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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就是为规避自然灾害而产生的。以下为大家介绍深圳市福田区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供大家参阅!
深圳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加强我市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气象防灾减灾等工作,建立健全分工明确、协同高效的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提高气象灾害防范、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减轻或者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促进“平安深圳”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深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深圳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最大程度减少灾害损失。
预防为主、科学高效。实行工程性和非工程性措施相结合,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和防御标准。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做好各项应急准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预警先导,部门联动。根据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按气象灾害影响程度和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有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和预案,自行启动应急响应机制。
公开透明,协调有序。及时、主动地发布气象灾害信息,加强各区、各部门的信息沟通,做到资源共享,使气象灾害应对工作更加规范有序、运转协调。
1.4 气象灾害特点
本预案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台风、暴雨、雷电、高温、大雾、灰霾、寒冷、大风、冰雹、干旱、火险等天气气候事件影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的灾害。
深圳濒临南海,地处广东省南部,珠江口东岸,呈东西狭长形,地势东南高,西北低,属亚热带季风性气候,台风、暴雨影响频繁。影响深圳的主要气象灾害包括台风、暴雨、雷电、高温、大雾、灰霾、寒冷、大风、冰雹、干旱等。
1.4.1 台风
台风可能出现在4-12月,集中出现在7-9月。据历史资料统计,平均每年影响我市的台风4.2个,最多年份9个,最少年份1个。近十年台风有增强的趋势,影响偏早,6月影响我市的台风增多。台风的影响因登陆地点和台风强度的不同而不同,受大风影响最大的地区是东西部沿海一带,降雨主要集中出现在罗湖、盐田、福田、龙岗西部、龙华新区。
台风带来的强风、暴雨和风暴潮,影响海陆空交通、港口码头和建筑工地安全,造成树木和广告牌倒塌伤人和城市内涝等灾害。
1.4.2 暴雨
暴雨主要出现在4-9月,深圳每年都有暴雨出现,年平均暴雨日数9.2天、大暴雨日数2.2天;暴雨对全年平均雨量的贡献率约为4-5成,最多的年份为1690.6毫米。深圳降水量由东南向西北大致呈递减分布,东部大鹏半岛一带以及盐田区的年降水量普遍在2100毫米以上,西部和北部的年雨量普遍在1900毫米以下,历史上记录到的最大日降雨量为498毫米。暴雨对深圳造成的主要灾害为城市内涝和地质灾害。如3小时出现100毫米以上的降水,深圳将出现大范围内涝。
1.4.3 雷电
深圳属雷暴多发区,年平均雷暴日达63日,以6-9月份为最多,月均雷暴日都在10天以上,年平均雷电密度地理分布特点是:西部多、东部少;内陆多、沿海少;珠江口多、大鹏湾少;山地多、平地少。
雷电造成的灾害主要是侵入地面的建(构)筑物、设备造成损坏,击中人、畜等造成伤害。雷灾易发生在电力、电信、建筑、石油、化工等行业和空旷地带、居民住宅等场所。
1.4.4 高温
深圳年平均高温日数为4.3天,高温天气均出现在5-10月,主要集中在7-9月。历史上记录到的最高气温为38.7℃。
高温危害人体健康,包括容易引起人体不适、病患甚至中暑;高温给能源、交通、环境等领域带来衍生灾害,如电网超负荷事故,车辆爆胎、车辆自燃等事故;此外,长时间的酷暑天气还会导致供水紧张,引发海洋赤潮的危险。
1.4.5 大雾
深圳的大雾天气集中出现在12月至次年4月,最多出现月份为3月,最少出现月份为6、7月。深圳出现连续大雾的次数不多,连续的天数也不长,但近年来大雾出现的频次明显增多。
大雾对交通航运、供电系统和市民的身体健康等有危害。
1.4.6 灰霾
随着城市建设的迅速发展,灰霾日趋严重。灰霾天气季节差异明显,近10年数据统计表明:冬季(12月-次年2月)灰霾日数最多,占总灰霾日数的36%;其次为秋季(9-11月),占29%;春季(3-5月)占25%;夏季(6-8月)灰霾日数最少,仅占10%。
灰霾直接导致大气能见度下降,影响交通安全;造成供电系统污闪事故增多;还会造成呼吸系统患病率高、佝偻病高发、传染性病菌活性增强;若进一步严重可能产生光化学烟雾。
1.4.7 寒冷
影响深圳的寒潮集中在12月至翌年2月(较多集中于1月份),平均终日在2月初,寒潮活动时间约1周,约占全年寒潮活动次数的52%。
寒潮通常伴随降温、大风、低温阴雨及“倒春寒”等天气灾害。寒冷低温造成农业冷害、冻害,危害人体健康,给交通物流、能源等领域带来衍生灾害。
1.4.8 大风
深圳年平均大风日数有4天,7-8月出现次数最多,1-4月出现几率最小。短时雷雨大风天气主要集中在7-8月,占全部次数的50%以上。
短时大风突发性强、破坏性大,往往伴随暴雨、雷电,甚至冰雹等灾害,造成房屋、临时建筑、棚架、树木和广告牌倒塌伤人,航班延误或取消等。
1.4.9 冰雹
冰雹往往与雷雨大风同时发生,对农业、房屋有一定破坏,但出现的次数不多,对深圳市社会经济发展影响较小。历史资料显示,近30年深圳曾出现过6次冰雹(最近的一次出现在2001年4月9日)。
1.4.10 干旱
干旱是深圳常见的灾害性天气之一,虽然深圳雨量充沛、雨季时间长,但受季风气候影响,各个季节均有可能出现干旱。
干旱造成水库库容骤减,对供水造成影响。干旱期间,灰霾天气增加,空气质量下降,市民呼吸道疾病相应增加。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影响深圳 市行政区域和所辖海域的台风、暴雨、雷电、高温、大雾、灰霾、寒冷、大风、冰雹、干旱、火险等气象灾害的防范和应对工作。
气象因素引发的洪涝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等其他灾害的处置,适用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
2 职责分工
市政府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以下简称市三防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台风、暴雨、干旱、大风灾害防御工作。市政府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三防办)是市三防指挥部的工作机构,负责相关日常工作。
其他气象灾害的防御工作,由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办)统一组织协调。市有关部门、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根据市气象台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灾害的实际影响情况,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在市应急办统筹协调下做好相关气象灾害的联动防御和重大险情应急处置工作。
2.1 市气象局职责
负责发布气象监测信息、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其防御指引,承担气象监测信息和气象预警信息的分发、传播的管理;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承担重大灾害天气跨地区、跨部门的联防监测、预报工作;组织气象灾害风险评价和灾害成因界定工作;建立重大气象灾害应急专家咨询机制,成立专家委员会,为市区、政府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工作提供决策支持等工作。
2.2 各有关部门职责
2.2.1 市三防办:综合协调防汛、防旱、防风应急处置等工作。
2.2.2 市应急办:在防灾救灾期间,配合市三防指挥部组织协调多部门及交叉行业做好联动防御和重大险情应急处置工作,传达市领导指示、批示,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市委、市政府相关决定事项。
2.2.3 市经贸信息委: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建立预警信息快速发布的“绿色通道”,确保高级别的预警信息全网、免费、快速发布。
2.2.4 市规划国土委(市海洋局):督促海上渔船和作业人员做好台风、暴雨、大雾等气象灾害的防御工作;会同海事部门开展海上受困渔民等的救助工作;负责处置由气象灾害引发的地质灾害,做好相应灾害预警;做好地质灾害的勘查、监测和防治工作。
2.2.5 市人居环境委:负责气象灾害影响地区的环境监测,及时发布监测信息。
2.2.6 市交通运输委:督促运营单位做好气象灾害防御;负责优先运送抢险救灾、防疫人员和物资、设备,为紧急抢险和受灾人员撤离提供交通运输工具;负责组织、协调本部门管辖的道路受灾损坏的抢修复工作,为抢险救灾工作提供运输保障。
2.2.7 市卫生计生委:组织调度卫生技术力量,做好医疗救护准备工作,负责灾区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及时报告人员伤亡、疫情和防治信息。
2.2.8 市教育局:提示学校做好应急准备工作、进行校园风险隐患排查,根据避险需要适当调整教学秩序,必要时根据防御指引督促学校停课;组织做好气象灾害发生时学生的安全保障工作;负责将防灾减灾知识列入中小学教育体系,对学生进行有关气象灾害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2.2.9 市公安局:加强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保障灾区社会治安稳定,维护抢险救灾的现场秩序;组织警力投入抢险救灾工作;协助灾区群众安全、快速转移;维护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车辆通行,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
2.2.10 市民政局:开放临时避难场所,并通过广播、电视、网站、微博等手段将临时避难场所开放的信息及时告知公众;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做好灾民安置和救济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与管理工作;经市政府批准后,统一组织实施救灾捐赠活动;核查灾情信息及灾后困难群众生活救助。
2.2.11 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完善灾害性天气条件下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通过宣传和引导,提高用人单位在恶劣天气下保护员工安全的意识;引导用人单位将高级别台风暴雨预警的停工条款写入劳动合同;在市气象台发布台风黄色以上以及暴雨红色等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期间,督促全市技工院校执行停课指令。
2.2.12 市文体旅游局:督促各旅游景点、星级酒店及所辖文体场馆采取措施保护景区游客安全,协助做好受灾旅游景点的救灾工作;负责气象灾害预警或响应时,组织各旅游景点、文体场馆、星级酒店实施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游客安全撤离或转移;指导旅游企业详询气象、交通等信息,对行程推迟、暂缓或取消的游客做好解释说明和相关服务工作。
2.2.13 市住房建设局:指导建筑行业安全施工,督促施工单位对在建工程采取安全措施,撤离、转移施工人员;负责组织所辖市政、燃气设施突发事件应急抢险工作以及维护管理和灾后修复工作;指导灾后恢复重建工程的设计施工等管理工作,组织恢复所辖城市基础设施功能工作。
2.2.14 市水务局:负责水情、汛情监测工作,及时提供水文监测信息;做好水利防洪设施的巡查和汛情预警;组织实施由台风、暴雨引起的洪涝灾害的应急抢险和防洪排涝工作;组织抢修被损坏的水利工程设施;加强旱情、墒情监测分析,合理调度水源,组织实施抗旱减灾等工作,保证在高温和干旱期的居民用水。
2.2.15 市城管局:督促有关管理单位加强户外广告设施、城市照明设施的检查和加固;加强对所管辖区域树木、设施的排查,及时加固或清除影响安全的树木、设施;负责公园、景区游乐设施发生险情、绿化地冲毁、流沙、滑坡等险情、行道树发生断枝、倒地影响交通等险情的协调处理;组织指导森林防火工作,组织、协调森林消防队伍。
2.2.16 市口岸办:根据气象灾害及其预警信号发布情况,在与港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适时封闭深圳湾口岸公路大桥,并做好有关信息发布和旅客、货物、车辆等疏导和安置工作。
2.2.17 市建筑工务署:负责所管辖的施工场地巡查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督促所管辖的在建工地加固或拆除有危险的建筑施工设施,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疏散、撤离危险区域人员。
2.2.18 深圳海事局(深圳海上搜救中心):督促或组织、指挥海上船舶和作业人员采取避风行动,统筹安排锚地;船舶抛锚避风后,关注辖区海上船舶动态;协调救助力量,做好海上险情应急处置。
2.2.19 深圳警备区、武警深圳市支队、深圳市公安消防支队:做好抢险救灾的相应准备,必要时迅速参与抢险救灾。
2.2.20 深圳广电集团:接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15分钟内,电视台各频道按约定挂出相应的预警信号图标,并按照规定的频率播出相应的预警信息字幕,电台各频率按照规定频率播报相应预警信息。
2.2.21 深圳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深圳分公司、中国移动深圳分公司、中国联通深圳分公司:组织做好通信线路维护,及时抢修或调度通信设施,保障通信畅通;在市气象台发布高级别预警信息后,通过预警信息快速发布的“绿色通道”,准确、及时、无偿地向社会公众发送预警信息。
2.2.22 深圳水务集团、深圳供电局、深圳燃气集团等基础设施营运单位:采取措施避免设施遭受气象灾害损坏,调集力量加固、抢修相关设施、设备,保障其正常运行,进而保障水、电、气等正常供应。
2.3 基层应急机构职责
