不会关注争议管辖,认为这是"细枝末节".觉着项目都还没实施,干嘛要去纠结如何收拾残局。结果真出了风险,正是这些所谓的"细枝末节"影响了项目的诉讼程序。毫不夸张的说,项目的`交易结构再合理、协议文本再严密,只要在管辖上一子落错,有可能招致满盘皆输。 再比如,资产管理项目诉讼主导权的问题,由谁来决定是否起诉、由谁来决定诉讼策略、由谁来选聘律师,这些看上去好像也是细枝末节的问题,但却又是实实在在的问题,不解决就难以处理资产管理项目的诉讼。由此,进而联想到资产管理项目后续涉及解押、宣布提前到期等事项究竟由谁决定,这些问题都需要提前确定,以防将来产生争议。 可以说,只有学会了以诉讼的思维和视角看问题,把项目置于诉讼的压力测试下,才能发现项目中的隐患,提高我们的法律审核水平。

  二、公司法律人的定位

  (一)方案的把关者

  做方案的把关者,及时发现问题,这是公司法律人的天职。当然,要做好把关工作,前提是对项目有充分的了解。但目前,不少基层经营单位的法律岗还没有充分发挥作用。有的时候,我审项目需要了解情况时,故意不问业务人员,而去问基层经营单位的法律岗。各个法律岗表现不一,有的法律岗态度很好,对项目情况很了解,能说出项目问题在哪。但也有个别法律岗表现出事不关己的样子,还反问我为什么不去问业务人员。业务人员当然要比法律岗更加了解项目情况,这点我用脚趾头都能想到,但为什么我要刻意去找法律岗,是把法律岗看作是同一战壕的战友,是希望法律岗能发挥更大的作用。正所谓"人必自侮,而后人侮之",如果法律岗自己都不把自己当回事,那么还会有谁把你当回事。

  (二)问题的解决者

  虽然都是做法律工作,在公司内部做法律,肯定不会像外部律师那么超脱。经常看到律师提意见,发现了一堆问题,提示了一堆风险,但就是不说如何解决问题,他也不敢多说,怕担责任,这是律师的角度。但如果公司法律人员只会说项目到处有问题、到处有风险,导致什么项目都做不成,那公司就要喝西北风,这样的法律人员肯定是不受公司欢迎的。业务人员看到这样的法律人员也肯定是一头包,项目情况肯定是能瞒就瞒、能忽悠就忽悠,更不要说主动沟通。

  毕竟我们是公司内部的法律人员,我们的工作宗旨是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促进鼓励交易。试想,哪个项目没有问题、哪个项目没有风险,所以说发现问题和风险还不是关键,关键是要学会如何解决问题、化解风险。可以说,不会解决问题的法律人员不是合格的法律人员。 试想,如果我们能够在发现问题的基础上更进一步,学会如何解决问题。那么,我们就不是站在业务人员的对立面,而是和业务人员站在一边,和他一起商讨对策、共度难关。这样,业务人员遇到难题时也会乐于和我们进行沟通,一起论证解决问题的办法。

  (三)项目的参与者

  法律人员不应该仅仅缩在办公室,做项目的后期书面审核,而是应当从项目初期就积极参与,论证结构、洽谈合同。

  一方面,这种前期参与,可以及早解决法律人员关注的问题,把风险控制落实在前端。举个例子,就可以证明这种前期参与有多重要。记得有个项目,我们作为卖方,把债权卖给别人。结果,业务人员拿了一个我们作为买方的合同范本交给对方,那个合同里面买方的权利很大而卖方的义务很重,很多条款本来是对方想不到的,结果人家一看,说这个好,就照这个来。等到后期审核的时候,就被动了,怎么改都改不回来。试想,如果法律人员前期就参与项目,那么就不会犯这种低级错误,后期的审核也会顺畅很多。

  另一方面,这种前期参与,也可以改变业务人员和法律人员的工作机制。很多机构的法律人员和业务人员都是对立关系,业务人员辛辛苦苦搭好了项目框架,法律人员在一边指指点点。一边是业务人员说法律人员太纠结,另一方面是法律人员说业务人员做事太粗,结果谁都看谁不爽。这样的工作机制下,业务人员对于项目中的问题肯定是能瞒则瞒,能忽悠就忽悠。但如果我们积极参与前期的交易论证、合同谈判,提出建设性意见,那么法律人员和业务人员不仅不是对立关系,而且还是身处同一战壕、统一战线的同志,这样才能充分论项目中的问题。

