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事业单位招聘公共基础知识备考:刑法考试要点归纳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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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的犯罪构成
(一)犯罪主体
1.自然人
(1)刑事责任年龄
完全无责任 |
不满14周岁 |
相对负责任 |
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 八种行为承担责任 |
绝对负责任 |
16 周岁以上 |
相对负责任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八种行为承担责任
绝对负责任16周岁以上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2.刑事责任能力
完全无能力 |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后果,经法定程序确认 |
相对无能力 |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减轻 |
绝对有能力 |
间歇性精神病人精神正常时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
相对无能力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减轻
绝对有能力间歇性精神病人精神正常时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2.单位: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二)犯罪主观方面
故意 |
直接故意 |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 希望 此结果发生 |
间接故意 |
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并 放任 此结果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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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 |
过于自信的过失 |
已经预见 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而 轻信能够避免 ,以致结果的发生 |
疏忽大意的过失 |
应当预见 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因为疏忽大意 没有预见 ,以致结果的发生 |
1.不作为: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实施而不实施,构成犯罪的行为。
2.作为义务来源:法律规定的义务;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义务;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二、不构成犯罪的情形
(一)正当防卫
条件 |
防卫意图:为了 保护合法权利 而决意制止不法侵害 |
防卫起因: 正在进行 的不法侵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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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对象:不法 侵害人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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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时间:不法侵害 已经开始尚未结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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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限度: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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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防卫 |
对正在进行 行凶、杀人、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
处罚 |
不负刑事责任;防卫过当的,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
民事责任 |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用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
条件 |
避险意图:使 正当利益 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
避险起因:存在针对正当利益的 危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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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险对象: 第三人 的合法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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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险时间:危险迫在眉睫,已对合法利益构成 直接威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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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险可行性:没有其他方法可以避免危险,“ 不得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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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险限度:引起的损害 小于 所避免的损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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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排除:不适用职务、业务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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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 |
不负刑事责任;避险过当的,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
民事责任 |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 引起险情发生的人 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
犯罪预备 |
为了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在着手实行犯罪之前由于本 人意志以外 的因素被迫停止;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
犯罪未遂 |
已经着手
犯罪,但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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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中止 |
犯罪过程中
自愿放弃犯罪或自愿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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