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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委全年地质灾害整治的工作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区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地质灾害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带来的损失,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和《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规定,按照省、市部署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我区地质灾害基本情况
区地质结构复杂多变,属地质灾害易发和多发区。年,在省、市统一部署和安排下,经省地质勘查局332地质队专家调查核定,我区现存各类地质灾害危险点56处,高陡边坡隐患点43处。地质灾害种类主要为崩塌与滑坡,也有少量泥石流灾害。崩塌地质灾害主要集中在沿湖周边移民后靠村庄,多为切坡建房所致,其次为修建公路、水电站、集镇建设切坡等引发。
二、地质灾害威胁的对象、范围
㈠山区农村。全区300多个灾害隐患点中,85%的灾害点分布在山区和农村,威胁人口达5260余人。
㈡交通干线和旅游公路。国道、省道和省道部分路段均受到地质灾害威胁,公路沿线地质灾害发生率较高。
㈢中小学校。乌石镇清溪村俞家学校滑坡地质灾害威胁师生80余人,其他部分山区学校也存在高切坡崩塌地质灾害威胁。
三、重点防范期地质灾害预测
㈠气象预测:降雨量直接影响到灾害的规模和成灾范围,80%的地质灾害发生与气象有关。根据区气象局提供的资料,今年我区汛期降雨量偏多,极易引发地质灾害。
㈡地质灾害预测:今年地质灾害发生仍以崩塌和滑坡为主,并伴有一定数量的泥石流,重点防范时间为5—8月,特别是6月中下旬,极易出现大暴雨天气,存在诱发大规模地质灾害的可能性。
㈢崩塌:主要发生在国道、省道和县乡公路切坡地段。
㈣滑坡:主要分布在湖沿岸切坡建房和边远山区广大农村。
四、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坚持“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突出重点、避让与治理相结合”的原则,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减少灾害损失。主要措施是:
㈠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防治责任。及时调整充实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提高统筹协调地质灾害防治的能力。各乡镇要完善相应机构,实行行政“一把手”负责制,及时掌握本辖区地质灾害情况,并认真落实地质灾害防范措施。区政府与乡镇政府、乡镇政府与村(居)委会要层层签订责任书,分片包干,切实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落到实处。各乡镇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区政府统一部署,负责领导、指导和协调本辖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研究决定有关重大问题。区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省、市有关文件要求,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认真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区财政局负责在财政预算中安排防治专项资金,用于地质灾害防治、救助工作。区发改委负责做好地质灾害防治项目计划审批,并将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纳入生态区建设规划;对于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应综合考虑地质灾害防治问题,从源头上预防地质灾害。区国土局(区地质灾害防治办公室)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以及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凡未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的,不得批准使用土地。区规划局负责按照国家标准补充、完善城市总体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内容,审批建设项目时充分考虑项目建设用地条件,以预防地质灾害发生。区住建委负责依法对工程勘察建设中可能引发的地质灾害进行监督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地质灾害防治规范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施工。区交通运输局、公路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交通干线,特别是公路沿线地质灾害防治和防灾预案编制工作,及时抢修中断的道路,保障道路畅通。区水利局负责加强对病险水库、堤防和地质灾害易发区库岸及附属设施的监控、防御。区林业局负责加强对山区泥石流等引发地质灾害地段的植被保护和林地征用管理,并指导、督促林地权属单位制定生物治理方案、恢复植被、控制水土流失。区经信委、商务局负责指导相关企业编制因生产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防灾预案,并按照预案指导、监督防灾抢险工作。区教育局负责编制列入地质灾害危险点的中小学校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积极做好灾害防范工作。区卫生局负责在地质灾害发生后,组织医疗队伍开展灾区伤员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区气象局负责制定气象发展规划(包含地质灾害气象监测预报内容),做好强降雨气象预报,提供抢险现场气象服务,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区环保局负责在抢险救灾中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并在制定环境保护规划时,充分考虑地质灾害防治内容。区地震办负责重大工程地震灾害评价管理,参与重大地质灾害综合论证,提供年度地震趋势会商意见。
区直有关部门和各乡镇政府、村(居)委会应迅速建立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加强日常监测,落实巡查、值班、速报、督查制度。主汛期(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各乡镇政府、村(居)委会要加强对重点防范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和巡回检查,并在主汛期到来前将重点地质灾害危险点群测群防工作“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发到受威胁的群众手中,做到早知道、早预防,确保将灾害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㈡加强群测群防,完善预警预报。主汛期到来前,各乡镇政府、村(居)委会要加强灾害监测人员基础知识培训,制定灾害点监测标准,做到制度化、规范化,确保及时准确提供信息,为指导抢险救灾提供保障。
㈢加大知识宣传,提高防灾意识。各乡镇政府和区直有关部门要依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结合自身特点和优势,采取各种形式宣传地质灾害防治基本知识,使广大群众了解地质灾害的涵义、危害及其发生的前兆和防范措施,提高防灾避灾意识和对地质环境的保护意识,增强自测、自报、自防和自救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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