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名通知书模版

时间:2022-12-07 07:13:45 通知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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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名通知书模版

  篇一:核名申请

核名通知书模版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注: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

  1XX

  1XXX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填写说明

  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1、 本申请书适用于所有内资企业的名称预先核准申请、名称项目调整(投资人除外)、名称延期申请等。

  2、 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书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栏目。

  3、 申请人应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所提供信息应真实、合法、有效。

  4、 “企业类型”栏应根据以下具体类型选择填写: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5、 “经营范围”栏只需填写与企业名称行业表述相一致的主要业务项目,应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填写。

  6、 申请企业设立名称预先核准、对已核准企业名称项目进行调整或延长有效期限的,申请人为全体投资人。其中,自然人投资的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投资的加盖公章。

  7、 在原核准名称不变的情况下,可以对已核准名称项目进行调整,如住所、注册资本(金)等,变更投资人项目的除外。

  8、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延期应当在有效期期满前一个月内申请办理,申请延期时应缴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投资人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有效期延期六个月,经延期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不得再次申请延期。

  9、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具体经办人应在粘贴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上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字确认“与原件一致”。

  10、 “投资人”项及“已核准名称项目调整(投资人除外)”项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11、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篇二:企业核名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程序及所需材料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适用于所有企业类型的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登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登记条件

  (一)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二)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应当在合同、章程审批之前申请企业名称登记;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或者拟设企业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在报送审批前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四)设立个体工商户、其他企业可以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登记事项

  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可载明备选名称)

  申请方式

  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请:

  (一) 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

  (二) 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办理时限

  申请人直接到登记场所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新设立企业的名称预先核准

  办理程序

  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 备齐有关文件,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 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相关的设立(开业)登记申请书

  名称预先核准应提交的文件

  l 内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投资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投资人加盖公章);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权限、授权期限。

  (3)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内资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企业、分公司、非公司企业分支机构、其他营业单位等。

  注: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投资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l 外资企业名称登记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3)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注: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投资人盖章或签字。

  已设立企业的名称变更预先核准

  办理程序

  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 备齐有关文件,申请名称变更预先核准 → 领取《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同时领取相关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名称变更预先核准应提交的文件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投资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投资人加盖公章);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权限、授权期限。

  (3)企业名称变更申请报告(由企业加盖公章);

  (4)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注: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或者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内资预先核准名称申请延期

  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未到企业登记机关完成设立或变更登记的,通知书规定的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投资人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延长《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有效期一次(六个月),经延期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不得再次申请延期。《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延期应当在有效期期满前一个月内申请办理,申请延期时应缴回《企业名

  篇三:核名申请书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宜宾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注: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填写说明

  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1、 本申请书适用于所有内资企业的名称预先核准申请、名称项目调整(投资人除外)、名称延期申请等。

  2、 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书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栏目。

  3、 申请人应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所提供信息应真实、合法、有效。

  4、 “企业类型”栏应根据以下具体类型选择填写: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5、 “经营范围”栏只需填写与企业名称行业表述相一致的主要业务项目,应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填写。

  6、 申请企业设立名称预先核准、对已核准企业名称项目进行调整或延长有效期限的,申请人为全体投资人。其中,自然人投资的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投资的加盖公章。

  7、 在原核准名称不变的情况下,可以对已核准名称项目进行调整,如住所、注册资本(金)等,变更投资人项目的除外。

  8、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延期应当在有效期期满前一个月内申请办理,申请延期时应缴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投资人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有效期延期六个月,经延期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不得再次申请延期。

  9、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具体经办人应在粘贴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上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字确认“与原件一致”。

  10、 “投资人”项及“已核准名称项目调整(投资人除外)”项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11、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篇五:企业核名申请书

  注: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

  2

  3

  4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填写说明

  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1、 本申请书适用于所有企业的名称预先核准申请、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名称项目调整(投资人除外)、名称延期申请等。

  2、 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书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栏目。

  3、 申请人应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所提供信息应真实、合法、有效。

  4、 “企业类型”栏应根据以下具体类型选择填写: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其他。

  5、 “经营范围”栏只需填写与企业名称行业表述相一致的主要业务项目,应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填写。

  6、 申请企业设立名称预先核准、对已核准企业名称项目进行调整或延长有效期限的,申请人为全体投资人,自然人投资的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投资的加盖公章。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人为原企业,由原企业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字。

  7、 在原核准名称不变的情况下,可以对已核准名称项目进行调整,如住所、注册资本(金)等,变更投资人项目的除外。

  8、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延期应当在有效期期满前一个月内申请办理,申请延期时应缴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投资人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有效期延期六个月,经延期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不得再次申请延期。

  9、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具体经办人应在粘贴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上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字确认“与原件一致”。

  10、 “投资人”项及“已核准名称项目调整(投资人除外)”项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11、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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