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辖区内应急救援力量,根据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积极开展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分管三防的领导为气象防灾责任人,建立区、街道、社区气象防灾信息员或联络员队伍,负责辖区内自动气象站协同监管、应急联络、信息传递和灾情报告等工作。
2.4 应急专家组职责
应急专家组由气象部门及相关专业专家组成,负责对气象灾害发生、发展趋势和处置办法提出意见或建议,为应急处置工作的决策、指挥提供技术支持。
3 运行机制
3.1 预防、监测、预警
3.1.1 预防
(1)市气象局对深圳市发生的气象灾害的种类、次数、强度和造成的损失等情况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建立气象灾害数据库,按照气象灾害的种类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并根据气象灾害分布情况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结果,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域。
(2)规划、建设部门和有关单位加强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的雷电防护装置的规划建设,落实防雷有效性检查,从工程措施角度减少雷电灾害的损失。
(3)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各街道和社区协助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的宣传和气象灾害应急演练工作。
(4)市有关部门、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在国家重大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以及城市规划编制中,应当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避免、减轻气象灾害的影响。
(5)市有关部门、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应当加强海塘、堤防、避风港、防护林、避风锚地、紧急避难场所等建设,并根据台风情况做好人员转移等准备工作。
(6)市有关部门、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和相关单位应定期组织开展各种排水设施检查,及时疏通河道和排水管网,加固病险水库,加强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堤防等重要险段的巡查。
3.1.2 监测
(1)市气象局组织全市综合气象观测系统的布局、建设和维护,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各街道协助气象设施的选址,为气象设施安装、维护等工作提供便利,并配合做好相关气象设施及环境的保护,齐抓共管,共同实现监测预警信息的'共享。
(2)市气象局与市规划国土委(市海洋局)负责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加强对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掌握地质灾害资料和气象资料,在一定程度上预防突发性地质灾害,从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危害。
(3)市气象局与市人居环境委负责统筹协调建立大气成分(灰霾)、城市热岛、温室气体等人居环境气象综合监测网,定期发布相关监测信息。
(4)市气象局与市规划国土委(市海洋局)、深圳海事局(深圳海上搜救中心)负责共建共享海洋探测设施,建立智能化海洋气象救援保障服务系统,提高海洋气象应急保障服务能力。
(5)市气象局与市水务局负责整合水文气象基础设施资源,扩大覆盖范围,优化站网布局,加快应急机动监测能力建设,实现资料共享;加强水文气象精细化预警、预报、评估能力建设,全面提高雨情汛情旱情预报水平;科学开发利用空中云水资源。
3.1.3 预警
(1)预警级别
根据台风、暴雨、雷电、高温、大雾、灰霾、寒冷、大风、冰雹、干旱、火险等气象灾害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划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Ⅰ级(红色)为最高级别。
Ⅰ级预警:市气象台发布的台风红色预警信号、大风红色预警信号。
Ⅱ级预警:市气象台发布的台风橙色预警信号、高温红色预警信号、大雾红色预警信号、灰霾红色预警信号、寒冷红色预警信号、大风橙色预警信号。
Ⅲ级预警:市气象台发布的台风黄色预警信号、暴雨红色预警信号、高温橙色预警信号、大雾橙色预警信号、灰霾橙色预警信号、寒冷橙色预警信号、大风黄色预警信号、冰雹预警信号。
Ⅳ级预警:市气象台发布的台风蓝色预警信号、台风白色预警信号、暴雨橙色预警信号、暴雨黄色预警信号、雷电预警信号、高温黄色预警信号、大雾黄色预警信号、灰霾黄色预警信号、寒冷黄色预警信号、大风蓝色预警信号、干旱预警信号、火险预警信号。
(2)预警信息发布和传播
①发布制度
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的原则,由市气象局负责制作,并通过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统一发布,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制作和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②发布内容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内容主要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③传播要求
市有关部门、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应通过网站、短信平台、广播、政务微博、政务微信等渠道准确、及时传播预警信息,实现预警信息全覆盖。
电视台、电台、报纸、互联网等社会媒体要承担必要的社会责任,准确、及时、无偿向社会公众播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电信、移动、联通等基础电信运营商应根据应急需求,对手机短信平台进行升级改造,提高预警信息发送效率,在市气象台发布高级别台风、暴雨等预警信号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的“绿色通道”及时向公众免费发送预警信息。公共场所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等传播媒介的所属单位、企业或组织应落实专人负责关注预警信息发布情况,及时接收和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街道、社区、学校、医院、工厂、建筑工地等要指定专人负责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接收传递工作,健全工作机制,确保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在“最后一公里”有效传递。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任何单位不得向公众传播非气象局直接提供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3)预警信息的调整和解除
市气象台根据气象灾害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气象灾害程度不符合预警条件时,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信息,终止预警。
3.2 应急处置与救援
3.2.1 信息报告和共享
(1)信息报告
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发生后,市有关部门、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各街道和社区要按照国家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的有关规定逐级上报相关信息,并及时续报灾害处置等有关情况。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灾害性质、影响范围、灾害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报告要简明扼要、迅速准确。
发生较大以上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有关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单位)必须在灾害发生后30分钟内通过电话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灾害简要情况,并通报灾害可能涉及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及市应急办、市三防办、市气象局等市有关部门(单位);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将灾害信息书面报告市委、市政府,通报灾害可能涉及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单位)。对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影响比较敏感的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可特事特办,不受报送分级限制。
(2)信息共享
市气象台负责发布气象灾害监测预报信息,市三防办、市规划国土委、市人居环境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卫生计生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水务局、市城管局、市应急办以及铁道、电力、海洋等有关部门与市气象台建立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灾情互通共享机制,实现灾情、险情等信息的及时通报、实时共享。
3.2.2 应急响应
(1)响应启动
按照气象灾害程度、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程度和范围,市有关部门、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各街道和社区按照其职责启动应急响应。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四个等级。
Ⅰ级应急响应(特别重大)
市气象台发布Ⅰ级预警(台风红色预警信号、大风红色预警信号)后,或市气象台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信号,且3小时内降雨量已达240毫米时,市有关部门、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各街道和社区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Ⅱ级应急响应(重大)
市气象台发布Ⅱ级预警(台风橙色预警信号、高温红色预警信号、大雾红色预警信号、灰霾红色预警信号、寒冷红色预警信号、大风橙色预警信号)后,或市气象台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信号,且3小时内降雨量已达200毫米时,市有关部门、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各街道和社区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Ⅲ级应急响应(较大)
市气象台发布Ⅲ级预警(台风黄色预警信号、暴雨红色预警信号、高温橙色预警信号、大雾橙色预警信号、灰霾橙色预警信号、寒冷橙色预警信号、大风黄色预警信号、冰雹预警信号)后,市有关部门、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各街道和社区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Ⅳ级应急响应(一般)
市气象台发布Ⅳ级预警(台风蓝色预警信号、台风白色预警信号、暴雨橙色预警信号、暴雨黄色预警信号、雷电预警信号、高温黄色预警信号、大雾黄色预警信号、灰霾黄色预警信号、寒冷黄色预警信号、大风蓝色预警信号、干旱预警信号、火险预警信号)后,各街道和社区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深圳实行气象灾害分区预警,预警信号发布的最小单元为街道,市气象台在任一区域(区或街道)发布台风、暴雨预警信号,全市按最高级别预警启动应急响应;同时发生两种或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市气象台分别发布了不同级别预警,按照最高级别预警启动应急响应;同时发生两种或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均未达到预警标准,但可能或者已经造成损失和影响时,根据不同程度的损失和影响,在综合评估基础上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3)分灾种响应
启动应急响应后,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值班,密切监视灾情,针对不同气象灾害种类及其影响程度,采取应急响应措施和行动。各类气象灾害分级响应措施详见附录(一)。
3.2.3 处置措施
市气象台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市有关部门、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各街道应根据不同天气气候事件种类、预警等级,启动相应预案,采取联动措施。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及时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灾害,组织公共设施的抢修和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
3.2.4 响应升级
(1)因气象灾害影响加重,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升级,或者气象灾害次生或衍生出其它气象灾害,已经采取的应急措施不足以控制事态发展,需由多个部门(单位)增援参与应急处置的,应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2)当气象灾害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本市控制能力,需要广东省、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或国家气象局提供援助和支持的,由市委、市政府报请省委、省政府或党中央、国务院协调相关资源和力量参与事件处置。
