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报告与处理方案设计

时间:2022-12-03 00:56:40 设计方案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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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报告与处理方案设计

  篇一: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事故报告与处理方案设计

  第一节事故分类

  一、事故的概念及特性

  在介绍事故分类前,有必要对事故这一概念及事故的一些基本特性作一简要介绍。 从广义的角度讲,事故是指人们在实现有日的的行动过程中,由不安全的行为、动作或不安全的状态所引起的、突然发生的、与人的意志相反且事先未能预料到的意外事件,它能造成财产损失,生产中断,人员伤亡。

  从劳动保护角度讲,事故主要是指伤亡事故,又称伤害“根据能量转移理论,伤亡事故指人们在行动过程中,接触了与周围条件有关的外来能量,这种能量在一定条件下异常释放,反作用于人体,致使人身生理机能部分或全部丧失的现象。

  在伤亡事故中,我国重点抓了企业职工的伤亡事故,先后制定了国家标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 86)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2-86)。在这两个标准中,从企业职工的角度将伤亡事故定义为;伤亡事故是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1991午2月1日同务院75号令发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则规定》中也是这么定义的。

  事故既然是一种意外事件.那么同其他事物一样,它也具有本身特有的一些属性,掌握这些特性,对我们认识事故,了解事故及预防有个具有指导性作用。

  概括起来,事故主要有以下4种特性:

  因果性。事故的因果性指事故是由相互联系的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引起事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在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过程中,应弄清事故发生的因果,找出事故发生的原因,这对预防类似的事故重复发生将起到积极作

  (2)随机性。事故的随机性是指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是偶然的。这就给事故的预防带来一定的困难。但是,事故这种随机性在一定范围内也遵循统计规 律。从事故的统计资料中,我们可以找到事故发生的规律性。

  因此,伤亡事故统计分析对制定正确的预防措施有重大意义。

  (3)潜伏性。表面上,事故是一种突发事件,但是事故发生之前有一段潜伏期。事故发生之前,系统(人、机、环境)所处的这种状态是不稳定的,也就是说系统存在着事故隐患,具有危险性。如果这时有一触发因素出现,就会导致事故的发生。人们应认识事故的潜伏性,克服麻痹思想。

  生产活动中,某些企业较长时间内末发生伤亡事故,就会麻痹大意,就会忽视事故的潜伏性。这是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思想隐患。

  (4)可预防性。现代事故预防所遵循的一原则即是事故是可以预防的。也就是说,任何事故,只要采取正确的预防措施,事故是可以防止的。认识到这一特性,对坚定信心,防止伤亡事故发生有促进作用。因此,我们必须通过事故调查,找到已发生事故的原因,采取预防事故的措施,从根本上降低我国的伤亡事故发生频宰。

  二、事故分类

  事故的分类在此主要是指伤亡事故特别是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的分类。伤亡事故分类总的原则是:适合国情,统一口径,提高可比性,有利于科学分析和积累资料,有利于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伤亡事故的分类,分别从不同力面描述了事故的不向特点。根据我国有关劳动保护法规和标准,目前应用比较广泛的事故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1.按伤害程度分类

  指事故发生后,按事故对受伤害者造成损伤以致劳动能人丧失的程度分类:

  (1)轻伤,指损失工作日为一个工作日以亡(含1个工作日),105个工作日以下的失能伤害;

  (2)重伤,指损失工作日为105个工作日以上(含105个工作日)的失能伤害,重伤的损失工作日最多不超过6000日;

  (3)死亡,其损失工作日定为6000日,这是根据我国职工的平均退休年龄和平均死亡年龄计算出来的。

  此种分类是按伤亡事故造成损失工作日的多少来衡量的,而损失工作日是指受伤害者丧失劳动能力(简称失能)的工作日。各种伤害情况的损失工作日数,可按标按(GB5441-86中的有关规定计算或选取。

  2.按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指发生事故后,按照职上所受伤害程度和伤亡人数分类:

  (1)轻伤事故,指只有轻伤的事故;

  (2)重伤事故,指有重伤没有死亡的事故,

  (3)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至2人的事故;

  (4)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至9人的事故;

  (5)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lo人)的事故,

  3.按事故类别分类

  国标GB6441 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中,将事故类别划分为20类。这一分类方法同50年代制定的分类标准相比有所改进。具体分类如下,

  (1)物体打击,指失控物体的惯性力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如落物、滚石、锤击、碎裂、崩块、砸伤等造成的伤害,不包括爆炸而引起的物体打击。

