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药师承诺书
执业药师配备承诺书一
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卫生部令第90号)要求,药品经营零售企业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执业药师,负责处方审核,指导合理用药。鉴于本企业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未能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为配合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对执业药师配备的要求,本企业承诺如下:
一、在未配备执业药师之前,本企业按照gsp要求,配备2名药师在职在岗,负责本药店的处方审核工作。
二、本企业承诺在2014年12月31日前配备执业药师。如国家局、省局出台 “零售药店在限期内未配备执业药师将终止经营”的政策,本企业愿按规定接受许可机关的处置。
承诺人:
承诺时间:年月日
新开办药店执业药师承诺书二
通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做出如下承诺:
一、我药店在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后,执业药师在营业时间内保证在职在岗,不在其他单位兼职,并充分履行对顾客购药咨询、用药指导、处方审核等工作职责。
二、如果执业药师在营业时间内不能保证在职在岗,药店不符合《通辽市药品零售企业开办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我药店自愿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依法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我药店自行承担。
企业负责人:身份证号码:
执业药师: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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