(3)当上级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力量到达现场时,应急处置指挥权相应上移,各成员单位全力配合行动。
3.2.5 社会动员
根据气象灾害的危险程度、波及范围、人员伤亡等情况和应对工作需要,市、区(新区)两级政府可动员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力量,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灾害防御、紧急救援、自救互救、秩序维护、后勤保障、医疗救助、卫生防疫、恢复重建、心理疏导等处置工作。
3.2.6 信息发布
当发生气象灾害时,市有关部门应通过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发布相关信息,并通过官方网站、政务微博、微信等渠道有效发布,信息发布要统一、快速、规范。
市气象台负责发布灾害性天气监测实况和发展趋势信息,市有关部门根据其应急职责发布处置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信息,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由国家和省的行政机关授权发布的,从其规定。
3.2.7 应急结束
气象灾害事件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变更或解除灾害预警信息,相应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
3.3 后期处置
3.3.1 善后处置
受气象灾害影响地区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应当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和实施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
3.3.2 社会救助
民政部门负责统筹气象灾害社会救助工作,按照政府救济和社会救助相结合的原则,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工作,会同市有关部门(单位)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和发放,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红十字会、慈善会等人民团体、社会公益型团体和组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开展互助互济和救灾捐赠活动。
3.3.3 保险
市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应当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鼓励保险公司开展产品和服务创新,针对不同群体和人员的需求,开发保额适度、保障层次多样、服务便捷的险种,扩大灾害保险的覆盖面和服务范围,增强企事业单位和公民抵御灾害和事故的能力,形成全社会共担风险机制。
鼓励气象灾害多发地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购买财产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从事高风险活动的企业购买财产保险,并为其员工购买人身意外保险;鼓励保险行业开展防灾减灾风险管理研究,建立灾害信息数据库,形成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
3.3.4 调查评估
市气象局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及气象灾害的起因、性质、影响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与总结,分析气象灾害应对处置工作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由市民政局会同有关单位开展灾情核定工作。
3.3.5 恢复与重建
气象灾害处置工作结束后,受到气象灾害影响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应结合调查评估情况,立即组织制定恢复与重建计划,及时恢复社会秩序,修复受损的城市基础设施。
4 应急保障
4.1 人力资源保障
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各应急救援职能部门平时要不断加强各项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并通过经常性的培训、演练提高救援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
积极发挥共青团、义工联、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的作用,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以及志愿者等经过一定的应急救援技能培训后,参与气象灾害的应急救援、善后处置、宣传教育等工作。
4.2 经费保障
市、区(新区)两级政府应当采取财政措施,保障气象灾害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经费需要,并建立资金快速拨付机制。
4.3 物资保障
根据本市不同区域气象灾害的种类、频率和特点,按照实物储备与商业储备相结合、生产能力与技术储备相结合、政府采购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分区域、分部门合理储备一定数量的应急物资,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
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居民家庭储备基本应急物资和生活必需品。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气象灾害提供物资捐赠和支持。
4.4 人员防护保障
4.4.1 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各街道和社区应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地转移或疏散到应急避难场所或其他安全地带。
4.4.2 在处置气象灾害过程中,相关单位应充分考虑对人员造成危害的可能性和所有危害种类,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应急救援方案,配备先进适用、安全可靠的安全防护设备,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4.5 通信和信息保障
市经贸信息委牵头负责,会同各相关单位建立和完善通讯网络,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提供多样化、高效率的通讯方式,确保应急处置过程中通信畅通。
4.6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单位)负责本辖区、本行业、本领域的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灾时由市民政局统一协调使用和管理应急避难场所。
4.7 科技支撑保障
针对我市的气象灾害风险特点,鼓励和支持有关科研教学单位、学术团体和个人,开展气象灾害预报、预警和应急处置技术与方法研究,做好气象灾害应急技术储备。
5 监督管理
5.1 宣传教育
5.1.1 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市气象局应当开展气象灾害应急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能力。
5.1.2 各类学校应当把气象灾害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气象灾害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5.1.3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以及安全实景模拟教育基地等多种载体,开展气象应急宣传教育。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气象灾害预防和应对、自救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5.2 培训
市气象局每年定期或不定期举办气象灾害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培训班,提高其专业救援能力和安全防护技能。
开展应急志愿者培训工作,使其掌握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和气象灾害应对基本技能,增强现场组织、自救互救以及配合专业救援队伍开展工作的能力。
5.3 责任追究
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市应对自然灾害救助的应急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自然灾害救济工作规定》、《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深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全面履行职能,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作为应急救助的首要任务,确保受灾地区群众基本生活。
(2)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加强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中的协作和配合,形成指挥统一、分工明确、协调有序、配合密切、运转高效的应急救助机制。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由市政府统一协调,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主管。
(3)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坚持政府引导、社会互助,实现灾民自救、社会参与,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事件造成人员伤亡,需要实施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可参照本预案执行。
2 组织分工
2.1组织体系
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是处置我市突发公共事件的领导机构。市政府成立深圳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以下简称市协调机构),组织协调市政府各有关单位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应急委相关成员单位(参见2.3)的负责同志分别为市协调机构成员。
2.2市协调机构
市协调机构由分管民政工作的市领导任主任,分管民政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民政局局长任副主任。
市协调机构主要职责是:
(1)负责组织、领导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部署救助准备措施;
(2)监督检查救助应急工作人、财、物的落实情况;
(3)检查、指导区级应急救助指挥工作;
(4)根据灾情派出灾害救助工作现场领导小组,实施靠前指挥;
(5)决定请求中央和省的支援;
(6)研究解决救灾应急工作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市协调机构在市民政局设立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协调机构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民政局分管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局领导担任。
市协调机构办公室作为市协调机构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全市自然灾害救助、灾后重建及有关防灾减灾工作。
2.3成员单位
市协调机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市协调机构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主要工作职责分工如下:
(1)市民政局:承担市协调机构办公室相关职责。负责编制和修订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核定、报告全市灾情;负责灾时指导应急避难场所的开放和管理;协调、指导做好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慰问以及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会同市财政部门联合向上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申请救灾补助资金,根据灾区申请和有关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分配和管理救灾款物;组织指导救灾捐赠,视情况组织开展跨区域的救灾捐赠活动,统一分配全市性救灾捐赠款物和市本级接收的救灾捐赠款物;指导做好民房恢复重建;储备市级灾害救助物资;统筹指导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2)市应急办(市地震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参与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地震灾情速报、开展地震监测及趋势分析,提出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指导地震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地震灾害调查及损失评估并提出救灾意见;参与地震灾区恢复重建工作。
(3)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救灾工作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4)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制定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计划和政策;安排重大防灾及灾后重建基建项目,协调落实建设资金。