  (2)车辆伤害,指本企业机动车辆引起的机械伤害事故。如机动车辆在行驶中的挤、压、撞车或倾覆等事故,在行驶中上下车、搭乘矿车或放飞车所引起的事故,以及车辆运输挂钩、跑车事故。

  (3)机械伤害,指机械设备与工具引起的绞、辗、碰、割戳、切等伤害。如工件或刀具飞出伤人,切屑伤人,手或身体被卷入,手或其他部位被刀具碰伤,被转动的机构缠压住等。但属于车辆、起重设备的情况除外。

  (4)起重伤害,指从事起重作业时引起的机械伤害事故。包括各种起重作业引起的机械伤害,但不包括;

  触电,检修时制动失灵引起的伤害,上下驾驶室时引起的坠落式跌倒。

  (5)触电,指电流流经人体,造成生理伤害的事故。适用于触电、雷击伤害。如人体接触带电的设备金属外壳或棵露的临时线,漏电的手持电动手工工具;起重设备误触高压线或感应带电;雷击伤害;触电坠落等事故。

  (6)淹溺,指因大量水经门、鼻进入肺内,造成呼吸道阻塞,发生急性缺氧而窒息死亡的事故。适用于船舶、排筏、设施在航行、停泊.作业时发生的落水事故。

  (7)灼烫,指强酸、强碱溅到身体引起的灼伤,或因火焰引起的烧伤,高温物体引起的烫伤,放射线引起的皮肤损伤等事故。适用于烧伤、烫伤、化学灼伤、放射性皮肤损伤等伤害。不包括电烧伤以及火灾事故引起的烧伤。

  (8)火灾,指造成人身伤亡的企业火灾事故。不适用于非企业原因造成的火灾,比如,居民火灾蔓延到企业。此类事故居于消防部门统计的事故。

  (9)高处坠落,指出于危险重力势能差引起的伤害事故。适用于脚手架、平台、陡壁施工等高于地面的坠落,也适用于山地面踏空失足坠入洞、坑、沟、升降口、漏斗等情况。但排除以其他类别为诱发条件的坠落。如高处作业时,因触电失足坠落应定为触电事故,不能按高处坠落划分。

  (10)坍塌,指建筑物、构筑、堆置物的等倒塌以及土石塌方引起的事故。适用于因设计或施工不合理而造成的倒塌,以及土方、岩石发生的塌陷事故。如建筑物倒塌,脚手架倒塌,

  挖掘沟、坑、洞时土石的塌方等情况。不适用于矿山冒顶片帮事故,或因爆炸、爆破引起的坍塌事故。

  (11)冒顶片帮,指矿井工作面、巷道侧壁由于支护不当、压力过大造成的坍塌,称为片帮;顶板垮落为冒顶。二者常同时发生,简称为冒顶片帮。适用于矿山、地下开采、掘进及其他坑道作业发生的坍塌事故。

  (12)透水,指矿山、地下开采或其他坑道作业时,意外水源带来的伤亡事故。适用于井巷与含水岩层、地下含水带、溶洞或与被淹巷道、地面水域相通时,涌水成灾的事故。不适用于地面水害事故。

  (13)放炮,指施工时,放炮作业造成的伤亡事故。适用于各种爆破作业。如采石、采矿、采煤、开山、修路、拆除建筑物等工程进行的放炮作业引起的伤亡事故。

  (14)瓦斯爆炸,是指可燃性气体瓦斯、煤尘与空气混合形成了达到燃烧极限的混合物,接触火源时,引起的化学性爆炸事故。主要适用于煤矿,同时也适用于空气不流通,瓦斯、煤尘积聚的场合。

  (15)火药爆炸,指火药与炸药在生产、运输、贮藏的过程中发生的爆炸事故。适用于火药与炸药生产在配料、运输、贮藏、加工过程中,由于振动、明火、摩擦、静电作用,或因炸药的热分解作为,贮藏时间过长或因存药过多发生的化学性爆炸事故,以及熔炼金届时,废料处理不净,残存火药或炸药引起的爆炸事故。

  (16)锅炉爆炸,指锅炉发生的物理性爆炸事故。适用于使用工作压力大干0.7表大气压(0.07兆帕)、以水为介质的蒸汽锅炉(以下简称锅炉),但不适用于铁路机车、船舶上的锅炉以及列车电站和船舶电站的锅炉。

