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地区社会保障现状和问题调查报告

时间:2022-12-07 17:11:39 调查报告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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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地区社会保障现状和问题调查报告

  调查目的:

民族地区社会保障现状和问题调查报告

  通过了解我国民族地区的社会保障现状和问题而进一步了解我国民族社会保障政

  策,并对其不足之处加以讨论,对问题进行解决,从新的时代要求和新的实际出发,以实现民族地区和其他地区的协调发展、共同繁荣,最终实现全国各族人民共同富裕.在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谱写全国各民族大团结新的壮丽篇章.

  调查过程

  一. 民族地区社会保障社会保障现状

  目前就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来看,沿海地区的社会保障制度完善的较为快速,而位于偏远地区的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保障虽然有了一定的发展,但仍较为缓慢。主要由于我国民族地区分配位置及政策的不平衡。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55个少数民族大都分布于欠发达的西部边疆地区,人口虽占全国总人口的7%,土地却占国土面积的63.4%,各民族地区发展水平差异极大。由于长期的自然演化和历史发展变化,形成了独具特色的自然生态环境和社会人文环境,6500万贫困人口中,绝大多数是少数民族人口。

  在今天,东部沿海地区经济的飞速发展中,也浸透着民族地区牺牲局部利益的无私支援。从全国情况分析,发达地区的产品结构,以深度加工的、附加值高的制成品为主,精加工产品占有较高比重;而民族地区的产品结构,则是以原材料、一次能源、半成品、初级产品为主,精加工产品比重极低。在不合理的价格体系下,民族地区创造的部分经济效益,以潜在效益、潜在价值的形式转移到了发达地区。所以,民族地区人口因年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或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的袭击,生活失去基本保障时,从国家获得基本保障是其基本权力之一。

  显然,民族地区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是不能与沿海城市和发达地区同步发展和一个模式的,这是由其特殊性所决定的。因此,研究中国社会保障问题时,必需将民族地区社会保障做为一个单独的议题提出来,纳入研究视野,绝不能只以城市或发达地区为“样本”。而且这样的研究结果也是没有普遍意义的,构建的社会保障体系也是不完备和残缺的。剥离开少数民族地区,事实上也不可能建立符合中国特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

  总的来说,我国当今的民族地区的保障制度仍然不完善,民族地区为我国经济发展的贡献与其目前所享受到的社会保障不成正比,我国应尽快推出相关政策,以平衡我国社会保障东西发展不平衡的现状,从而总体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

  二.存在的问题

  1城乡社会保障失衡,社会保障权利严重缺失,保障体系极不健全。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长期实行城乡二元结构模式,城镇社会保障速度发展相对于农村较快,内

  容也较为齐全、完善;而在少数民族地区,社会保障仅在社会救济、救灾、优扶安置、五保赡养方面有所体现,这些虽然是针对民族地区设定的,极具针对性,但是由于城市化的进程加快,农民失去土地,从而对于社会保障方面的政策需求更为迫切。但是,目前我国对于与少数民族息息相关的政策还处于一片空白的状态。导致这种情况产生的根本原因是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的不健全,缺乏农村人民现实生活的基本选择则。

  2.保障体系脆弱,与东部地区的差距日益拉大

  .民族地区社会保障存在的问题。民族地区农村低保起步晚。2005年以前,全国建立城乡低保

  制度的有北京、天津、上海和浙江、广东、福建、江苏等省,主要是沿海和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民族8省区实行的是传统的农村特困户救助政策,基本没有实行农村低保。2006年以后,随着国家社会保障政策的调整,民族地区才相继开始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

  障制度。

  民族地区农村社保水平低。从2007年第二季度农村低保标准看,呈现东、中、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现实差异。统计显示,农村低保标准低于年600元的县、市、区数,全国平均水平为35.7%,东、中、西部分别为12.3%、38.3%、59%;农村低保标准超过1080元的县、市、区数,全国为15.7%,东、中、西部分别为39%、4.8%、2%。京、沪两市的农村低保标准全部越过1天1美元的国际贫困线。至2007年第三季度,农村低保制度在全国2663个涉农县(市、区、旗)全面实施。全国平均低保标准每人每月67元,上海233元,广东134元,贵州56元,新疆53元,云南52元,内蒙古51元,广西46元,青海45元,宁夏37元,西藏22元。民族8省区都未达到全国平均水平。

  不仅民族地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低于全国平均水平,民族地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水平与全国平均水平比较也存在较大的差距。2006年,全国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平均标准为每人每月169.6元,西藏、宁夏、青海由于城市人口较少,人均保障水平略高于全国水平,分别为225.5元、172.3元、171.9元。其他民族省区都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云南168.2元、贵州150.6元、广西147.5元、内蒙古147.1元、新疆131.1元。同年,全国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支出标准为每人每月83.6元,内蒙古100.7元,西藏106.1元,青海103.4元,新疆85.2元,贵州85.4元,云南81.4元,广西74.5元,宁夏71.9元。可见,民族地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支出标准又大多高于全国平均水平。这一低一高反映了民族地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与全国平均水平的差距。

  3.社会保障立法滞后

  目前,我国还没有形成专门调整社会保障关系的基本法律,有管社会保障的规定是由劳动、

  人事、卫生等部门有关职能指定的。国家专门的社会保障法律的缺失直接导致了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的立法失去了应有的参考和根据。再加上少数民族地区本身发展的落后性也导致其地区的社会保障立法与东部相比有明显的滞后性,社会保障工作很多时候只能靠政策和行政手段推行。从而可知,少数民族地区社会保障立法的滞后严重的阻碍了少数民族地区社会保障政策的完善和推行。

  三.解决方案

  根据上述现状和问题,我结合我国国家发展现状,提出以下几个解决方案:

  1. 采取各种措施提高少数民族地区群众收入,建立覆盖面广、多层次、多形式的社会保障体系。

  促进社会的发展增加群众收入是其根本,在提高群众收入水平的前提下建立多

  方面、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深入到人民生活的方方面面,尤其在贫困户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医疗保险、养老保险以及失业保险方面的完善是少数民族地区人民迫切需要的。

  2. 完善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制度

  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渐完善,社会保障的资金管理成为重要的一部分,这需要我们建立资金管理制度,以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对此,我们应首先拓宽集资渠道,鼓励人们捐献,有利于社会闲散资金的收集;其次建立专门的社会保障资金监管机构,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3. 加快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保障法律建设

  在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保障法律建设中应注重政府的主导作用。同时比较研究和借鉴外国社会保障立法的成功经验,寻求科学的立法方法和途径,提供具有说服力的科学依据。尽快建立起具有中国社会主义特点、适合少数民族地区实际的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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