(5)市经贸信息委: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做好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更新、调拨和紧急供应;组织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爆发流行;组织开展灾后农牧渔业查灾、生产恢复和自救工作;配合协调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督促指导有关企业尽快恢复受破坏的无线电通信设施;指导、协调、监督电力运营企业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尽快恢复电网运行,及时修复损毁的电力设施,保障灾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电力供应;负责组织、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尽快恢复受损毁的通信设施,建立有线与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保证灾害救助全程通信畅通。必要时,启动应急卫星等无线通信系统和终端设备,保障应急无线电通信业务频率的正常使用。
(6)市财政委:负责救灾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等应急资金保障工作;会同市民政部门联合向上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申请救灾补助资金;根据灾区申请和有关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及时对救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保证救灾资金迅速到位。
(7)市规划国土委(市海洋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编制市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组织突发地质灾害应急调查;会同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市相关职能部门建立完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和群测群防体系;组织开展海洋防灾减灾工作,及时转发国家海洋局关于我市沿海海啸灾害的预测预警信息;组织编制灾后城市重建规划;协助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工作;按规定优先办理灾后重建用地审批手续。
(8)市人居环境委:负责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市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牵头协调一般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和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灾区环境监测、监控与评估工作;会同市卫生部门做好灾区饮用水环境的监测监督,指导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
(9)市交通运输委: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抢修损毁的.轨道、道路、港口、水运、空港、货运等设施;组织协调运力,做好抢险救灾人员、物资以及撤离人员的紧急运输工作;负责督促和协调有关交通运输企业,做好灾后隐患排查和安全生产工作。
(10)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合理调配医疗卫生资源,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做好灾区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加强灾区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做好公共卫生事件中的应急救助工作。
(11)市公安局(消防监督管理局、交通警察局):负责灾区的治安秩序维护,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的紧急转移工作;做好灾区交通管制和疏导工作,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查处散布谣言、制造恐慌的违法行为;督促有关企业灾后清除消防安全隐患;协助民政部门做好遇难人员信息核对;组织、指导开展治安、消防、交通等方面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演练工作。
(12)市文体旅游局(市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指导在深各旅游景点、文体场馆、酒店及相关企业和单位做好游客的安全疏散工作;指导文化和体育场所开放,协助安置受灾群众;负责指导有关企业、单位做好灾后的隐患排查和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络,按照国家标准建立应急广播体系。
(13)市住房建设局:负责协调、指导灾区房屋建筑和附属设施监测、处置、鉴定评估;负责灾后重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督促指导受灾建设项目施工企业做好灾后隐患排查和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城市燃气(天然气)的抢险、抢修工作。
(14)市水务局:负责组织水情、汛情监测以及洪涝灾害处置工作;组织指导水利工程设施和城市供水工程设施抢修工作;负责核定水务灾害损失。
(15)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负责加强灾区市场监管,保障受灾期间市场物资供应和价格稳定,维护灾区市场秩序;负责依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救灾物资违法行为;负责食品安全应对处置和食品安全案件查处工作;负责灾区药品及相关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管,确保灾区药品安全;督促、指导有关企业做好灾后隐患排查和安全生产工作。
(16)市统计局:负责协助有关单位按照民政部、国家统计局制订的《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整理、上报工作;向有关单位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17)市城管局:督促有关管理单位加强户外广告设施、城市照明设施的检查和加固;加强对所管辖区域树木、设施的排查,及时加固或清除影响安全的树木、设施;负责公园和景区绿化地冲毁、流沙、滑坡、人行道树木断枝等险情的协调处理;组织指导森林防火工作,组织、协调森林消防队伍;核定林业因灾损失情况。
(18)市气象局:负责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为防灾抗灾救灾提供服务;组织对重大气象灾害的调查、评估、鉴定、发布及宣传工作。
(19)市法制办:负责灾害救助涉及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审核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规范性文件审查,为事故处理提供法律意见。
(20)市金融办:负责协调做好自然灾害发生时金融市场的安全和稳定工作;协调驻深金融监管部门出台并落实有关抗灾救灾金融扶持政策。
(21)市安监局:负责指导、协调因自然灾害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防范次生灾害;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
(22)市口岸办:负责协调各口岸正常通关秩序;组织各口岸灾后的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
(23)市外办(市港澳办):参与处理在深受灾外国人及港澳人员救助等重要事项,协助市民政局接收、管理、分配外国和港澳地区救灾捐赠款物。
(24)市台办:协调处理在深受灾台湾地区居民救助等重要事项,协助市民政局接收、管理、分配台湾地区救灾捐赠款物。
(25)市司法局:负责灾区司法行政系统特殊单位及群体的监控和安置;为受灾群众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服务。
(26)市教育局:负责协调、指导灾区做好灾后学校(不含技工学校)、托幼机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以及复学工作;协助有关单位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负责组织和指导在校师生安全疏散;组织指导学校学生、幼儿进行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演练工作;按分工组织落实学校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
(27)市人力资源保障局:负责协调、指导灾区做好灾后技工学校复学工作;监督管理技工学校校舍和附属设施灾后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协助有关单位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督导技工学校组织在校师生安全疏散;组织、指导对技校学生进行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演练工作。
(28)市监察局:负责监察相关单位及人员救灾职责履行情况;监督救灾物资、资金的使用;调查处理应急处置工作中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
(29)团市委:组织志愿者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心理辅导等工作。
(30)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按照自然灾害救助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建立健全相应的自然灾害救助领导机构,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协调本区域内的灾害应急救助工作,完善本区域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配合灾区现场指挥部和市直有关部门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按要求核定和上报灾情信息;推进各项防灾减灾宣传和教育工作。
(31)深圳海事局(深圳海上搜救中心):组织海难搜寻救助、海上救助与抢险打捞、船舶污染等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水上交通管制工作,维护水上交通秩序。
(32)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组织实施综合应急救援和消防应急抢险救灾工作。
(33)深圳警备区:负责组织协调驻深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34)武警深圳市支队、市公安边防支队、边防六支队、边防机动支队:负责保护重要目标安全,解救、转移和疏散受灾人员;抢救、运送重要物资;参加疫区封控;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参与处置因灾害事故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35)深圳报业集团、深圳广电集团:负责及时、准确报道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协助做好救灾法规、政策及防灾减灾科普知识的宣传工作。
(36)市红十字会:负责在救灾救助中组织志愿者和社会力量,依法开展救灾募捐和灾害救助活动;参与救灾和伤病员的救治(含灾民、伤员的心理救援);根据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参与灾后重建工作。
(37)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负责组织、指导因灾损毁电力设施的恢复和电力调度以及电力设施的抢险、抢修工作,保障受灾期间电力供应。
2.4专家委员会
市协调机构设立专家委员会,对全市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
2.5各区(新区)协调机构
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参照市做法,建立健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以下简称区协调机构),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做好救助工作。
3 预警报告
3.1预报预警
3.1.1市协调机构各成员单位按照深圳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做好各类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预警工作。
3.1.2市协调机构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预警信息、上级民政部门发布的灾情信息,结合受影响区域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视情组织实施必要的应急救助措施。
3.2灾情报告
3.2.1市协调机构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收集和提供灾害发生、发展、损失以及防御等情况,及时向市协调机构办公室报告。市协调机构办公室根据相关灾情报告,向市协调机构建议启动应急响应机制。
3.2.2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民政部门对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自然灾害,按照民政部、国家统计局印发的《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共享工作。
4 应急处置
4.1先期处置
自然灾害发生后,灾害所在地政府(新区管委会)立即组织力量开展先期救助工作:控制并监测灾害现场,防止灾害继续扩大;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和工作人员,营救并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开放灾区附近的安全应急避难场所,集中安置受灾群众,提供衣、食、住、医等基本生活救助服务;维护好灾害现场和救助场所内秩序;按要求收集并报告灾情信息。
4.2响应启动
