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高考改革方案

时间:2022-11-23 20:08:13 高考热门专题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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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高考改革方案

  确立公平公正的高考价值理念,培育公共伦理精神,加强制度伦理建设,以促进我国高考政策回归其应有的价值。下面是阳光网小编为你整理的辽宁省高考改革方案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黑龙江高考改革方案

  黑龙江高考改革方案

  近日,经教育部备案同意,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这标志着该省新一轮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全面启动。方案中提出,从2018年秋季新入学的高中一年级学生开始,启动实施高考综合改革,2021年将进行首次新高考。在考试科目与分值上,保持统一高考的语文、数学、外语科目不变、分值不变,不分文理科。原综合科目考试改为在史地生政理化六科中自选三科,每科目满分百分,高考总成绩750分不变。

  2018秋季学期启动实施高考综合改革 不分文理科

  方案提出,从2018年秋季新入学的高一学生开始,启动实施高考综合改革,探索基于统一高考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参考综合素质评价的多元录取机制。在考试科目与分值上,保持统一高考的语文、数学、外语科目不变、分值不变,不分文理科。计入总成绩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由考生根据报考高校要求和自身特长,在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6门等级性考试科目中自主选择3门,成绩按等级赋分,每门满分100分。考生总成绩由统一高考的语文、数学、外语3个科目成绩和高中学业水平等级性考试3个科目成绩组成,满分750分。

  2018年9月1日前,黑龙江省将出台黑龙江省高等学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实施办法。

  高中实行综合素质评价

  改革考试形式和内容方面,对高中学业水科目、考试类型、成绩呈现做出设计;对高中综合素质评价的主要领域、实施主体、档案建立、评价使用作出规定;提出实施义务阶段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探索将评价结果作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因材施教的.参考;着眼推进高职院校分类考试,对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报考高职院校的考试内容形式等做出规定;提出依据人才选拔要求和国家课程标准,深化相关考试内容改革。

  据了解,2016年出台黑龙江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启动试点,2018年全面实施。

  农村学生上重点高校名额增加

  在改进招生计划分配方式方面,提出完善招生计划编制办法、进一步优化人才培养结构;支持中西部地区和人口大省提高录取率,引导部属高校合理确定属地招生比例;实施地方高校招收本省农村学生专项计划,形成保障农村学生上重点高校的长效机制;完善中小学招生办法,改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方式,减少和规范中考加分项目和分值。

  值得一提的是,由于城乡基础教育水平存在差距等多种因素,目前黑龙江省农村学生考上重点高校的比例相对较低。在方案中提出实施地方高校招收本省扶贫开发重点县、边境县、连片特困地区农村学生专项计划。专项计划由在一批次招生的地方高校承担,按各高校本科一批次招生规模的一定比例(目前为3%)左右确定。同时提出,适度扩大少数民族预科招生规模。

  此外,少数民族考生高考加分政策方面,黑龙江省执行国家保留和完善的全国性加分项目规定,原七少民族及蒙古族加分政策作为地方项目予以保留。其他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继续执行现行照顾录取政策,过渡三年。

  黑龙江高考加分政策

  一、照顾录取对象申报时间

  2016年10月28日开始,11月21日截止。

  二、照顾录取对象认定范围及标准

  我省普通高校招生各类照顾录取政策按照相关规定执行。考生同时具备几项照顾条件的,只能选择一项申报。各类照顾录取政策的条件按以下范围、标准认定。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需审查的有效证件:由总参谋部统一颁发并编号的《入伍批准书》原件、《退出现役证》原件和当地民政部门核发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证书”。三者一致的予以认定。

  (二)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需审查的有效证件:考生须提交《退出现役证》原件,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奖(勋)章、《立功受奖证书》原件。核实所提交的材料是否与考生本人一致,不一致不予认定。

  (三)烈士子女考生,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需审查考生家庭户口和《烈士证明书》或《见义勇为烈士证书》原件。二者一致,可确认考生为烈士子女。

  1.有效革命烈士证明书为: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统一印制、统一编号,并加盖有市(行署)级民政部门公章的“革命烈士证明书”。

  2.因见义勇为牺牲被评定为烈士人员的子女:需出具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见义勇为烈士证书》原件。

  如因烈士牺牲注销户口后,重新换发了户口,现户口中无烈士姓名的,可由当地公安部门和烈士原所在单位同时出具证明。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在达到有关高等学校投档线的,应予以优先录取

  1.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

  平时荣获二等功或战时荣获三等功军人批准单位及认定标准:荣获二等功军人,根据军人职级情况,批准单位由旅级至军区不等;战时荣获三等功军人,根据军人职级情况,批准单位由团级至军委不等。