  我常常说,后期提意见谁都会,是最初级的审核形式。提意见不如改合同难,改合同不如做合同难,做合同不如谈合同难。提意见是人家做完一道菜,我们尝尝咸淡,发表观点;改合同是尝完咸淡,亲自给他回锅;做合同是自己掌勺,做出一道菜;谈合同是自己做完一道菜,还要和别人做的菜PK.所以说,法律人员要是只会躲在办公室里提意见,那就永远没有提高。

  在前期参与上,基层经营单位的法律岗要比总部有优势,毕竟离前线更近。但有的人对于上前线谈项目心生畏惧,怕担责任。这种心态很常见,我一开始谈项目的时候也经常有,想着管好自己的一亩三分地就行了,还想什么前期参与,这又不是我的职责范围。记得有句话叫"能力越大,责任越大",我常常想,这句话反过来说也能成立,叫"敢于担当的责任越大,能力才会越大",只有冲得远,才能走得高。

  啰啰嗦嗦谈了这么多,最终还是希望能给大家一些帮助和启发,希望基层经营单位的法律岗能在项目审核上发挥更大的作用。虽然总部法律部目前承担了具体项目的法律加工,但从长远来看,总部法律部应该起到指导、管理、服务的功能,不应该也不可能永远陷入具体项目的审核中,具体项目中法律风险的把控主要是看基层经营单位的法律岗。可以说,法律岗发挥的作用越大,公司的法律风险控制效果才会越好。

法务工作心得2

  时间过得很快,转眼间我来到公司已近三个月。虽然时间不是很长,但在这三个月里,在领导以及同事们的悉心指导和帮助下,我渐渐的对自己的工作岗位有了很多新的认识和感触。借此机会,结合岗位工作实际情况,谈谈对我公司法务工作的几点认识。不足之处,恳请大家批评指正。

  作为公司的法务,除了需要具有精良的法律知识,较强的文字能力、稳定的心理素质,还应当具备以下几点职业素质能力:

  冲突与矛盾,说到底就是利益的协调与取舍的过程,在一个冲突事件中,法务人员的职责就是要快速做出反应。这就需要积极发挥自己的协调沟通能力,缩小矛盾范围,缓和各方情绪,最终要将己方利益维护到最佳化。

  事情的发展与解决的阶段不同,解决的方案也不同,作为一名法务人员,应当要尽可能在先前阶段解决问题,不要拖入下一个阶段。能综合各种情况,对未来事物的发展作出预判,因此需要具备敏锐的观察与判断能力。

  细心在企业法务工作中的要求显得特别重要,对任何一个合同条款,只要稍有不在意就可能错失先机或损失惨重,这就需要法务在审

  查合同时高度细心,不能忽略每一合同条文的每一个字眼。同时,还敢于承担责任,在企业有突发状况时,要踊跃冲在前面,积极出谋划策解决危机。

  企业法务的工作内容涉及面很广。因此,我认为首先应当要在企业内部建立起一个法务工作体系,使法务工作有一套完整规范的运作流程。这不仅是企业法律文化建设的题中之意,并且这种体系的建立也有利于法务工作的顺利开展,能大大提升办事效率。从宏观层面来说,法务工作体系主要从以下三大方面进行建设:

  首先要熟悉公司总体架构的运行情况,并找出其中的弊端,寻求完善的`解决方案,充分调动公司各单元的活力;其次要跟踪研究新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参与审核公司原有的规章制度并进行改进完善;再次,要协助领导及时修订各部门、各岗位的工作职责,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最大限度的保障公司的利益。

  法务工作内容的基础业务就是对公司各类业务合同以及法律文件的审查,并提出相应的书面法律意见或进行相应的修改,力争使公司合同以及各类事项都有规可依,有章可循,最大限度的规避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但这其实是一项需要各职能部门积极配合才能做好的工作。因此,我认为应该要建立严格的合同管理办法,理顺合同的签订流程,从各部门职责、合同的起草、合同的审查与审批、合同的签

  订、合同的履行与监控、合同的归档以及合同的监督检查这几方面来进行规范管理,以使业务合同能够顺利的衔接并有效运行,避免出现合同倒签、腐败等违反企业内部规定的行为。同时,要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从法律的专业角度规范各类合同文本的要件,协助职能部门制定标准的合同文本,以备使用。