  (17)容器爆炸。容器(压力容器的简称)是指比较容易发生事故,且事故危害性较大的承受压力载荷的密闭装置。容器爆炸是压力容器破裂引起的气体爆炸,即物理性爆炸,包括容器内盛装的可燃性液化气在容器破裂后,立即蒸发,与周围的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遇到火源时产生的化学爆作,也称容器的二次爆炸。

  (18)其他爆炸。凡不属于上述爆炸的事故均列为其他爆炸事故,如:

  1)可燃性气体如煤气、乙炔等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

  2)可燃蒸气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如汽油挥发气引起的爆炸;

  3)可燃性粉尘以及可燃性纤维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引起的爆炸;

  4)间接形成的可燃气体与空气相混合,或者可燃蒸气与空气相混合(如可燃固体、自燃物品,当其受热、水、氧化剂的作用迅速反应,分解出可燃气体或蒸气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遇火源爆炸的事故。

  炉膛爆炸,钢水包、亚麻粉尘的爆炸,都属于上述爆炸方面的,亦均属于其他爆炸。

  (19)中毒和窒息,指人接触有毒物质,如误吃有毒食物或呼吸有毒气体引起的人体急性中毒事故,或在废弃的坑道、暗井、涵洞、地下管道等不通风的地方工作,因为氧气缺乏,有时会发牛突然晕倒,甚至死亡的事故称为窒息。两种现象合为一体.称为中毒和窒息事故。不适用于病理变化导致的中毒和窒息的事故,也不适用干慢性中毒的职业病导致的死亡。

  (20)其他伤害。凡不属于上述伤害的事故均称为其他伤害,如扭伤,跌伤,冻伤,野兽咬伤,钉子扎伤等。

  4、按受伤性质分类

  受伤性质量是指人体受伤的类型。实质上这是从医学的角度给予创伤的具体名称,常见的有如下一些名称。

  (1)电伤,指由于电流流经人体,电能的作用所造成的人体生理伤害。包括引起皮肤组织的烧伤。

  (2)挫伤,指由于挤压、摔倒及硬性物体打击,致使皮肤、肌肉肌腱等软组织损伤。常见有颈部挫伤和手指挫伤。严重者可导致休克、昏迷。

  (3)割伤,指由于刃具、玻璃片等带刃的物体或器具割破皮肤肌肉引起的创伤。严重时可导致大出血,危及生命。

  (4)擦伤,指由于外力磨擦,使皮肤破损而形成的创伤。

  (5)刺伤,指由尖锐物刺破皮肤肌肉而形成的创伤。其特点是伤口小但深,严重时,可伤及内脏器官,导致生命危险。

  (6)撕脱伤,指因机器的辗轧或纹轧,或炸药的爆炸使人体的部分皮肤肌肉由于外力牵拽造成大片撕脱而形成的创伤。

  (7)扭伤,指关节在外力作用下,超过了正常活动范围,致使关节周围的筋受伤害而形成的创伤。

  (8)倒塌压埋伤,指在冒顶、塌方、倒塌事故中,泥土、沙石将人全部埋住,因缺氧引起窒息而导致的死亡或因局部被挤压时间过长而引起肢体麻木或血管、内脏破裂等一系列症状。

  (9)冲击伤,指在冲击波超压或负压作用下,人体所产生的原发件操作。其特点是多部位、多脏器伤损,体表伤害较轻而内脏损伤较重,死亡迅速,救治较难。

  第二节事故报告程序

  篇二:安全事故的责任和处理方法

  安全事故的责任和处理方法

  一、在工程工地现场作业人员,严禁高空向下抛物,违者将处以200元罚款(在乙方工资中扣除,乙方自行落实到当事人),由此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后果,概由乙方承担责任。

  二、在工程施工现场内,乙方人员因自身原因、违反操作规程等造成的一切人身安全事故,概由乙方自理,甲方不负担任何责任和费用。

  三、乙方工人在现场操作施工时,若伤及在施工现场内上、下班的其他工种人员,所造成的伤亡事故,均由乙方当事人和乙方组织领导承担,甲方除负责调解、督促外,不承担任何责任;同时,追究当事人和其组织领导人责任并按章处罚。

  四、乙方工人在施工现场高空作业不慎伤及路上过往行人及车辆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及后果均由乙方当事人负责赔偿,甲方对乙方视其情节轻重处以罚款。

  五、乙方工人在现场操作施工,若违反(高层)建筑施工管理条例规章,对甲方施工管理人员造成的工伤事故,均由乙方及当事人负责,并追究其因事故造成的一切损失及法律责任。乙方工作人员在施工过程中的医药费用均在每平方米包工工资内,不另作报销。

