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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养老保险通知书
关于养老保险通知书
篇一:缴纳社会保险通知书
缴纳社会保险通知书 张陈义、曹月爱、张金岭、曹洪彩、张占春、王海长、李兰芳、吴小龙职工: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企业职工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养老保险是五险中的一种,具有强制性、法制性。养老保险交费年限的多少将直接影响退休时领取退休待遇。养老保险最低缴纳年限为15年,女职工退休年龄为55周岁,男职工退休年龄为60周岁。达到退休年龄、缴费满15年的职工可以申请领取养老金待遇。 现公司要求入养老险人员于2015年9月6日前和公司签订社会保险合同。 按时由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请你本人予以配合, 请你自接到通知书起按照约定时间尽快办理相关事宜。
注:职工未达到退休年龄时死亡结算为以下三项之和:
1、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加利息;
2、丧葬费:死亡时上一年度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工资的2个月;
3、抚恤金:按缴费每满一年给一个月死亡时上一年度的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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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参加社会保险通知书
员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现通知你务必于 年 月 日前按照广州市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配合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否则,相关法律、经济责任自负。
特此通知!
*****公司 年 月 日
签收回执
本人已收到单位于 年 月 日发出的《配合参加社会保险通知书》。
被通知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篇三:社会保险费缴费通知书怎么算
众多用人单位在收到社保中心寄发的《社会保险费缴纳通知书》后,往往发现上面记载的金额与自己计算的金额总有一些出入,那么我们究竟应该怎么来计算社会保险费的具体缴纳金额呢?让我们一起来分享一些实务中的计算方法。
(一)分离计算单位缴费额与个人缴费额原则
部分单位的人事专员在计算社会保险费的时候,会发现《社会保险费缴纳通知书》(以下简称“《缴费通知书》”)上的个人部分与自己计算得完全一致,但是单位部分却怎么也碰不拢,自己计算的总是比通知书上的要多个几角甚至几块钱,这是为什么呢?
究其原因,往往是把单位缴费额与个人缴费额都按个人基数独立计算后再进行累加。其实,个人的缴费金额是应当按个人基数来独立计算。例如,小王的缴费基数是2338,那么他自己个人所应当承担的养老金就应当为2338×8%=187.04元,根据上海市社会保险费的计算规则中存在着“见分进角”的规则,实际缴费为187.1元。但是,根据《社会保险法》及其他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用。因此单位需要承担费用,应当由整个单位总的缴费基数来乘以相应的
缴费比例,而根据“见分进角”的规则,同样是单位缴费部分的计算,若采用个人基数独立计算后再进行累加,可能会出现多算。
通过以下例子我们来做进一步说明。A公司有一般属性的缴费员工共5名,他们的缴费基数分别为2338,3521和4508。若我们采用个人分开计算单位缴费部分,则根据三人基数分别计算为2338×22%=514.36元,见分进角为514.4元;3521×22%=774.62元,见分进角为774.7元;4508×22%=991.76元,见分进角为991.8元,三者累加单位缴费合计为:514.4+774.7+991.8=2280.9元。这样算对吗?看起来没错呀……
其实上述这样计算单位的缴费数额是不对的,对于A公司来说,单位应当承担的当月养老金应当为(2338+3521+4508)×22%=2280.74元,根据“见分进角”的规则,实际的缴费应当为2280.8元。
