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龄化下的护理保险学论文
1发达国家的经验做法
面对这种情况,国外许多国家率先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长期护理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因为年老、严重或慢性疾病、意外伤残等,导致身体上的某些功能全部或部分丧失,生活无法自理,需要入住机构接受长期康复和支持护理,或在家中接受他人护理时支付的各种费用给予补偿的一种健康保险。这是一种主要负担老年人的专业护理、家庭护理及其他相关服务项目费用支出的新型健康保险产品,是应对老龄化社会的特殊产品。20世纪70年代,护理保险最先在美国商业保险市场上出现。1986年,以色列政府推出了法定护理保险制度。随后,德国、日本等国也相继建立了护理保险机制。长期护理保险包括两类,第一类是以商业保险公司作为主体,被保险人采用自愿保险的方式投保,这以美国为特色。第二类是以政府机构作为管理主体,被保险人采用强制保险的方式进行投保,属于社会保险范畴,该特征以德国、日本最为显著。由于日本在老龄化程度、家族血缘理念等方面与我国存在较高的相似性,下面就以日本为例,对长期护理制度进行探讨,以期对老龄化社会的我国发展提供指导意义。
2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基本内容
日本老年护理保险是运用社会保险机制,对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老年人实施社会化护理服务的制度。参加老年护理保险的主体分为两类。第一类是65岁及其以上的所有老年人。这类被保险者根据收入水平被分为五档,分别交纳与自己收入水平相对应的固定保险费,收入越低保险费负担则越轻。第二类是40~64岁的丧失部分自理能力的人(如患有闭塞性动脉硬化、帕金森综合症、老年痴呆症等15种慢性疾病),他们的护理保险费按照其加入的医疗保险费计算方法确定,与医疗保险费一起缴纳。当然,老人在享受护理服务时,其费用主要由政府的财政和护理保险基金承担。这种预算结构既体现了政府责任,又体现了个人义务。被保险者在接受护理之前,必须经过严格的专家认定程序方可享受护理服务。这种护理服务的项目及内容根据服务地点的不同可分为居家护理与设施护理两类。其中居家护理是以老年人所在的社区为中心向老人提供日常生活照料及护理性服务,这类服务项目有家庭访问护理服务、日托服务、入浴服务、康复训练等13项服务。提供这类服务的目的是使老人尽量在自己熟悉的家中自立地生活,在保障老人日常生活的情况下维护老人的身心健康。设施服务是让老年人入住特定的设施内接受护理服务。这些特定的设施包括老人院、老人保健机构、疗养型护理医疗机构等。这些服务设施相对来讲比较专业化,承担的费用相对较高,但服务更完善。
3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随着我国家庭结构逐渐小微化,老年人寿命延长,完全依靠家庭护理老人将给每个家庭带来巨大的'压力,依靠社会力量护理老人成为老龄化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3.1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以护理保险为基础的老年护理服务保障制度,以政府为依托,个人参与相结合。鉴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我国的老年护理制度应主要采用居家护理模式,同时,国家投入一定财力建立专门的护理设施,对不宜居家护理的老人在设施内集中护理。在享受护理方式问题上由民政部门专门机构进行认定。这样一来,能使老年人享受较为公平的护理服务。
3.2引用社会团体与企业进入养老护理行业,形成社会良性的竞争机制。由于我国老年人口基数庞大,老龄化比重逐渐上升,以老年服务为主导的“银色产业”将成为重要的产业。国家要实施优惠的政策鼓励社会资金举办老人护理机构,鼓励民间力量一同参与养老护理行业。同时,民政部门要制定专门的规章加以管理。社会力量的进入不仅能缓解政府设施不足的压力,还可以满足多层次的服务需求。为老人提供更为高效优质的服务。
3.3构建家庭、社区、机构相互衔接的护理体系,使生活照料、护理、医疗等服务能系统一体化的服务老年人。在社区建立老人护理管理中心,服务老人。老年护理的本质是以人为本,在管理上要建立统一部门管理,分级配合的服务体系,使护理服务资源优化整合。
3.4建立专业化的服务队伍。设置护理专业培训,提高护理人员服务水平,同时通过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护理员注册制度和持证上岗制度,对护理人员进行分级管理。并建立较好的社会保障制度,提高护理人员待遇,吸引一批人从事护理行业。
4结语
日本在老龄服务方面已经做了较多的尝试,并积累了较多先进的经验,要学习日本的经验,探索和发展符合我国国情的、确有实效的老年护理制度,缓解老龄化给我国带来的经济社会压力,缓解医疗资源与需求之间的矛盾,推进社会和谐建设。
【老龄化下的护理保险学论文】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