当自然灾害影响进一步扩大,根据一次自然灾害过程造成影响的危害程度,按照我市自然灾害救助Ⅰ级(特别重大灾害)、Ⅱ级(重大灾害)、Ш级(较大灾害)、Ⅳ级(一般灾害)应急响应标准,启动应急救助响应。对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区(新区)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启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1)Ⅰ级、Ⅱ级响应。我市发生特别重大灾害和重大灾害,国家、省减灾委分别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发布启动应急救助响应指令。市协调机构及相关单位在国家、省减灾委的统一指导、协调下,组织做好应急救助工作。
(2)Ш级响应。我市发生较大自然灾害或接到较大灾害灾情报告后,市协调机构办公室立即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和专家,综合评估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认为灾情达到应急救助Ш级响应启动标准的,由市协调机构办公室报协调机构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审核同意后,向市协调机构提出启动Ш级响应的建议,市协调机构主任决定启动Ш级响应。市协调机构办公室向有关单位发布启动应急响应程序的指令。
(3)Ⅳ级响应。我市发生一般自然灾害,受灾区协调机构立即组织本区有关单位和专家分析研判,并根据灾情研判情况报请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应急响应程序的指令。
4.3响应措施
4.3.1发生一般自然灾害(Ⅳ级),由受灾区域的区协调机构组织协调区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执行以下响应措施:
(1)区协调机构组织区有关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制定具体灾害救助措施;根据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需要,成立区级灾害救助现场工作组,具体负责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和相关善后处置工作;发动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按要求核查灾情,向市协调机构和本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报告灾情;根据灾情的核定情况,协调本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或财政部门下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协调区政府(新区管委会)领导慰问受灾群众;灾情稳定后,组织开展评估、核定损失等工作。
(2)市协调机构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并报告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指导、协调、督促各区(新区)落实各项自然灾害救助措施;根据区(新区)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协调调拨市级基本生活救助物资和生活补助资金。
4.3.2发生较大自然灾害(Ш级),由市协调机构组织协调市层面有关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在执行Ⅳ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执行以下响应措施:
(1)市协调机构办公室组织市有关成员单位和专家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根据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需要,成立市级灾害救助现场工作组,具体负责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和善后处置工作;视灾害情况,协调市领导带队前往灾区了解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灾情稳定后,指导、协调各区(新区)评估、核定灾害损失情况,汇总上报灾情信息。
(2)市协调机构各成员单位按照市协调机构办公室灾情统计需求,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按要求向市协调机构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
(3)市财政部门、民政部门根据灾区政府(新区管委会)申请和有关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视灾情向上级民政、财政部门申请救灾补助资金。
(4)市民政部门会同区民政部门,全力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工作;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广泛发动和协调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规定,收集、汇总、统计灾情数据,及时做好灾情信息报送工作。
(5)公安部门加强灾区社会治安、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军队、武警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和市政府请求,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市政府运输、发送救灾物资。
(6)卫生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规划国土部门协助准备灾区地理信息,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市住房建设部门协助准备灾区范围内工地信息数据。
(8)交通运输部门协助运送救灾物资、救援设施设备,将受灾群众运送至指定的安全救助区域。
(9)市协调机构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3.3发生特别重大灾害(Ⅰ级)和重大灾害(Ⅱ级),在国家、省减灾委的统一指导、协调下,市协调机构组织市、区(新区)各有关单位,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在执行Ш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执行以下响应措施:
(1)市协调机构办公室协调市、区(新区)有关单位、专家参与国家或省组织召开的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救灾支持措施;协调市领导与国家、省派出的工作组领导前往灾区了解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在国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或决定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时,组织、协调市、区有关单位按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要求,全面统计上报我市灾害损失情况。
(2)市民政部门视情况组织开展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建立救灾捐赠平台,引导社会捐赠资源与灾区需求有效对接;指导、监督各级民政部门接收、使用、管理社会捐赠款物;引导社会力量进一步做好群众安置、情绪疏导以及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等救助工作。
(3)市协调机构有关成员单位按照工作职责,进一步加强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和新闻报道;按照国家、省救灾工作有关要求,落实各项救助措施。
4.4响应终止
灾情稳定,救助应急工作结束,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经减轻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宣布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
4.5信息发布
4.5.1自然灾害中有关人员伤亡情况、受灾损失数据的相关报道和信息发布,应按照市政府新闻发布及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有关信息发布的渠道和口径统一办理。
4.5.2重大灾情及救灾救助情况应由市政府审核后发布。
4.5.3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受灾的基本情况、抗灾救灾的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需要说明的其它问题等。
4.5.4信息发布可采取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方式。
5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原则上,较大和一般自然灾害的救助和恢复重建资金由区财政解决,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的救助和恢复重建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分担。
5.1过渡期生活救助
5.1.1特别重大、重大灾害发生后,市协调机构办公室组织市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害发生地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5.1.2市财政部门和市民政部门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市、区两级民政部门指导灾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5.1.3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协助筹集救灾款物。
5.1.4灾害发生半年后生活仍然有困难的灾民,符合条件的可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救助。
5.1.5市协调机构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在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
5.2冬春救助
5.2.1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政府(新区管委会)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由区级民政部门按照冬春生活救助有关要求,核查、确认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政府(新区管委会)财政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5.2.2根据受灾区域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或区(新区)民政部门提出的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市财政和民政部门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中央、省、市三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5.3恢复重建
5.3.1恢复重建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倒损住房重建工作由市规划国土部门统一规划,市住房建设等部门共同参与,由相关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负责组织统一实施。
5.3.2重建资金可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科学安排项目选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5.3.3市民政部门根据各区(新区)民政部门对灾后倒损住房的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帐。受灾区(新区)民政部门在灾情稳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倒房情况报市民政部门。
5.3.4市民政部门联合市财政部门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下拨重建补助资金。
5.3.5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灾后重建工作。
5.4保险赔付
充分发挥巨灾保险的灾害风险转移和损失补偿作用,由市民政部门和市金融管理部门会同保险监管部门,协调巨灾保险承保公司、再保险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及时对受灾群众开展保险理赔服务工作。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市各相关单位要为保险理赔工作提供便利。
6 保障措施
6.1人力保障
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各类自然灾害专业救援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建立涵盖各领域的专家队伍,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提供专业技术保障。加强灾害信息员培训工作,建立健全覆盖市、区、街道、社区四级的灾害信息员队伍网络。鼓励社区和企事业单位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灾害信息员。各部门和单位视情况给予灾害信息员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费用补贴。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6.2资金保障
6.2.1财政部门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范,对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给予相应资金支持。
6.2.2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6.2.3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监察、审计部门依法对捐赠救灾款物的拨付和使用等情况进行监察和审计,并及时向社会公开监察和审计结果。