  六、非工作时间、非施工场地的事故,以及因过往车辆等造成的人伤事故,均由乙方承担责任,甲方概不负责。

  本补充协议与主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乙方代表章:

  年月 日

  附:安全、文明施工及处罚条例

  1. 严禁患心脏病、贫血、高血压、癫痫病以及不适用高空作业的人员进入工地作业,一经发现立即辞退。

  2. 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帽带,违者每人次罚款50元。

  3. 进入施工现场,严禁穿拖鞋、硬底鞋、高跟鞋、赤脚、赤膊上岗作业,违者每人次罚款50元。

  4. 高空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并有专人负责现场指挥,违者每人次罚款100元。

  5. 严禁用电时私拉乱接,严禁损坏电源线及用电设施,违者每人次罚款100元。

  6. 严禁酒后操作施工,严禁乘吊篮上下,违者每人次罚款100元。

  7. 严禁攀爬安全防护栏杆、围墙、大门,违者每人次罚款100元。

  8. 机械操作必须专人持证上岗,违者每人次罚款100元,并立即辞退。

  9. 工地严禁私自烧火、取暖、自开炉灶,违者罚款200元。

  10.严禁在脚手架或楼面上追逐、打闹;严禁攀登脚手架或翻窗上架,违者每人次罚款100元。

  11.除塔吊操作人员工作需要外,任何攀爬塔吊或切断塔吊电源的严重违规责任人,每人次罚款500元,并承担因之所造成的一切后果与责任。

  12.不得在工地厕所以外的地方随处大小便,违者每人次罚款100元,举报对等奖励。

  13.不得随处乱倒剩饭剩菜,违者每人次罚款50元。

  14.节约用水、电,对责任区范围内的水、电闸阀,责任人必须及时关闭,违者每人次罚款100元。

  15.计划生育不得违反国家政策,一经发现立即举报。

  16.严禁聚众赌博,严禁留宿外来人员,违者每人次罚款100元。

  17.任何人都有维护工地正常秩序的义务,严禁在工地打架斗殴,凡先动手打人者,不论有理无理,每人次罚款1000元,并承担伤者的一切费用。凡不听劝阻,发生集体斗殴,对当事各方均处以2000元的罚款,造成后果的,由肇事者承担一切费用和损失,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乙方代表签章:

  年 月日

  篇三:紧急事故处理程序-汇总

  POLICY & PROCEDCEDURE

  政策与程序

  目的 镇定处理炸弹威胁事件,最大限度保护酒店安全,降低酒店财产损失。

  政策

  红树林度假酒店规定对处理炸弹威胁应保持镇定,并按所规定的政策和程序办理。

  程序

  1.在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收到酒店内有炸弹的消息后,应立即通总经理。

  防损部只有接到总经理的指示,才报公安局。

  2.消防中心应立即通知酒店消防队候命及一切有关火灾或爆炸防御的安排。

  3.对总机接线员的特别指示:

  在接到炸弹或有关威胁电话,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4.1提示给附近的人,在旁协助监听并记录所有重要资料,方便追查。

  4.2如果有录音设备,马上启动录音。

  4.3尽可能拖延并不断保持与对方的通话,以便开展追踪他的行动。

  4.4 重复来电者的有关要求或命令,并记下来电者的确切语句,下列是关键提

  问:

  炸弹设置何处?

  何时爆炸?

  外形及包装?

  是哪一类型的炸弹?

  何时放置?

  为什么放置?

  你是谁?

  你在哪?

  4.5 尽力辨别背景声音,那可能寻确定电话来源有所帮助。

  4.6 尽可能详细地填写“炸弹威胁”表格,并交至防损部。

  4.疏散

  总经理、驻店经理或值班经理与防损部、公安局共同商量决定是否需要疏散。步骤如下:

