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高考体检通知

时间:2022-11-24 00:13:04 高考饮食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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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广东高考体检通知

  如何迅速提升高考体检工作的信息化水平,建立起适应高考信息化要求的体检模式,是大家所共同面临的问题。下面是阳光网小编为你整理的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2017广东高考体检通知

  为了做好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2017广东高考体检通知

  一、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按照《关于做好2012年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粤招〔2012〕5号)执行。相关工作的要求及具体时间对应调整为2017年。

  二、根据原卫生部《关于规范健康体检应用放射检查技术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2〕148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高考考生体格检查,对体检项目、检查手段、收费等问题,请各市按卫生部门的相关要求执行。

  三、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录入数据的有关设备由体检医院与当地招生办公室协商解决,录入数据的准确性由体检医院和当地招生办公室共同负责。各市招生办公室需对体检数据进行校验,重点检查漏检、漏登项目,确保数据准确无误。

  四、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体检时间安排在2016年12月11日-2017年2月25日进行,具体时间由各地级市确定。2017年3月11日-12日为体检复检时间。复检结果需修正的,由地级市招生办公室于2017年3月15日前报省招生办公室。仅参加6月统一高考录取的考生可安排在2017年6月16日-17日复检,地级市招生办公室于6月20日前将需修正的复检结果报省招生办公室。考生对复检结果仍有异议的,应于接到复检结果后15日内通过当地招生考试机构逐级向省招生办提出复检申请,由省招生办指定的`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对有异议的体检结果作出最终裁定。体检工作结束后,各市应认真做好总结工作,并将总结材料于6月30日前上报省卫生计生委医政处和省招生办公室。(各地市体检时间及医院,请点击阅读原文查看最新更新)

  五、体检医院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落实责任制,组织好高校招生体检工作。体检医生必须实事求是、认真细致对考生进行体检,如实记录考生体检情况,不得漏检、错检体检项目,更不得故意隐瞒考生身体真实情况。对在高校招生体检中因不负责任造成考生体检信息重大失误的医院、医生,将进行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各地招生办和卫生部门要加强对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的监督检查。

  六、报考普通高校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以及保送生、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职教师资单招、残障生单招、高水平运动队单招、高职自主招生、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和中高职衔接三二分段招生的考生体检工作参照以上通知精神执行。

  高考体检的主要程序

  1、考生须在报名所在地参加体检,按照所在地高招办统一安排并公布的体检时间,到达指定的高招体检医院接受体检。凡考生不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医院体检或私自到非指定医院体检的结论一律无效。

  2、认真填写体检表中应填写的部分,字迹要工整,不能涂改,填写时一律用黑色签字笔,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严禁将“体检表”皱折、污损,并保持平整清洁。

  3、体检医生按体检项目和工作操作规程对考生进行体检。考生家长、亲友及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体检场所。(温馨提示:高考体检主要设置内科、外科、眼科、五官科、肝功能的检验和胸片的检查。注:在检查视力时,有带隐形眼镜的`考生须摘除。)

  4、主检医师做出总检结论。(体检结论分三类:“合格”、“合格(专业受限)”、“不合格”。)对体检工作有意见时,考生应通过领队进行反映,不得与体检医生或医务工作人员争执,更不能影响正常体检工作的进行。考生在体检结束前不得擅离体检场所。

  5、各报名点对考生体检表进行复查。

  6、体检结束后,考生应按照县(市、区)高招办工作安排,根据高招办提供的“体检表”复印件,使用本人网上报名的帐号、密码登录省教育考试院网站,录入本人体检信息。录入时,要实事求是,认真核对,保证信息真实准确。如因考生没有录入、录入失误或弄虚作假所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7、如果考生对体检结论有异议,可在两天内申请复检。对复检仍有异议,可再申请终检。未按时提交申请复检或终检报告的考生,将被视为自愿放弃参加复检和终检的机会。

  患以下疾病录取将受限制

  患有下列疾病者

  学校可以不予录取

  1、严重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除外)、心肌病、高血压病。

  2、重症支气管扩张、哮喘,恶性肿瘤、慢性肾炎、尿毒症。

  3、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

  4、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严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

  5、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6、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外可以不予录取。

  (1)原发型肺结核、浸润性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型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血行性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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