6.2.4鼓励保险公司开展产品和服务创新,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提供保险服务。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商业保险和参加互助保险,建立以巨灾保险为代表的风险分担机制。
6.3物资保障
6.3.1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加强全市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建设,对救灾物资和储备库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6.3.2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储备仓库和社会捐赠接收站(点),通过实物储备和商业代储等多种方式,储备本级自然灾害救助物资,满足各类灾害事故的救助需求。
6.3.3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根据工作实际,建立救灾物资代储制度和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采购和紧急调拨、运输制度。
6.3.4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家庭储备基本的自然灾害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6.4设施保障
6.4.1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根据《深圳市应急避难场所专项规划》,加快推进应急避难场所规范化建设,在应急避难场所设置统一、规范标志,储备必要物资,提供必要医疗条件。要加强紧急情况下的综合运输管理,建立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运输保障系统、社会交通运输工具征用机制和应急救助“绿色通道”机制,实现全市及各区(新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交通运输的统一指挥调度。铁路、公路、水运、航空部门(单位)要确保自然灾害救助人员和受灾人员、救助物资、救助设备优先运输。
6.4.2市民政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分别负责指导和检查室内、室外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管理工作。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落实避难场所建设、日常管理、维护等有关工作。自然灾害发生后,由民政部门统一协调使用和管理自然灾害应急避难场所。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对避难场所的日常运营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鼓励采用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保证避难场所灾时的安全运营、物资供应和志愿者服务保障。
6.5通信保障
6.5.1市经贸信息委等有关单位依法保障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以及受灾区域的通信畅通。
6.5.2加强市、区、街道三级自然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建立自然灾害信息共享机制,确保各相关单位及时准确掌握自然灾害信息。
6.6社会动员保障
6.6.1建立健全救灾捐赠管理政策,规范救灾捐赠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等各工作环节。完善灾害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6.6.2支持引导具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的社会机构参与抢险救灾、转移安置、灾情核查评估、灾区需求评估、灾后恢复重建等灾害救助相关工作,进一步完善社会力量参与防灾减灾救灾的工作预案和操作流程。政府有关部门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有关社会组织承接和参与防灾减灾相关工作。
7 监督管理
7.1预案演练
市协调机构办公室负责制定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演练方案,定期组织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演练。
7.2宣教培训
各区(新区)、各有关部门利用“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积极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活动,增强公众防灾减灾意识。积极推进减灾示范社区建设,组织开展社区防灾减灾培训。
7.3责任与奖惩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和虚报、瞒报灾情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8 附则
8.1术语解释
8.1.1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高温、低温冷冻、雪、沙尘暴、重度灰霾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以及森林病虫害和森林火灾等。
8.1.2本预案所称灾情信息是指灾害已经发生,在其发生、发展过程中及结束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救灾情况。
8.1.3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预报预警是指气象、水文、海洋、地震、国土等部门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人口、自然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对灾害可能影响的地区和人口数量等损失情况做出的分析、评估和预警。
8.1.4本预案中涉及到数量描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8.2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负责制定本区(新区)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8.3本预案涉及的职能部门,如因机构改革等原因发生职能转移,该职能自然划转,由承担原职能的新部门负责。
8.4本预案将根据实施中发现的问题适时修订、补充。
8.5本预案由市协调机构办公室制定、修改和解释。
8.6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武清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依法有序、专兼结合”的工作原则,规范气象灾害应对工作,建立健全统一指挥、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提高应对气象灾害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者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天津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武清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1.3.1本预案是本区应对气象灾害的区级专项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暴雨、暴雪、寒潮、大风、台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冰冻、大雾、霾、道路结冰等气象灾害事件的应急处置。
1.3.2因气象因素引发的水旱、地质、洪涝、森林火灾等灾害或道路交通、安全生产等事故,其应急处置按相关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气象应急服务工作按本预案规定执行。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2.1.1成立武清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区政府分管气象工作副区长任总指挥,气象局局长任副总指挥。
2.1.2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市、区关于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决策部署,组织指挥全区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召开全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联席会,制定专项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气象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装备的落实和管理工作;督促、检查、指导全区气象灾害防御和救助工作,开展专业应急训练、演练和宣传教育工作等。
2.2办事机构
2.2.1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气象局,区气象局局长任主任,是区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
2.2.2主要职责:负责《武清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组织实施,检查、督促镇街园区及相关单位配套预案的制定和各项应急准备、预防控制工作的落实,并承担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因气象因素引发或可能引发其他灾害事故时,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分析会商,就监测预警行动、预防控制措施、抢险救援工作提出对策建议,组织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提供气象服务。
2.2.3 成员单位
(1)区气象局:承担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全部工作职责。组织开展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及时对灾害性天气气候进行监测、预测、预报,制作、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负责协助开展因气象因素引发其他灾害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有效的气象信息服务;根据应对灾情的需要,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2)公安武清分局:负责维护受气象灾害影响地区社会治安;加强对事故易发、多发路段的监控,做好交通疏导及运送应急物资、人员的车辆的秩序维护工作;按有关预案规定牵头负责因气象因素引发的道路交通安全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区农委:牵头负责农畜业生产及相关设施对各类气象灾害的防御、应急处置工作;负责评估因灾损失情况,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对受灾农户给予技术指导和服务,帮助其尽快恢复生产。
(4)区水务局:负责水、旱、城区排水防御气象灾害相关设施的建设和抢修工作,并加强灾情监控;依据相关预案规定牵头负责因气象灾害引发的水、旱、城区排水等灾害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5)区林业局:负责加强对辖区范围内易发生森林火情地区及相关设施的监控,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处置;依据相关预案规定牵头负责因气象灾害引发的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工作。
(6)区市容园林委:根据气象部门提供的气象信息,加强户外大型广告牌、灯光照明及相关设施的监督检查,严防安全事故发生;负责行道树的防风修枝,及时清理影响交通的树木;加强清融雪物资、设备的管理,并依据相关预案规定牵头组织做好城区道路的清融雪工作。
(7)区安监局:负责全区高危行业和重点部位因气象灾害可能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的预警工作,及时组织排查安全隐患;依据相关预案规定牵头负责因气象灾害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8)区教育局:负责落实全区各学校灾前预防和灾害防御的措施任务,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因灾毁坏校舍的恢复重建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在校师生关于气象灾害防御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安全疏散演练等活动;按要求做好学生停、复课的组织安排工作。
(9)区建委:负责保障市政公用设施的'正常运行;负责组织并指导受损市政公用设施的抢险抢修和灾后的恢复重建;及时组织做好建筑工地和危险建筑物的安全防范;依据相关应急预案规定牵头负责因气象因素引发的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0)区交通局:负责尽快恢复因气象灾害被破坏的公路及相关设施,保障主干道和重要公路的畅通;负责运营单位安全运行保障工作,并组织运力做好抢险救援人员、物资和灾民疏散运输工作。
(11)区国土局:根据气象部门提供的气象信息,负责组织落实对易发生地质灾害地区及相关设施等所采取的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
(12)区房管局:根据气象部门提供的气象信息,会同有关乡镇街、部门组织做好危房鉴定和解危工作,并指导帮助开展灾后重建。
(13)区供电公司:负责辖区供电设备的正常运行,配备足够的应急抢修队伍和物资,及时修复电力故障。
(14)区联通公司、区移动公司、区电信公司:负责提供应急工作所需的通信资源;气象灾害发生时,尽快采取措施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重要气象信息传递、报送和救灾工作通信线路的畅通;负责灾害事故应急处置现场的通信保障。
(15)区环保局:负责做好因气象因素引发的环境污染监测工作,及时报送相关信息,并提出防控、消除污染的措施建议。
(16)区民政局:组织开展灾情相关信息的核查、评估和上报工作;负责救灾物资的组织、调拨和供应工作;会同有关乡镇街做好受气象灾害影响民众的转移安置、生活救济、损毁房屋重建等工作。