  5.1 疏散至指定区域,远离灾区。如决定只疏散公共区域,那么建议客房内客人

  仍在房中。

  5.2 所有电梯转换为手动操作,并降至一楼。

  5.3 人员应站在所有通道口,以防止客人进入危险区域。

  5.4 应以冷静及鉴定的态度进行疏散工作。一定不允许用“炸弹”一词,这将

  很可能引起恐慌。

  5.5 疏散过程中,客人及员工应将私人物品转移出该区域。这将大大减化随后的

  搜寻程序。

  5.6 疏散过程中,打开所有门和窗。这将减少爆炸引起的损失及受伤。

  6.炸弹搜索

  熟悉威胁区的志愿者将进行搜索工作。如公安局协助搜索,应由上述人员引导。

  6.1 炸弹很可能隐藏在一件普通的物品中,如衣箱、公文包、盒子、包裹等。寻

  找一件外来的或与现场不相称的物品。

  6.2 搜寻方式

  总是先搜寻公共区域,如大堂、楼梯间、洗手间、餐饮出口等。

  从房间外直到中心

  从左到右

  从底层向上,到中层,从中层到高层,直到高层

  6.3 搜寻工作不应在爆炸限定时间的前20分钟或后20分钟进行。

  6.4 确保所有区域都被搜查过了。

  6.5 如发现一可疑物品,不要触摸、覆盖或弄乱。立即隔离该区域并通知防损部。防损主管将与之保持安全距离并保护现场直至警方拆弹小组到来。

  6.6 不要开关电器设备或在炸弹附近使用无线电接收器,这将可能引起爆炸。

  6.7 即使找到可疑物品的位置,继续搜寻,直至宣布整个威胁区域已被“清除”。

  6.8 搜寻过程中,警惕不寻常的色彩、气味或声音,并汇报至。防损部

  7.防范措施

  7.1 所有员工应一直警惕任何可疑人物、活动、物品,并汇报至防损部。

  7.2 保持良好的日常工作习惯。

  7.3 所有外界通向酒店的门在不使用时应上锁。

  7.4 所有通向公共区域(如宴会厅、会议室等)的内门在不使用时应上锁。

  7.5 应经常检查洗手间、清洁室、电话亭及类似地点,是否有任何可疑的包裹或

  物品。

  7.6 应经常巡逻外场地。

  7.7 员工在发现未经批准的人或物品存在,应立即报告防损部。

  POLICY & PROCEDCEDURE

  政策与程序

  目的 维护酒店的正常营业秩序,保护酒店的利益不受侵害。

  政策

  红树林度假酒店规定对不受欢迎的人的处理方法,避免酒店受到任何不必要的损失。

  程序

  防损部主管接到报告后,要会同宾客服务经理赶赴现场,并配合好宾客服务经理和该部门经理处理该事件。

  防损部主管应表明身份,并有礼貌地进行询问或劝其离开,尽量避免事态扩大,并始终保持高度的警惕和冷静,发现可疑,视情况可带回防损部审查,必要时报公安机关处理。

  防损部主管要将事件情况及时汇报给 防损部。

  1.劝阻不受欢迎人物进入酒店范围。

  2.记录整个事件的详细情况,必要时制作报告呈交给总经理。

  3.醉酒者

  6.1 如果无粗暴行为

  联络该客人的亲戚、朋友或接待单位,是住客的将其领回客房,非住客的

  要将其带出酒店。

  孤身一人的。 防损部主管要会同宾客服务经理和有关部门人员将该客人带回

  客房或劝其离开酒店

  6.2 如果行为粗鲁,有碍酒店正常秩序的

  如果是外国人醉酒闹事,防损部主管要根据酒店总经理或驻店经理、当值经

  理的指示向公安局外管科报告,或通知政府有关部门。

  4.精神异常者

  7.1 联络该客人的联络该客人的亲戚、朋友或接待单位,是住客的将其领回客房,

  非住客的要将其带出酒店。

  7.2 孤身一人的 防损部主管要会同宾客服务经理和有关部门人员将该客人带回客房或劝其离开酒店。

  7.3 防损部主管要将精神异常者同公众地区隔离开来,并查明他/她们的身份情况。

  7.4 如有暴力行为, 防损部主管要根据指示,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将其带离公众

  地区。

  7.5 根据管理当局的指示, 防损部人员要配合好有关部门人员,监护好该住客。

  7.6 将现场和被破坏的物品、痕迹拍摄下来。

  7.7 立即通知酒店医务室医生。

  7.8 根据管理当局的指示,向有关当局报告。

  5.兜售、诈骗者

  8.1 阻止任何人在酒店范围内进行兜售或从事诈骗活动。

  8.2 如果在酒店内发现从事贩卖收炒外币,传播邪教、迷信等活动,

  防损 人员要将其带到防损部进行审查。

  8.3 对散发名片的人,立即赶离酒店范围。

  8.4 查清并记录兜售、诈骗者的身份,做好询问记录,根据指示向公安机关报告。 尽量将醉酒者同公众地区隔离开来,等其酒醒后再进行处理。 将现场和被损坏的物品、痕迹拍摄下来,事态严重的要保护好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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