不同的算法,对于单位的缴费部分所得的结果就会出现差异。对于缴费人员数量多的单位来说,差异就会更加明显。
(二)各险种分离计算原则
在上海市现行的《缴费通知书》中,对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做了分别的独立计算。对于不同属性的人员,其参保的险种、参保的比例都是不同的。在缴费人员基数确定之后,千万不能“一揽子”全部按各险种的基本比例来计算费用。
下面我们来列举几中类型的特殊缴费人群,以及在计算他们所涉及的费用时候的一些实务技巧:
1.本市非城镇户籍职工、已经按沪人社养发(2009)22号文参保的外来非城镇职工。
这类从业员工其个人不缴失业保险,但是需要缴纳单位部分的失业保险费,所以在计算单位部分的失业保险费时,仍然需要将本市户籍的农村合同制职工的缴费基数计入。
2.本市城镇户籍的征地预缴人员,也就是我们俗称的缴纳“小三金”的人员。
这类从业人员个人可以只缴纳失业保险,用人单位也可以仅仅承担其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的单位部分。所以这些人员的缴费基数不用计入用人单位养老、医疗保险费的总缴费基数。
3. 按沪人社养发(2009)38号文参保外籍人士和港澳台人员。 本市的这类从业人员目前暂时可以根据规定不参加本市的失业和生育保险。所以这些人员的缴费基数不用计入用人单位失业、生育保险费的总缴费基数。但值得注意的是,不享受豁免待遇的外籍人士自2011年10月15日起,若执行《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后,也将和本市一般从业人员一样参加全部社会保险险种。
4.“综保并轨”与“镇保并轨”过渡期内享受优惠缴费比例的从业人员。
本市这类从业人员可以享受“综保并轨”与“镇保并轨”过渡期内优惠缴费比例,其中非城镇户籍的从业人员同样可以不用缴纳个人部分的失业保险费用,在计算时应当特别注意。 这部分人员的计算
规则我们将在下一段落中着重说明。
(三)分离计算过渡期缴费与一般城镇社会保险缴费原则 自2011年7月后,本市进入了“综保并轨”与“镇保并轨”的过渡时期。对于很多用人单位来说,很可能出现“一厂两制”或者“一场三制”的情况,对于这样的情况,在计算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时,应当做到分离计算过渡期缴费与基本城镇社会保险缴费。
直接来说,就是应当将“综保并轨”过渡人群、“镇保并轨”过渡人群和一般城镇社会保险人群分开三类做独立计算,然后再合并累加数额。
我们以养老金的计算来举例说明,A公司中以下三类员工:
1)参加“综保”过渡办法“三险”的外来从业人员某甲、某乙,他们的缴费基数分别为优惠基数1558和协商实际基数5243;
那么某甲需要承担的个人养老金为1558×8%=124.7元(见分进角),某乙需要承担的个人养老金为5243×8%=419.5元(见分进角)。而公司需要负担的养老金为(1558+5243)×22%=1496.3元(见分进角)。
2)参加“镇保”过渡办法的从业人员某丙、某丁,他们的缴费基数分别为优惠基数2338和协商实际基数3456;
那么某丙需要承担的个人养老金为2338×5%=116.9元(见分进角),某丁需要承担的个人养老金为3456×5%=172.8元(见分进角)。而公司需要负担的养老金为(2338+3456)×17%=985.0元(见分进角)。
3)参加一般城镇社会保险的从业人员某戊、某己,缴费基数为5678和8356;
那么某戊需要承担的个人养老金为5678×8%=454.3元(见分进角),某己需要承担的个人养老金为8356×8%=668.5元(见分进角)。而公司需要负担的养老金为(5678+8356)×22%=3087.5元(见分进角)。
在对上述三类人员分别进行计算后,A公司需要代扣代缴的个人部分养老金即为:甲124.7+乙419.5+丙116.9+丁172.8+戊454.3+己668.5=1956.7元。同样A公司需要缴纳的养老金单位部分金额为1496.3+985+3087.5=5568.8元
此外,在计算社会保险费时还需要注意一些问题。
1)补缴金额的计算可以按上述原则,将补缴基数累加在当月基数之上再做相应乘积;
2)《缴费通知书》上将个人部分补缴金额都计入“个人应补缴历月社会保险费”栏目;而单位部分补缴金额只有在补缴当年度4月份之前的金额才会计入“单位应补缴历年社会保险费”栏目,而将当年度4月份(含4月)之后的补缴金额计入“单位应缴纳社会保险费”栏目。
3)工伤保险采用的是浮动费率,支缴率超过一定比率的用人单位将会相应调整工伤保险的缴费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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