(17)区财政局:保障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及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18)区卫生局:负责因气象因素引发灾害事故致伤病人员的医疗救治,及时开展灾区传染病疫情监测,实施卫生防疫措施,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和蔓延。
(19)区发改委:负责应急储备物资的综合管理;组织粮油保障供应;积极争取和安排各类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组织协调救灾和灾后重建物资的生产和供应;加强市场物价监督检查,采取必要措施保持市场价格稳定。
(20)区商务委:负责灾区肉、蛋、菜及其他重要生活必需品和成品油等重要物资的市场供应;加强市场监测,做好市场调控。
(21)区新闻中心:负责组织播发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监测、预测预报、警报等信息;遇有突发重大气象灾害时,及时插播预警信息;负责有关广播电视宣传动员和新闻报道工作。
(22)其他未列入本预案的部门和单位,根据需要经区应急办协调,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支持。
2.3应急专家组
区指挥部聘请有关专家组成气象灾害应急专家组,为本区中长期气象灾害应急体系建设规划、气象灾害发生发展趋势研究、气象灾害应对措施等提供意见和建议。根据需要,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2.4 基层应急机构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要成立气象灾害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并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主要职责:负责辖区气象灾害应对工作的组织实施,协助气象部门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联络、信息传递、灾情报告和灾情调查等工作。辖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要明确责任人,协助属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气象灾害应对工作。
2.5企事业单位应急机构
各企事业单位要明确责任人,负责本单位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组建救援队伍、落实应急物资器材、组织应急训练演练。
3监测与预警
3.l监测预报
3.1.1监测预报体系
①区气象部门负责建立完善以自动观测为主的区域气象自动监测网络,对现有乡镇自动气象站进行升级改造,在农业重点区域建设土壤水份自动观测站,在中小河流建设自动气象观测站。
②各镇街要建立以社区、村镇为基础的气象灾害调查收集网络,确定人员,协助气象、民政等有关部门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联络、信息传递、灾害报告和灾情调查等工作。
3.1.2 信息共享
气象部门及时发布气象灾害监测预报,并与区公安、民政、环保、国土房管、交通、铁路、水务、农业、卫生、安监、林业、电力、保险等相关部门建立相应的气象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会商分析制度和应急联动联防机制,实现相关灾情、险情等信息的实时共享。
3.1.3 灾害普查
各相关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建立以社区、村为基础的气象灾害调查收集网络。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根据气象灾害的严重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综合预评估分析确定预警级别。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气象灾害预警分级标准详见附件1。
(1)一级预警
发布了暴雨、暴雪、寒潮、陆地大风、沙尘暴、高温、干旱、雷电、冰雹、大雾、霾、道路结冰红色预警信号,或者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和影响。
(2)二级预警
发布了暴雨、暴雪、寒潮、陆地大风、沙尘暴、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霾、道路结冰橙色预警信号,或者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
(3)三级预警
发布了暴雨、暴雪、寒潮、陆地大风、沙尘暴、高温、雷电、霜冻、大雾、霾、道路结冰黄色预警信号,或者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较大损失和影响。
(4)四级预警
发布了暴雨、暴雪、寒潮、陆地大风、霜冻蓝色预警信号,或者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一定损失和影响。
3.2.2预警发布
(1)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的原则,由区气象部门发布和解除,并报区应急指挥中心。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制作和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2)区气象部门负责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的建立和管理,并充分利用各类传播媒体和传播手段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区委宣传部、通信企业积极协同做好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作。各种媒体要无偿发布预警信息并大力宣传气象防灾减灾应急避险常识。
(3)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和建委、交通、农业、教育、旅游等部门,要在学校、车站、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高速公路、国道及其他重要干道,易受气象灾害影响的桥梁、涵洞、弯道、坡路等重点路段,以及农村等,建立起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接收设施,并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转。对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4)气象部门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前,要及时通知相关地方和部门,并根据具体情况提前公告。
3.2.3 预警行动
(1)区气象局要密切关注气象变化情况,及时通报各镇街、园区及相关单位,组织专家进行分析会商,对预防控制措施提出针对性建议。
(2)各镇街、园区及有关单位要尽快排查本地区、本部门风险隐患,落实预防控制措施,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3)各镇街、园区要确定专人,协助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联络、信息传递、灾害报告和灾情调查等工作。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有关部门应按照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规定,及时、准确地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气象灾害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信息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信息来源、时间、地点、事件性质、损害程度、已采取的措施、可能发展的趋势等。区指挥部办公室要向区应急指挥中心和有关部门通报气象灾害信息。
4.2 先期处置
接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或气象灾害发生后,事发地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要迅速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积极组织开展防灾、抗灾、救灾行动,确保社会稳定和电力、供水、排水、供气、供热、通信、市政等设施正常运行,组织本辖区有关部门采取应急行动,并及时向区政府报告。事发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他组织要按照当地政府的要求,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4.3 响应分级
根据气象灾害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处置能力,本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实行三级响应。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发布不同预警级别时,按照最高预警级别灾种启动应急响应。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均没有达到预警标准,但可能或已经造成损失和影响时,根据不同程度的损失和影响在综合评估基础上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4.3.1 Ⅰ级响应
发布一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雷电、冰雹预警除外);气象灾害涉及2个及以上镇街且呈现向全区或周边扩散态势,需区人民政府统一指挥进行应急救援行动或需请求市政府支援、协调;气象灾害后果已经或者将要造成人员特别重大伤亡、经济特别重大损失或特别重大危害;市政府已经启动Ⅱ级或Ⅰ级应急响应。
根据气象灾害程度和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等,由区指挥部办公室向区指挥部报告,由总指挥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4.3.2 Ⅱ级响应
发布二级或三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雷电、冰雹预警和高温、霜冻、大雾、霾、道路结冰黄色预警除外);气象灾害涉及2个及以上镇街或超出区政府处置能力,需市人民政府组织力量处置;气象灾害后果已经或将要造成人员重大伤亡、经济重大损失或重大危害;市政府已经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根据气象灾害程度和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等,由区指挥部办公室向区指挥部报告,由副总指挥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4.3.3 Ⅲ级响应
发布四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高温、霜冻、大雾、霾、道路结冰黄色预警信息,雷电、冰雹各级预警信息;气象灾害后果已经或将要造成一定人员伤亡、较大经济损失或较大危害;市政府已经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根据气象灾害程度和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等,有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部门自动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将应急响应情况报区指挥部办公室。
4.4 处置措施
4.4.1 Ⅰ级响应
(1)区指挥部总指挥部署防范和应对气象灾害工作。根据区指挥部办公室提供的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意见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区指挥部成员单位提出各自防御对策。区指挥部形成应对气象灾害决策建议,上报区政府。
(2)区指挥部在区政府的统一指挥下,迅速组织救援队伍,启动救援装备、物资,展开抢险救援工作,并由区指挥部负责人分别带领相关部门,赴灾情严重地区指挥防灾救灾工作。
(3)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时启动本部门气象灾害应急保障预案,根据各自应对气象灾害职责分工迅速开展工作。
(4)由区人民政府向市政府报告气象灾害发展动态,必要时请求支援。
(5)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迅速赶赴事发现场,组织本地有关部门、专业救援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4.4.2 Ⅱ级响应
(1)区指挥部根据各成员单位灾害预警及防灾救灾进展情况,研究部署抢险救灾防御重点和对策,上报总指挥,重要情况要向区政府报告。
(2)区指挥部加强统一指挥,派出工作组赶赴重灾区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协调有关部门筹集、调运防灾救灾资金和物资,维护灾区的社会稳定。
(3)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加强值守,及时启动本部门气象灾害应急保障预案,按照职责分工迅速开展工作,密切监视灾情发展变化,随时做好增援准备。
(4)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迅速赶赴事发现场,组织本地有关部门、专业救援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4.4.3 Ⅲ级响应
(1)相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成员单位研究部署抢险救灾防御重点和对策,并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2)区指挥部做好指挥协调抢险救灾工作的相关准备。
(3)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加强值守,及时启动本部门气象灾害应急保障预案,按照职责分工迅速开展工作,密切监视灾情发展变化,随时做好增援准备。
(4)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视气象灾害影响程度和发展态势赶赴事发现场,组织本地有关部门、专业救援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流程图见附件2。