  为了提升各业务经办人员的法律防范意识,让大家能够树立宪法和法律至上的理念并提高他们运用法律化解矛盾的能力,我认为应当要努力建设起公司的法律培训体系。这不仅能够提升公司员工整体的法律素质,紧跟时代步伐,也符合现代各国有企业依法办事的要求。

  作为公司的一名新进法务人员,我需要不断加强学习,努力提高自己的法务实操能力。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不仅要努力成为一个能及时解决法务问题的人,而且要努力成为一名能够很好的防范法律风险的人。要做到与时俱进,与公司其他部门加强沟通联系,打破陈规束缚,积极探索并创新新的时代背景下的法务工作新模式。真正实现为公司保驾护航的根本目的,保护企业健康成长。

法务工作心得3

  自三月份进入公司以来,先后处理了黄友竹交通肇事、郝宗洲水泥买卖案的案件以及仁智达钢管事件相关诉讼材料的准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积极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非诉讼方面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主要是厄瓜多尔、秘鲁两个分公司的建立。根据国内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积极与对方律师及我方业务人员进行沟通、协商,努力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其中,厄瓜多尔国内部分已经完成。秘鲁方面因法人护照过期问题导致办理暂予停止,待其问题处理之后将很快完成。另一方面就是公司内部合同的审批。

  来年主要工作内容:

  积极完成各分公司的建立、诉讼案件的起诉、应诉,各种法律文书、材料的起草和整理。

  非诉讼案件方面做好合同风险的把控和法律的培训工作。尽量建立他部门内审、法务把控、监督、外部配合的服务体系。

  作为一个服务部门,始终把进行理论学习、提高业务能力作为工作的重要前提。只有不断学习新的.法律法规,才能做好自己的法律事务工作。我会积极利用每一个机会,特别是审核合同之际,针对涉及到的法律知识予以宣传和讲解,为提高公司职员的法律意识、避免给公司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规避法律风险作出努力。

法务工作心得4

  我很荣幸能够成为大学新兴专业的体验者,在没有上大学之前我根本就不知道什么是电子法务?在大学的半个学期对法律与电子法务的简单学习后,我对电子法务有了一定的了解。

  电子法务,即是法律事务的电子化。但是电子法务是以电子计算机为基础的学科,在每次应用计算机的过程中我对电子法务都有进一步的认识。虽然现在在现行的教材中没有为电子法务专业制定的,但是老师讲解中我发现电子政务、电子政府等已有专业已经是通过计算机处理行政事务,对司法领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所以我们暂时选用了电子政务的教材,以此来辅助学习。在梁老师的耐心讲解下,我了解到电子信息系统的发展状况、发展历史与发展前景。

  随着电脑日益普及的今天,法律的电子化也成为了历史的大趋势,电子法务应运而生。电子法务对社会司法效率有极大的提高作用,在学习过程中我得知:电子法务最早是在国外应用的。主要的`电子过程就是在法庭上应用现代的速录系统,音频与字母同步,有利于对外公开审理案件,利于老百姓了解案件的审理过程,法律公开化。其次,在司法领域应用电子数据库还节省了许多的人力、物力、财力,便于司法工作者对司法案例的核对与查找。中国现在紧跟时代,抓住机遇,积极改革,在各大城市试点电子法务系统,现在已经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司法与法律实务、企业法律事务、法律教学科研等领域,电子法务自身具有明显的特征。电子法务实在法治化和信息化发展到一定阶段是出现的交叉学科和新领域。

  电子法务教学也是一种新的教学模武,是互联网革命带来的新的法学实践教学方式。在现代电子科技背景下构建新的法学教育模式,需要建立复合型的新的模式结构。我们认为,这种新的教育模式结构应该是传统的电子科技辅助教学与电子法务实践教学的有机结合模式。在这种模式中,传统的计算机辅助教学以及网络信息辅助教学活动依然是结构的基础部分,主要的教学内容将通过现代化的电子信息流进行传输。社会法律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将为法学教育从演绎式教学模型逐步演变到归纳式教学模型提供过渡桥梁,而更加丰富多彩的电子法务活动将最终使得法学教育课堂直接向建立在网络平台上的法律实践活动开放,使得法学教育与法律实践活动直接结合在一起,教学过程与电子法务过程实现同步化。因此,我们构想的法学教育模式,应该是以电子多媒体诊所式教学为基础,以英特尔教育模式为桥梁和连接点,以电子法务教育为目标的一个多层面复合型教育模式。

  希望在下学习期我们可以继续学习电子法务,让我对电子法务有个新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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