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大会工作报告

时间:2022-12-09 19:34:38 工作报告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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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工作报告范本

  第一章  总则

股东大会工作报告范本

  第一条为规范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进行,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等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公司法》、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职权。

  第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成员、监事会及其成员、公司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议事过程中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五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以下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十四)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股东大会不得授权董事会行使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但可以在股东大会通过相关决议后授权董事会办理或实施决议中的具体事项。

  第三章 股东大会会议

  第一节  年度股东大会

  第七条 年度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第八条 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应就上一年度董事会的工作情况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并公告;监事会应就上一年度履行监事职权的情况向股东大户作出报告并公告。

  第九条 年度股东大会必须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议:

  (四)董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

  (五)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

  (六)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第二节 临时股东大会

  第十条 公司根据需要,可以不定期的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六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总股本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十二条  监事会、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者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并阐明会议议题。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应当尽快发出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如果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三十日内没有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提出召集会议的监事会、独立董事或者股东在报经上市公司所在地的地方证券主管机关同意后,可以在董事会收到该要求后三个月内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召集的程序应当尽可能与董事会召集股东会议的程序相同。

  监事会、独立董事或者股东因董事会未应前述要求举行会议而自行召集并举行会议的,由公司给予监事会或者股东必要协助,并承担会议费用。

  第十三条董事会人数不足六人,或者公司未弥补亏损额达到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董事会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监事会或者股东可以按照本章第五十四条规定的程序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第十四条临时股东大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通知

  第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十日以前在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以公告的形势通知各股东。

  第十六条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的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十七条董事会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后,股东大会不得无故延期。公司因特殊原因必须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日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发布延期通知。董事会在延期召开通知中应说明原因并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公司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不得变更原通知规定的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第五章 股东大会提案

  第十八条董事会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应列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并将所有提案的内容充分披露。列入“其他事项”但未明确具体内容的,不能视为提案。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大会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发出后,董事会不得再提出会议通知中未列出事项的新提案,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的前十五天公告。否则,会议召开日期应当顺延,保证至少有十五天的间隔期。

  第二十一条  年度股东大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监事会可以提出临时提案。

  临时提案如果属于会议通知中未列出的事项,同时这些事项是属于公司《章程》第七十条所列事项的,提案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十天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审核后公告。

  第一大股东提出新的分配提案时,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前十天提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公告,不足十天的,第一大股东不得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的分配提案。

  除此外的提案,提案人可以提前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公告,也可以直接在年度股东大会上提出。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照本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定对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审查。除此之外,董事会还应当按照关联性、程序性的原则对股东大会临时提案进行审核。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大会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并将提案内容和董事会的说明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与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第二十四条  提出提案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的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按公司《章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程序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第六章 股东大会参会资格

  第二十五条具有下列资格的人员可以参加公司股东大会:

  (一)公司董事会成员及董事会秘书与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二)公司监事会成员;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的公司在册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五)为公司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代表,股东大会见证律师和公证人;

  (六)董事会邀请的其他人员;

  (七)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的其他人员。

  本条款第(四)项股权登记日,由董事会决定。

  第二十六条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

  第二十七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代理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第二十八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的印章。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九条股东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

  第三十条  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的参会资格进行必要调查,被调查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有关条件的股东可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但征集投票权进行投票的,应当符合本规则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二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第七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一节 会议召开程序

  第三十二条 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按下列先后程序进行和安排:

  (一)按照本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时间于会议召开前发出通知;

  (二)具有参会资格的人员按会议通知指定日办理出席会议的登记手续,并领取包括会议议程、会议议案、相关背景资料、表决票在内的会议有关资料;

  (三)前项参会人员于会议召开日规定时间前签到入场;

  (四)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

  (五)审议会议提案;

  (六)股东发言;

  (七)股东根据表决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八)计票;

  (九)票数清点人代表公布表决结果;

  (十)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会议决议是否通过并形成会议决议; (十一)见证律师、公证人就会议有关情况作出见证或公证;

  (十二)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闭会;

  (十三)会议决议公告。

  第三十三条在股东大会召开过程中,会议主持人有权根据会议进程和时间安排及其他情况,宣布暂时休会,但不得闭会。股东大会闭会应当按照本规则相关条款的规定。

  第二节 会议主持人

  第三十四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依法召集,公司董事长为会议主持人。 第三十五条董事长因故不能主持会议的,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它董事主持;董事长或副董事长均不能出席会议,董事长也未指定人选的,由董事会指定1 名董事主持会议;董事会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如果是监事会、独立董事、提议股东提议召开的,分别由监事会召集人、独立董事和提议股东主持,以其他形式召开的,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1 名股东主持会议;如果因任何理由,监事会召集人、独立董事和提议股东及其他股东无法主持会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主持。

  第三十六条会议主持人应按预定时间宣布会议开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议时间可以延迟:

  (一)会场设备未置全时;

  (二)董事、监事、会议见证律师和公证人未达会场而影响会议正常或合法召开时;

  (三)有其他重大事由足以影响会议正常召开时。

  第三十七条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后,应当首先就下列事项向股东大会报告:

  (一)参会股东的人数及其代表的股份数、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代表的股份;

  (二)与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及见证律师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会议提案的报告、审议、表决及其决议通过的方式。

  第三节 会议提案的审议

  第三十八条股东大会审议会议通知所列事项的具体提案时,应当按通知所列事项的顺序进行。

  第三十九条年度股东大会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审议和表决。

  第四十条  会议主持人可以根据会议审议事项及其他实际情况,对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采取先报告、集中审议、集中表决的方式,或者采取逐项报告、逐项审议、逐项表决的方式。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应给予每个提案以合理的讨论时间。

  第四十二条 股东对会议提案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会议进入股东发言程序时提出质询和建议。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公开外,董事会或董事、监事会或监事应当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也可以指定其他有关人员作出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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