4.5 分灾种响应
当启动应急响应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值守,密切监视灾情,针对不同气象灾害种类及其影响程度,积极采取应急响应措施和行动。新闻媒体按要求随时播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应急处置相关措施。
气象灾害分灾种响应详见附件3。
4.6 现场处置
气象灾害现场应急处置一般由灾害发生地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救治伤员、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及时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灾害,组织公共设施抢修和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根据气象灾害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区指挥部视情况组织相关部门赴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现场指挥工作。
4.7 响应调整
4.7.1响应升级
(1)当气象灾害预警级别升高,或气象灾害严重程度增加、影响范围扩大,预计已经超出初始判定的响应等级时,区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向区指挥部提出提升响应等级建议,区指挥部研判决定响应升级,组织、调动相关救援力量实施增援。
(2)当气象灾害严重程度依靠政府部门应急资源难以有效处置时,区政府立即启动应急联动机制,协调区武装部、驻地部队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4.7.2 响应降级
当气象灾害预警级别降低,或气象灾害影响范围缩小、危害程度减轻,由区指挥部办公室向区指挥部报告,根据综合分析评估,由启动应急响应命令的领导决定应急响应降级。相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按照调整后应急响应级别采取应急措施。
4.8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灾害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应急指挥机构应根据气象灾害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气象灾害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气象灾害事件发生后,灾害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积极开展自救和互救;邻近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根据灾情广泛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
4.9 新闻报道与公布
气象灾害的新闻报道与发布,严格遵循归口管理、政府发布、区别情况、分层报道、讲究方式、注重效果的原则,由区委宣传部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组织。一般以上气象灾害,由区委宣传部牵头组织新闻报道,区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发布信息。
信息公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信息公布内容主要包括气象灾害种类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因灾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救援情况等。信息公布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10 应急结束
气象灾害处置工作基本完成,经专家评估,事件危害基本消除,次生、衍生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重大、较大气象灾害由区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特别重大气象灾害经区委、区政府研究批准后,由区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后,应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处置的有关部门、单位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
5 后期处置
5.1 灾情报告、评估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成员单位在应急响应结束后,根据情况开展灾情的调查、收集、整理工作,并报区指挥部办公室,由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统一汇总和分析评估。
5.2 救济救灾
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做好灾民救助物资储备工作,做好救灾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和管理工作,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5.3 医疗卫生
卫生部门做好伤病人员的后续治疗和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5.4 设施恢复
电力、交通、建设、水务、通信等有关部门尽快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尽快组织修复被破坏的学校、医院等公益设施及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供排水、供气、输油、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使受灾地区早日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5.5 灾害保险
区政府建立公共财政支持的灾害风险保险体系,鼓励公民积极参加气象灾害事故保险。保险机构应当根据灾情,主动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气象部门主动参与灾害损失评估并科学出具气象灾害受损理赔证明。
5.6 征用补偿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应及时归还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应按有关规定采取适当方式给予补偿或作其他处理。
6 应急保障
6.1 机制保障
6.1.1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联席会制度
区指挥部每年至少组织召开1次指挥部成员单位参加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联席会,总结、安排、部署全区气象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加强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提高气象灾害应急能力和水平。
6.1.2 气象灾害应急联络员会议制度
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确定1名气象灾害应急联络员,根据气象灾害应对工作形势,适时召开气象灾害应急联络员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至2次。
6.2 应急队伍保障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要成立各专业应急抢险和救援队伍,确保重要应急抢险和救援行动的有效实施。
建立人工影响天气、防汛抗旱、灾害救助等各类气象灾害防范应对专业队伍和专家队伍,及时更新和补充技术装备,通过培训和演练等多种方式提高队伍素质,不断增强防范和应对各类气象灾害的能力。
学校、医院、车站、体育场馆、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要明确气象灾害应急联系人。气象部门要定期开展气象灾害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确保应急联系人能够及时准确地接收和传达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协助组织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及时收集、传递灾情信息。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至少明确1名工作人员为气象协理员,各社区和村至少设立1名气象信息员。气象协理员和气象信息员要及时传递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协助组织气象灾害防范和应急工作,报告气象灾害信息,帮助群众做好防灾避灾工作。
6.3 资金保障
区财政局、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合理安排气象灾害防御经费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所必需的专项资金,并明确经费来源、使用范围、数量和监督管理措施。一旦发生气象灾害,财政部门要及时下拨救灾资金,确保气象灾害应对工作顺利进行。
6.4 物资保障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要按照分级储备和管理、统一调配、合理负担的原则,加强并督促有关企业做好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和抢险救灾的专用物料、器材、装备、工具等的储备,开展物资装备的调查摸底,增加必要的物资装备,配备现场气象应急保障装备,建立物资装备数据库和更新管理制度。
6.5 通信保障
通信部门要保证气象灾害抢险救灾的通信畅通。必要时,可调度应急通信设施为气象灾害应对工作组织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6.6 法制保障
制订和完善本区防御气象灾害的法规、规章,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规范的要求,做好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测预报、预警、防御、应急工作。
7 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
7.1 宣传教育
7.1.1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和信息发布平台,广泛宣传气象灾害应急避险知识和自救互救技能,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和责任意识。
7.1.2 区有关部门、区总工会、团委、妇联以及其他群众和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本部门、本系统、本区域的人员进行气象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应急避险、自救互救等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
7.1.3 区教委要将气象灾害应急避险知识纳入学校突发事件应急避险知识教育大纲,列入学校教学计划,提高学校及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7.2 培训
区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气象灾害应急管理培训规划,并指导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开展气象灾害应急专业培训。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相关部门要组织制定气象灾害应急培训年度计划,组织对本辖区、本部门气象灾害应急工作责任人、气象灾害应急联络员、气象协理员、气象信息员等进行培训。
7.3 应急演练
7.3.1 各镇、街道、各部门、各单位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加强气象灾害应急专项演练,专项演练每年至少组织1次。
7.3.2 演练结束后要及时对演练情况进行总结评估,根据演练情况及时调整、修订本级应急预案或本部门保障预案。
8 附则
8.1 责任与奖惩
8.1.1 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完善考评机制,将气象灾害防御和应急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8.1.2 区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区有关部门定期对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关镇街和部门对预案落实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8.1.3 对在应急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在工作中违反应急管理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惩处。
8.2 预案管理
8.2.1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辖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区指挥部成员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气象灾害应急保障预案,并报区指挥部办公室审核备案。
8.2.2 建立健全定期评审与更新制度。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工作发生变化,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和出现新情况,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时组织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8.2.3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区政府《关于印发武清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武清政〔2011〕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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