  有效证件:需出具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颁发的《立功受奖证书》及与证书相符的军功章和立功受奖登记表(复印件)。核实所提交的材料是否与考生的父或母一致,不一致不予认定。

  2.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

  有效证件:需出具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2005年7月1日以后颁发的新式《残疾军人证》原件和《评残审批表》复印件。

  因公牺牲军人根据军人职级情况,批准单位由团级至大军区级不等。

  有效证件:需出具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颁发的《因公牺牲证书》原件。

  3. 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

  有效证件:需出具考生父或母所在部队团级(含)以上政治机关的证明材料。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

  需审查的有效证件:由总参谋部统一颁发并编号的《入伍批准书》原件和由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退伍安置证明,二者一致的予以认定。

  2.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

  残疾人民警察需审查的有效证件:由省民政部门统一颁发的《伤残人民警察证》(新版)或县(含)级以上民政部门颁发的《人民警察伤残抚恤证》(旧版),旧版《伤残人民警察证》等级套改新版办法为:特等套改一级、一等套改三级。

  因公牺牲人民警察的认定,以县(含)级以上公安机关颁发的《人民警察因公牺牲证明书》为准。

  (六)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其子女称为归侨子女。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其在国内的子女称为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指祖籍台湾省的我省户籍考生。

  (七)鄂伦春、赫哲、鄂温克、柯尔克孜、达翰尔、蒙古、锡伯、俄罗斯族考生,在报考黑龙江省属院校时,在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八)使用本民族文字答卷的少数民族考生,在报考全国院校时,在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需审查使用朝鲜、蒙古民族文字答卷的考生是否是本民族,如考生本人不是朝鲜族或蒙古族,而使用少数民族文字答卷的不予认定。

  (九)在自治县、民族区、民族乡镇且学籍在户籍所在县的高级中等学校的少数民族考生(当地连续3年以上户籍和当地高中连续3年学籍并实际就读),在报考全国院校时,在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十)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其他少数民族考生,在所报黑龙江省属高校投档分数线下降低5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黑龙江高考照顾录取对象申报程序

  (一)对第一条至第五条申报程序

  申请享受照顾政策的考生,由考生自行申报,县(市、区)招考办受理申报和初审。应届高中毕业生将申报照顾录取相关的证书、证明信(原件)及本人签名的《诚信承诺书》(承诺本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客观、真实、准确)提交所在学校。由学校集中报县(市、区)招考办初审;往届高中毕业生和社会考生携带相关的证书、证明信(原件)直接到县(市、区)招考办申报并签订《诚信承诺书》。初审合格后,县(市、区)招考办认真填写《2017年黑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各类照顾录取对象审查表》(附件1)及汇总填写《2017年黑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各类照顾录取对象汇总名单》(附件2),将审查表、汇总表和照顾录取信息数据库上报市(行署)招考办。市(行署)招考办会同有关部门对考生的照顾录取资格进行复审,对复审合格的考生在《2017年黑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各类照顾录取对象审查表》上签名盖章。并汇总照顾录取考生信息数据,2017年3月17日前通过考务平台(上传下达窗口)上报省招考院,同时快递寄报一张信息光盘。

  (二)对第六条申报程序

  1. 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申请享受照顾政策的考生。由考生本人向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侨务办公室提出申请,县(市、区)侨务办公室负责初审,初审合格名单逐级上报到省侨办负责复审,最终合格名单由省侨办于2017年3月17日报送省招考院建立考生电子档案。

  2. 台湾省籍考生申请享受照顾政策。由考生持由省台办出具的并加盖有“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公章的“台湾省籍青年证明信”原件到户籍所在地招考办进行申报。

  (三)对第七条至第十条申报程序

  由考生自行申报。应届高中毕业生由所在中学组织申报,由考生本人填写《2017年黑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少数民族考生民族成份审核表》(见附件3),并提交本人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居民身份证原件,考生所在中学收齐相关材料,交县(市、区)招考办;往届生和社会考生由县(市、区)招考办负责受理,申请享受照顾政策考生携带本人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并填写《2017年黑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少数民族考生民族成份审核表》交县(市、区)招考办;县(市、区)招考办会同当地高中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查享受第九条中考生相关学籍和实际就读情况,将考生学籍合格名单以及第七条、第八条和第十条考生名单和相关材料汇总后报当地民委;县(市、区)民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初审,初审合格名单逐级上报到省民委负责复审,最终合格名单由省民委于2017年4月20日前报送省招考院建立考生电子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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